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中三A 04111159 朱凱莉

【標題】駐外情蒐? 北京:子虛烏有
【時間】20171117 18:36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31/2824652

【內文】
國會下屬的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15日發布年度報告,部分內容指中國對外宣傳工作不斷加強、利用駐外媒體進行情報搜集和信息戰,建議規定中國官媒的駐美人員根據「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登記。對此,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耿爽16日表示,報告內容子虛烏有,該委員會在涉華問題上一貫充滿偏見。

在中國外交部16日的例行發布會上,被問及USCC報告指控新華社等中國國家媒體從事情報和宣傳活動,並表示美國應將這些媒體登記為「外國代理人」。中方對此有何評論?

耿爽回應說:「我們注意到有關報導。我要指出的是,發表報告的這個『委員會』在涉華問題上一貫充滿偏見。報告的內容子虛烏有,報告的看法反映了他們的對華偏見,也跳不出他們的思維定式。我們敦促美國有關機構停止在涉華問題上的錯誤言行,真正為促進中美關係發揮建設性作用。」

USCC的年度報告指出,中國不僅對媒體嚴加管控,其官方媒體也在國外迅速擴張。中國駐美官媒以海外華人和美國觀眾為主要目標,傳播中國和中國共產黨的積極面,壓制對中國政府不利的聲音。報告稱,中國官媒及與共產黨友好的私營媒體,實質已壟斷美國有線電視的中文頻道,「曲解美國華語社區接收的資訊」。而除了政治宣傳,中國官媒還兼具情報機構功能,例如新華社蒐集資訊,並為中國領導層提供秘密報告。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41  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國家安全法第2-1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補充外國法律】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
所謂「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最早制定於1938年,目的是對抗德國在二戰之前的宣傳行動。這項法令要求代表外國政界勢力利益的個人(包括外國政府、政黨與其在美國聘僱的說客等等),必須向美國司法部登記,定期公開揭露他們與委託人的關係,連帶公開相關活動、收據和支援相關活動所付的款項等。

透過公開上述訊息,美國政府與人民可以更容易以外國代理人的角色功能,來看待這類人士所作的聲明與行為。相關行政與執行作業則由國安司(NSD)反情資與出口管制科(CES)的外國代理人登記法組(FARA Registration Unit)負責。

「外國代理人登記法」是數條以被稱為「外國代理人」為目標的美國聯邦法令之一。不過,也有聯邦法令授權一些人員可除外豁免,這些法令包括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s Act),以及美國和密克羅尼西亞聯邦(Federated States of Micronesia)、馬紹爾群島(the Marshall Islands)之間的「自由聯合協定」(Compact of Free Association)等。


【心得】
涉外情蒐是各國外交角力的一大項目,從ISIS到難民潮流入,近幾年美歐等主張自由放任的左派政府也開始在涉及外國問題上繃緊神經。2015年法國國會就在年中拍板定案新的情蒐法出爐,即使內容涉及侵犯個人網路資料隱私,法國憲法委員會複審後此情蒐法仍然確定實施。
國民隱私和國家安全,是近代民主國家的新一波考驗,以自由觀點來看,個人隱私權至上,每個人在產生確切犯罪動作證據前都是預定清白的,私人活動不可被侵犯;但用國家大數據的群眾分析角度,每個人的資料都是數據資料能準確的基礎構成,漏掉哪一塊無法計算都會是致命缺點。

衍伸到外交方面,國家的權力就更不受控制了,在國內還有公民權的箝制,對於外國人涉及情蒐方面,各國的敏感神經都會在第一時間被挑動起來。如之前台灣吵得沸沸揚揚的中國籍研究生涉諜案,該生被收押禁見之流程快速與後續調查局提供證明的躲閃其詞,都讓人不由得質疑對於「外國人士」,我們是否沒有做到民主國家應有的態度? 或者,其實在「外籍人權」的部份上,現今民主自由政府都還在舉棋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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