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學號:06114232

【標題】停止漠視兒童體罰問題 人本:政府應履行公約義務

時間:2017.11.17 | 15:47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1-17/104135



【內文】

下周一 (11/20) 是兒童權利公約在台灣的首次國際審查會議。國際專家將來台檢視台灣兒童人權是否符合國際標準,並且提出指引政府遵守兒童權利公約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人本教育基金會表示,在實際處理校園個案中,面對了許多侵害兒童人權的狀況。其中最直接也最嚴重的,就是兒童在校園中面臨的暴力對待,人本將透過參與國際審查會議,把台灣目前的狀況,呈現給審查委員。

人本基金會也提到,政府對於這些兒童遭受的暴力對待,不僅在防止上嚴重不足,後續處理也沒有打算還兒童一個公道。不論是行政程序還是司法,都讓受害兒童無路可走。同時,也沒有對這些暴力行為畫下底線。更可怕的,是讓政府讓加害者繼續留在校園中,讓兒童壟罩在被暴力對待的風險之下。
人本基金會每年都會接到許多體罰個案。在個案中,發現當兒童在校園內遭受暴力對待,國家對於兒童受害者的保護程度,遠比對成年受害者的保護來的低。同樣的暴力傷害,對象是成年人時,加害者會負擔刑責。但是,一旦對象變成兒童,這些暴力行為就被認為是「管教」而輕輕放過。
對此,人本基金會也提出幾個問題點。分別是教職員行使暴力時,是由「自己人」判斷要怎麼懲處;目前的學生申訴管道反而是在阻止學生申訴;教育局不進行實質監督,讓師師相護狀況更嚴重;連請法院主持公道,也走不通;政府要讓教育體制正常化,不該放任兒童的遭受暴力對待等等,這樣的差異,可以看出國家對於兒童人權的輕視,而這正是一種對兒童的歧視。


【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心得評論:



對於兒童,我們總是用「為了他好」的說詞限制他們的權利。
過去的打罵式教育也好,現在所謂愛的教育也好,在「學校」的這種體系下學生的人權總是不停地被壓榨侵犯。
不論是被霸凌或是被老師施虐,向學校通報後依然是由學校的行政人員組成特別小組處理,但說到底仍是學校的教職員,這種「球員兼裁判」的行為若是在社會上必定馬上會被抗議,但是在學校中,學生的反映被攔截、不被重視、甚至是無法發聲,造成了有許多兒童身心靈上的權益損害。
身體權應該是政府要保障人民最基本的權利,但我們卻忽視了最可能無法替自己發聲的一群人,希望藉由此次的會議可以給兒童更完善的保障,且讓社會大眾重新審慎思考我們是否也曾利用了「管教」之名義侵害了小朋友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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