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 黃敏雯

姓名:黃敏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8
[標題]北加州槍擊案凶嫌疑殺妻 遺體藏地板
2017/11/16 09:45

[內文]
(中央社洛杉磯15日綜合外電報導)美國調查人員今天表示,搜索北加州槍擊案凶嫌住處時,在地板下發現他妻子的遺體,死亡總數因此再添一人,來到5死。
法新社報導,加州北部德哈馬郡(Tehama County)警方認為,凶嫌尼爾(Kevin Janson Neal13日晚間槍殺妻子,隔天早上遊蕩街頭,手持兩把半自動步槍,看似隨機的挑選目標。
德哈馬郡助理警長強斯敦(Phil Johnston)在記者會說:「我們認為整起事件就是這麼開始的。」
調查人員原先認為尼爾槍下有4人死亡、10人受傷。尼爾今年1月涉致命武器傷害罪嫌,後遭保釋。他昨天被警方擊斃。
這起大規模槍擊昨天上午8時左右從德哈馬牧場保護區(Rancho Tehama Reserve)一棟住宅開始,持續到社區內的多個地點,包括一所小學,所幸沒有孩童喪命,但傷者中7人是兒童,其中4人在學校受傷,受傷兒童年紀最小的才2歲。
目前犯案動機不明,但可能和家庭糾紛以及長期與鄰不睦有關。
尼爾不願透露姓氏的舅舅艾德(Ed)告訴「沙加緬度勤奮者報」(Sacramento Bee),他沒聽說尼爾和妻子有家庭問題。他說,殺妻這件事暗示尼爾「抓狂」。
艾德說:「如果他星期一做了這檔事,他真的是瘋了。」「他真的是喪失理智,他很看重他老婆的。」

[相關憲法條文]
10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自衛槍枝管理條例 17


18條自衛槍枝持有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各該款處罰;其觸犯刑事法律
者,並移送司法機關依各該刑事法律處斷:
一、槍枝與執照不置同一住所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二、冒著軍服或警服而持用槍枝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
三、槍枝遺失未即聲明或未覓證明轉請查核及撤銷原執照者,處八百元以
    下罰鍰。
四、槍枝執照遺失,未聲明作廢,並依法申請補領新照者,處二百元以下
    罰鍰。
五、塗改槍枝執照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六、矇報或頂替致槍枝與執照不符者,處四百元以下罰鍰。
七、執照限期已滿,未依規定申請換領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八、槍枝持有人死亡時,繼續使用人未於三個月內依法請領執照者,處一
    百元以下罰鍰。
九、槍枝持有人之住所遷移時,未在一個月內,向原住地與遷入地警察機
    關辦理遷出、入手續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無故拒絕或逃避檢查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
十一、公、私團體,以私人所有槍枝、彈藥混入領照,經查覺或舉發者,
      處該團體負責人一千元以下罰鍰;其混報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二、甲種槍枝、彈藥增、耗,未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四百元以下罰
      鍰,並沒入其所增彈藥。
十三、自衛槍枝損壞不敘明原因陳報查核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十四、自衛槍枝、彈藥借與他人使用,處一千元以下罰鍰;借用者,亦同
     
十五、自衛槍枝、彈藥不需置用者,應報請直轄市、縣 (市) 政府給價收
      購,其自行轉賣或贈與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鍰,買受人或受贈人,
      亦同;其轉賣或贈與之槍枝、彈藥並予沒入。
十六、自衛槍枝持用人出國或服役者,其槍枝、彈藥應交居住地警察機關
      代為保管;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並將其槍枝、彈藥強制保管。
十七、戒嚴期間無故攜帶自衛槍枝、彈藥外出者,處六百元以下罰鍰或收
      購其槍枝、彈藥。
前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定最高罰鍰,其適用於專供獵戶狩獵用之乙種槍
枝者,得減輕二分之一。
違反第一項第五款、第十款或第十四款規定之一,情節重大者,其槍枝、
彈藥應予沒入。
機關、團體有第一項第三款至第七款或第十款至第十五款規定情形之一者
,並由該管上級機關議處。
第一項各款之罰鍰及沒入,由該管主管機關裁決之;所處罰鍰及沒入經催
告而逾期不繳納者,除得扣留其槍枝及槍照外,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18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款之擔保人,如發覺所擔保槍枝持有人,有利用槍枝危
害社會治安之虞時,應隨時報告該管警察機關,違者處一百元以下罰鍰。

[心得評論]

近年越來越多類似的槍擊案在美國各州層出不窮,不禁令人大家開始重視是否應該重新規範槍枝的使用規則,然後基於不同的歷史背景,一時之間不可能能完成這樣任務,需要多方協議與討論。反觀台灣的槍枝相較之下是較有規範而在一定的掌握中,但同樣面臨類似的問題,就是關於原住民持有槍枝是因為過去的傳統以及生活防禦所需,即便如此仍是備受爭議,我們有必要尊重不同的文化與他們研習下的生活方式,但這並不符合與時俱進的觀點,的確是兩難且需要絕對判斷拿捏分寸的議題。另外,美國與台灣除了僅在法規上制度的不同,對於持有槍枝的管制措施不同,受風潮影響,仿真玩具槍的市場也逐漸擴大,雖然廠商盡量避免有被改造成真槍使用的情況,但防不勝防,有心人仍是遊走法律邊緣以及漏洞,我認為除了廠商單方面的設計需要與真槍更有區隔性,雖然可能犧牲的是遊戲時的心理預期,但可以更多一層對大眾的保護,而另一方面政府的作為應該積極將槍枝,不論是運用在必要時刻的真槍,或是娛樂性質偏高的玩具槍等等的規定明確,以盡量設想周到,不使有心人有逃漏之餘的角度訂定,可能再透過具有相當影響的傳播媒介,將自我保護與槍枝使用規範向大眾說明,如此可能能達到某種程度上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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