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張峰瑋 [傅達仁最後的志業 爭取安樂死人權]

姓名:張峰瑋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1

【標題】
傅達仁最後的志業 爭取安樂死人權

【時間 出處】
CNA中央通訊社 2017.11.19

【內文】
(中央社記者龍柏安台北19日電)胰臟癌末病患、現年84歲的前體育主播傅達仁,今天下午在兒子陪同下公開現身,他強調:「我一生最後要做的,就是要讓台灣在這種人權的國家,尊重人最後的選擇、死亡的人權。」

為瞭解安樂死機構的規定與理念,傅達仁日前帶著老婆、小孩遠赴瑞士,並成為安樂死機構「尊嚴」會員。傅達仁強調,他們不分宗教、政黨、民族,專門幫助人,當人們罹患絕症、生不如死的時候,他們有辦法讓患者不痛、很快,像深睡而去,「差不多只要30分鐘就能解脫」。

從去年診斷罹患胰臟癌至今,傅達仁坦言已進出醫院超過30次,過程中飽受折磨。昨天他從瑞士風塵僕僕返台後,也隨即前往醫院打點滴補充體力。

傅達仁也點出,台灣安樂死無法立法的關鍵之一,就是刑法275條規定,幫助自殺者有罪,不過他強調:「自殺不一定是人的罪,合理、合法開藥給人安樂善終,不等於自殺,不要亂畫等號,這是一種人道作法。」

為強調安樂死有其合法必要性,傅達仁也拿出數據佐證,他說:「台灣癌末病人,每年10萬人自殺的人有110個人,美國只有10個人,我們是世界第一,就連我回來打點滴,病床周圍有56個人每天想跳樓,因為你打什麼藥都沒用,生不如死的時候,你才需要這個法。」

傅達仁強調,台灣是一個自由、民主、人權的國家,他堅定表示:「我一生最後要做的,就是要讓台灣在這種人權的國家,尊重人權最後的選擇、死亡的人權,當然這是要有條件的,包括你是得了絕症、而且是自願的。」1061119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275條: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醫師法第21條:醫師對於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醫療法第60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
前項危急病人如係低收入、中低收入或路倒病人,其醫療費用非本人或其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行政主管機關依法補助之。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4條:末期病人得立意願書選擇安寧緩和醫療或作維生醫療抉擇。
前項意願書,至少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意願人簽署:
一、意願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所或居所。
二、意願人接受安寧緩和醫療或維生醫療抉擇之意願及其內容。
三、立意願書之日期。
意願書之簽署,應有具完全行為能力者二人以上在場見證。但實施安寧緩和醫療及執行意願人維生醫療抉擇之醫療機構所屬人員不得為見證人。

【心得評論】

    近年來,臺灣社會人權意識逐漸高漲,但除了言論權、自由權……等基本人權外,對於病人臨終前生命的自主權也應當給予一定程度的重視。臺灣以往社會總是會盡心盡力地去延長病人的壽命、搶救病人的性命,即便在最後的一段時間對病人本身是極度痛苦的,尤其臺灣的醫療科技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使得重症病人的存活率提升,這些被從鬼門關前搶救回來的病人喪失了身體的行動自由同時仍須承受疾病的苦痛,近期因應這樣的情形訂定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才有相關的辦法可以使病人在生命的末期得到較好的待遇。但在部份情況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依然無法使得病人解脫,對於安樂死合法化的需求仍然存在,但這議題除了與法律層面有關,同時也牽涉到協助自殺的道德問題,因此雖然我希望能給予病人生病的自主權使安樂死合法化,但安樂死是否該合法化的這個議題仍有待大眾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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