2017年10月1日 星期日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社評:支持憲改只需要一個理由  2017/09/25  


【出處】上報 主筆室
【內文】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修憲必須要有全體四分之三立委出席,四分之三立委同意後,再將修憲案交由選舉人投票複決。這麼高的門檻,意味著修憲案不是一般公共政策的討論,也不是贏者全拿的政權勝敗,而是凝聚高度社會共識的過程。但換個角度來看,只要端出陰謀論與誅心論,用動機來質疑對方陣營,也足可讓一場修憲工程胎死腹中了。

要揣測政治人物倡議修憲的背後動機很容易,例如李登輝推修憲,有人認為老先生目的是要台獨建國;蔡英文推修憲,有人認為她是移轉執政不力的焦點;陳水扁推修憲,也有人認為他是要趕快找到機會特赦;當江宜樺大罵現行《憲法》根本是超級總統制,所以要修憲限縮總統權力,也有人認為這是要方便讓國民黨可以更快地重返執政。

其實,問題不在於反對憲改的理由是什麼?而是可以支持憲改的理由是什麼?如果你支持且認同現在的總統權力太大,且乏人監督,或者主張將公民權下降到18歲,那你的確該關心憲改的議題,因為這些問題只有修憲才能解決。不過如果你念茲在茲地把修憲與「搞台獨」劃成等號,或認為這根本就是政治人物的陰謀,修憲就不太可能被提上政治議程。當然,無論贊成或反對修憲,政治人物或政黨還是必須接受民意的評判。

兩年前的總統選前,立法院討論18歲公民權入憲幾乎已經水到渠成,不過國民黨在最後關頭竟丟出必須將「不在籍投票」必須同時入憲的條件,導致修憲案功敗垂成。明眼人都知,因為當時藍營自認在年輕選票輸了一大截,所以他們提出的「不在籍投票」入憲的主張是假,阻擋18歲公民權入憲是真。最後,修憲案雖然被擋下,國民黨還是輸得丟盔棄甲,更慘的是,國民黨反對「18歲公民權入憲」卻也幾乎在年輕選民中被刻板化了。

憲法是最高政治性的法律,討論修憲案很難跳脫各方的政治動機論;不過,憲法也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在時間的長河裡,回頭看短時間的黨派政治計算,其實相當渺微。扁執政時代將立委減半與單一選區兩票制入憲,造成民進黨在2008年大敗,國民黨以53%的區域立委得票數,拿下了超過七成的立委席次,當時甚至有民進黨人自認選制所造成的票票不等值現象將造成民進黨永遠在野。但不過才八年後,民進黨隨即在2016年以45%的區域立委的得票數,拿下了超過六成的立委席次。從這樣的經驗來看,並没有票票不等值的問題,它其實對藍綠都很公平。

總統選制也是一例。當年九七修憲時,國民黨內一度倡議將總統選制改為絕多數制,不過當時的民進黨認為這是要封殺在野者贏得總統職位的可能性,於是堅決反對,最後民進黨果然在2000年三足鼎立下取得執政。而今民進黨成為獨大的執政黨,系出同源的柯文哲萬一在2024年,甚至2020年出馬角逐總統,那勢將成為民進黨執政的阿基里斯腱,這又何嘗不是風水輪流轉。

任何人都可振振有詞地反對憲改,不過,這無解於這部憲法本身缺陷。修憲的政治算計常常只能算到眼前的幾步路,真正的關鍵仍在於這部憲法夠好嗎?是否足以順暢政府運作,節制有權者的權力?即便因為統獨兩岸因素不想討論憲法裡的中央政府體制運作,反對修憲者又要如何面對現行憲法裡落伍的二十歲公民權條款與人權規範?還是,只要守住統獨立場,一切都不重要了?

反對修憲很容易,但支持憲改卻只需要一個理由;只要各黨派誠實地把支持與反對的憲改意見去蕪存菁,自然能找到共同的道路,而這也才是真正屬於台灣的憲法時刻。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立法院經總統解散後,在新選出之立法委員就職前,視同休會。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非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領土變更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不得變更之。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立法院應於三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追認之。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應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追認之。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憲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二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心得評論:

  目前中華民國的憲法是在中國大陸時期所制定的,所顧慮到的是整個秋海棠,而非目前的台灣。我認為應該先考慮不是憲改,而是要先考慮是否重新制憲還是修憲。許多人認為修憲、制憲會讓人覺得台灣在搞統獨之類的。但憲法保障的是全體人民基本權利,此憲法應要因地制宜才更能完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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