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補教師是愛滋男!
護士洩密被判5月刑
[出處]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2813812
[時間] 2017-11-12
[內文]
台中市某區衛生所張姓護士的子女在該補習班學跳舞,因業務機會得知舞蹈老師是愛滋病患者,去年初透露給補習班業者,業者再轉告給舞蹈老師的父親,未料其父得知後大為震驚,返家後質問妻子是否知道此事,談話過程碰巧被這名老師聽到,因此狀告張女涉嫌妨害秘密;一審法官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判張女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
台中市這名舞蹈老師是愛滋病患者,大學畢業後在補習班教跳舞,張姓女子是台中市某區衛生所護士,因個案訪視的業務機會,得知他罹患愛滋病,因張女的子女也有在他任職的補習班受教,張女在去年1月間,向業者透露,舞蹈老師是愛滋病患者,這名舞蹈老師因此遭到開除。
業者開除舞蹈老師後,還馬上致電給其父要求面談,並在當晚告知他患有愛滋病,舞蹈老師的父親因不知情,聽到消息時十分驚訝,當天深夜馬上向妻子質問,是否知道兒子是愛滋病患者,過程中不巧被當事人聽到。
舞蹈老師的父親後來擔心兒子是愛滋病患者的消息被不斷散布,事後馬上又到衛生所找主管,質問到底是誰將訊息透露給補習班業者,還透過兒子提供的資訊,懷疑為張女散布的訊息,因此要求護理長轉告張女,「不要亂講話」。
舞蹈老師事後提出妨害秘密告訴。張女在案件審理時,矢口否認將病情透露給許姓業者,不過舞蹈老師的父親提供與張女的對話錄音,證明張女坦承將該病情透露給補習班業者,而且透露的時間點在舞蹈老師被開除前後;一審法官認定,張女涉嫌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機密罪,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相關條文]
▪憲法
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
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心得]
公務人員因私利或私人原因洩漏人民資訊和病歷本是既違法又不道德之事,使被害人因此失去工作和遭他人之點更是不應該。
而此事件更顯示大部分人對於愛滋病的不了解和無知。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也就是俗稱的愛滋病,其傳染途徑大致分為血液傳染、母子垂直傳染、性行為傳染三種,一般的肢體接觸等等的行為並不會造成感染,現今愛滋病的治療也已有大幅的進步,能有效的延緩病情,甚至能讓愛滋病患和一般人一樣生活。但對於愛滋病患來說,罹患此病絕非己願,然而因社會的歧視、偏見和無謂的恐懼使得其難以向周遭的人說出自己的病況,甚至可能因此延緩就醫進而錯過治療的最佳時機。
我認為真正可怕的從不是愛滋病,而是無知的人心和偏見,如社會大眾能多點同理心和用心去了解愛滋病便會知道其並非自己所想的如此可怕或羞恥,不管是在職場或交友圈甚至是家庭都需要對愛滋病患者釋出善意才能使台灣社會達到真正的平權和自由,而不再只是自以為的民主和濫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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