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鍾孟玲

政一B 鍾孟玲 06114204 


標題: 【新聞稿】政府應履行公約義務 停止漠視兒童在校內遭受暴力對待


時間:2017.11.17


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9645


內文:

資料來源: 人本教育文教基金會

下周一(11/20)是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的首次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專家將來台檢視台灣兒童人權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且提出指引政府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

我們在實際處理校園個案中,面對了許多侵害兒童人權的狀況。其中最直接也最嚴重的,就是兒童在校園中面臨的暴力對待,我們將透過參與國際審查會議,把台灣目前的狀況,呈現給審查委員。

我們實際感受到,政府對於這些兒童遭受的暴力對待,不僅在防止上嚴重不足,後續處理也沒有打算還兒童一個公道。不論是行政程序還是司法,都讓受害兒童無路可走。同時,也沒有對這些暴力行為畫下底線。

更可怕的,是讓政府讓加害者繼續留在校園中,讓兒童壟罩在被暴力對待的風險之下。

人本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參閱附件:嚴重體罰列表)。在個案中,我們發現當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這樣的差異,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兒童人權的輕視,而這正是一種對兒童的歧視。

教職員行使暴力時,是由「自己人」判斷要怎麼懲處

對於暴力對待兒童的老師,目前不論是行政處分或是解聘,都是由同校的同事來做決定。而且教育體系高度封閉,外界很難了解調查過程,更不用說教評會、考績會的開會過程。

在缺乏監督狀況下,教職員很容易為了維護「同事情誼」而保留情面,即使學生受到了嚴重傷害,也不會做出停聘或解聘處分。就算是願意公正處理的,也有可能會因為施暴者較有人望,或是與校長主任關係較好,而擔心得罪同事。或是對於暴力傷害後果沒有足夠認知、對於自己的輔導方式沒有信心,而依賴體罰。也有部分認為校譽至上,想要把事情壓下來的教職員。這樣的人,都因為現行體制中只有「自己人」,而在各種校內委員會中漠視暴力。

目前的學生申訴管道反而是在阻止學生申訴

兒童在考績會、教評會上,沒有主動的發言權,只有被邀請說明的時候才能表示意見。而且對於懲處結果有意見時,也沒有就教師懲處向教育局申訴的權利。而且許多案件中,校方不願提供完調查報告給兒童或家長、造成兒童連知道調查內容、懲處結果的權利都沒有。

在學生申訴管道部分,依照教育部訂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的規定,可以就違法的輔導管教進行申訴。但是這個規定的法律位階過低,校方通常不遵守,甚至是根本不清楚規定內容。我們協助處理個案的實際狀況是,校方會認為只有被記過的學生,才能走學生申訴流程。

所以,目前當兒童在校內受到暴力對待,而提起學生申訴。校方只會把案件轉由考績會、教評會處理,而考績會、教評會同前所述,是封閉而缺乏監督的「自己人」組織。

教育局不進行實質監督,讓師師相護狀況更嚴重

在一開始舉出的(嚴重體罰列表)中可以看出,不管情節多嚴重,而學校的處分有多失衡,教育局對於學校的決定,都不進行干涉。再加上受害兒童對於學校決定,也沒有申訴的權利。在這樣的情形下,校方非常輕易的就可以護著行使暴力的教職員。

但教育局作為主管機關,對於教師考核,有監督的權限。如果學校的事實調查不合理或處分過輕,教育局可以要求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如果學校還認為有疑義,也可以逕行改核。

即使有這些權力,在實際個案中,教育局常常只是進行形式上的監督,只要開會人數夠,會議符合規定,不管多離譜的事實調查或懲處決定,教育局都會表示要「尊重校方的決定」。主管機關不是沒有權力監督,而是慣於怠惰監督的責任。

連請法院主持公道,也走不通

目前,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國高中、國小學生對於學校的處置(記過、輔導、管教等),除了退學或輔導轉學的程度以外,沒有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的權利

而在刑事責任上,兒童受暴力對待時,許多判決或不起訴處分書中,會以「管教權」為由,為教職員的暴力行為開脫。對於兒童權利公約禁止對兒童施以一切形式暴力行為的要求,毫無概念。

以至於,兒童受到暴力對待時,除了申訴程序有各種阻礙,在教師獎懲程序中沒有主動發言及申訴的權利,連行政訴訟也走不通。就算想要保障自己的權利,也完全沒有路以至於可以走。

影響所及,在台灣的校園內,兒童沒有要求不受暴力對待權利。兒童的安全,只能依靠校方的「善意」。

政府要讓教育體制正常化,不該放任兒童的遭受暴力對待

師師相護不只是一個普遍的現象,在台灣,師師相護就是體制本身。我們認為,政府應該承擔起責任,讓體制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的要求。

在教師考核、評議及學生申訴的部分

在考績會、教評會制度中屏除師師相護的可能性,尤其需要有心輔、教育、青少年工作者等各種領域的專業人員加入各項委員會,協助學校做出正確決斷。
改善現行學生申訴制度,提供獨立、超然、全國一致且友善兒童利用的申訴管道。
主管機關應該以維護兒童權利為目的,更積極的行使監督職權。

司法救濟部分

任何人對兒童進行酷刑或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或一切形式暴力侵害都應該列為犯罪行為,而且要由國家主動追訴,不能列為告訴乃論。
兒童遭校方任何形式違法或不當處置時,都應有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的權利。兒童也要能夠獨立決定要不要進行訴訟,依照兒童的意願和最佳利益選任訴訟輔佐人,不能因為父母反對興訟,而讓而使兒童喪失訴訟權。
在兒童權益受損害的案件中,法院應該要避免只因為年紀較輕及不能具結,就採取懷疑兒童證詞的可信性的態度。
法院及檢察機關要加強職員對兒童權利公約之理解,也應該列入任用的基本條件。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憲法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憲法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憲法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校園有其特別法,使其在有些部分立於法律之外。設立這樣的規則的最初,是出於良好的立意,但這樣的自治卻也早成了一切都是內部自己決定的問題。兒童並不是不會說話,只是在校園中更不知道要和誰說。中山女中老師對學生性騷擾的事件和台南啟聰學校性騷擾的事件都證明了學校的自治問題和教育部監督的不周全。
  我其實認為校園裡除非退學和輔導轉學才可以運用司法途徑不是最根本的問題,因為學生即使擁有這個權利,也很難會有去行使的勇氣,也必定會有來自家人、來自校方種種人情的壓力。但擁有好的申訴和輔導管道是必須的,要有一個地方讓學生能夠相信、訴說並且願意幫學生解決問題。
  名為管教的暴力﹐或是令學生迷茫的騷擾,我也不覺得這是主要的問題。但由之而來的心理陰影和壓力,會是一位孩子直至長大成人,都不可能抹滅的傷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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