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李威廷
姓名:李威廷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3
標題:
拒酒測免罰9萬 交部槓法院
時間:2017年11月18日 上午12:03
內文:
法官日前判民眾拒酒測的九萬罰鍰免罰,引發各方議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前晚發出「酒測攔檢與人權保障界限何在?」新聞稿,指出人民沒有「無端」接受酒測義務,不是任何不服膺此警察威權的國民,均屬可疑酒駕之人。一直希望對酒駕零容忍的交通部,昨晚則反擊指出最近幾次法官判決寬鬆,深深打擊員警士氣與政府作為。
交通部昨晚發出措辭強硬的新聞稿,指最近幾次法官判決寬鬆,深深打擊員警士氣與政府作為,鼓勵駕駛人的投機行為。交通部呼籲社會支持加重處罰酒駕的相關修法,包括拒測罰款翻倍至十八萬元、同車乘客連坐法等。
新聞稿指出,民眾遇員警攔查酒駕,卻以臨時停車且鎖車內拒絕酒測,法官竟判決九萬罰鍰免罰,交通部深表遺憾。交通部次長祁文中說,警方依法攔檢是必要的,這個判決可能讓酒駕者找地方停車規避酒測,造成執法漏洞,空窗擴大,交通部未來願與司法單位溝通。
今年四月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草案。據統計,有一成的人酒駕遭警察攔下後,寧繳九萬元罰款逃避刑責,不會留下酒駕前科,遭立委批評「有錢就可逃避處分」。修正案提高酒駕拒測罰款至十八萬元。法官這次卻判決拒酒測的罰鍰免罰。
本次修法重點還有酒駕罰鍰採累進制,五年內累犯的罰金會以過去紀錄為底往上加;罰鍰下限從一萬五千提高為三萬。另新增得處罰同車乘客六千至一萬兩千元罰鍰,但排除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與汽車運輸業的乘客。草案如三讀通過,酒駕者還要使用特殊車牌。
交通部指出,拒絕酒精濃度測試駕駛除罰鍰,新法還要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及吊銷該駕駛執照,處罰遠較酒測超標者更嚴,目的在於預防可能的酒駕者危害他人,若拒絕酒測反而獲得寬典,無異鼓勵駕駛人的投機行為。
交通部說,日本與韓國均已對同車乘客採連坐法,美國華盛頓州將酒駕視為「犯罪行為」,撞人致死可判一級謀殺罪。官員說,「國內最近幾次的法院判決,平均刑度只有三點一個月,得易科罰金。」也就是說,酒喝較多、公共危險罪移送的人,過去平均只繳納九萬多元罰金;但酒精濃度較低、接受行政罰的累犯駕駛,在累進新制下要繳的罰鍰可能更多。
經過五月的第一次朝野協商,立委對部分條文沒有共識,包括累進次數單純以酒駕或納拒酒測的次數等,最快兩周內排第二次協商。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 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 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 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 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關於警察可不可以對人民進行臨檢、又應該要怎麼進行臨檢等等,大法官早在釋字第535號解釋裡就做出了說明。其中,針對警察是否可以臨檢路人,大法官認為:除非在被臨檢人的行為,已經產生法律上的危險或有發生危險的可能時,才能對人民進行臨檢。
也就是說,像本次案件的駕駛,由於法官並無法透過影像,確實產生駕駛有危害交通秩序的可能、甚至是已經產生危害交通秩序的危險。所以自然會認定警察在臨檢該名駕駛時,缺乏合理懷疑而屬於違法的臨檢。
我覺得如果大家都像他這樣不接受臨檢的話,那如此一來,可能有更多人會酒駕上路,然後再用這招來拒絕酒測。難道要等到發生意外,才能處罰加害人媽?那這樣是不是違背了臨檢原本要預防意外發生的初衷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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