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06114203
周子筠
【標題】罷免案 黃國昌:孫繼正罷免理由悖離事實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711160349-1.aspx
【內文】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發布第九屆立法委員黃國昌罷免案的罷免公告,黃國昌答辯指出,提案人孫繼正提出的罷免理由全是悖離事實的刻意曲解,他在國會的問政表現絕對禁得起檢驗。
提議人的領銜人孫繼正提出7大罷免理由書,其中指出,去年11月一群汐止的市井小民只是為了同婚修法爭議前往黃國昌汐止服務處陳情,沒想到其中一名陳情者的全名被公開在黃的個人臉書上,任由其粉絲肉搜霸凌。他認為,立委是為民喉舌的民意代表,黃國昌不但沒有傾聽民意,僅因立場與他不同,就被仇視。
孫繼正說,黃國昌在選前針對選區民眾提出的7大政見訴求、12項幸福宣言中,並沒有包括推動同性婚姻修法暨子女收養。選後,黃國昌力推同婚修法,甚至送出草案,如此重大爭議法案事先未向選民說明,漠視民意,不適格為民意代表。
黃國昌於答辯書指出,孫繼正所提出的罷免理由書及文宣廣告,內容完全是悖離事實的刻意曲解。陳情事件並未事先告知,且在他立法院會務繁忙時,堅持要求立即在服務處會見。陳情人在服務處無理取鬧,事後卻又拒絕表明身分,不斷散布「沒有3000人就不見」的離譜謊言,令人難以茍同。
黃國昌說,「安定力量」日前甚至因為政治宣傳,滋擾他私人住所,讓人無法接受。
黃國昌指出,支持婚姻平權政策是時代力量在選前就承諾、表態的主張,更是他作為法律人的人權信念,透過積極立法,實踐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利,是所有立法委員責無旁貸的工作。
黃國昌並舉出擔任立委以來的成績單,包括出席率或質詢率100%、法律主提案綜計106筆、預算審查的合理增刪金額為財政委員會中最高,為地方爭取建設。他說,自己在國會的問政表現,絕對可以經得起檢驗。
黃國昌表示,獲取政治位置的目的,是要去實踐理念,不是為了保存政治利益,而去犧牲價值,更不應為了和稀泥,與不義的謊言妥協。他邀請所有朋友,再次共同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站出來投票,讓我們再贏一次」!
罷免案於12月16日投開票,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暫定12月6日舉行。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通過門檻是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1/4以上,即6萬2798票才通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7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
第 6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
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
。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 133 條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 75 條
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
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不適用罷免之規定。
第 90 條
罷免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原選舉區
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
有效罷免票數中,不同意票數多於同意票數或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
者,均為否決。
【心得評論】
我認為這次的霸昌活動並度只是單傳的罷免案,而是反同力量的反撲,以黃國昌本身作為立委的職責,我想大家都看得出來她真的相當認真,不論是在質詢或一般地方經營。這次會被提罷免和很大的理由就是因為一直以來,他都以自己的身分公開力挺婚姻平權,而導致反同方的不滿。我覺得尊重民意是重要的,但希望不要讓民主淪為價值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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