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19日 星期日

政三B 郭維軒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32
姓名:郭維軒


標題:兩女遭殘忍殺害 日男確定被執行死刑
出處:今日新聞  2017年11月11日(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61111/2302377)
作者:國際中心 綜合報導


報導內文:
死刑在社會上一直是備受爭議的話題,而日本的死刑則是一個隱晦不明的概念。日本法務大臣今(11)日罕見的批准死刑執行,死刑犯是犯下兩起強盜殺人罪的45歲男子田尻賢一。
據日媒報導,田尻賢一在2004年與2011年,在熊本犯下兩起強盜殺人罪,受害者皆為女性,法院在2012年判決他死刑定讞。這是日本今年3月以來第一宗,也是法務大臣金田勝年去年8月上任以來,第一次批准執行死刑。
在日本,執行死刑是一件神祕且不會被公開討論的事情,死刑犯在執行前一小時,才會被告知自己的行刑時間,日本民眾也不會事先被告知。除了一名檢察官、一名檢察事務官、所在監獄典獄長和行刑處決小組外,不得有其他人圍觀行刑。目前日本共有129名死刑犯等待執行死刑。


相關條文:
1.憲法 第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2.憲法 第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每當發生一件令人痛心的兇殺案,廢死的問題便浮上檯面再次發酵,平心而論,台灣目前的問題在於公平正義無法伸張,兇殺案發生後,先是會遭受到新聞瘋狂的抽絲剝繭,數日後逮捕兇嫌,移送過程被拳打腳踢,之後展開法庭攻防,速度快些可能經過五年後終於宣判,再來可能聽到又有一件兇殺案發生,兇嫌是剛假釋沒多久的重犯,如此的循環常見於我們的社會,因此導致大家對司法的不信任也不意外了。
  死刑存廢之爭論,由來以久,尤其2009年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廢死聯盟更據此疾呼廢死。槍決鄭捷後,歐盟也跳出來呼籲台灣立即暫停執行死刑,重申死刑永遠無法合理化,因死刑並無嚇阻作用。
  問題是目前台灣社會並沒有廢死的共識,反廢死的民調高達70﹪以上,多數人認為死刑才能伸張法律正義。現階段或許可以把廢死當做一個預設理想,一步步改善教育、完善法律,待時空條件成熟之後再來落實,冒然推行反而會造成社會恐慌,甚至讓民眾往「私刑正義」靠攏。
  我不贊成廢死聯盟抬出兩公約來扣帽子,也對歐盟下指導棋不以為然,畢竟國情不同,社會成熟度不一。更何況2009年5月14日馬英九總統簽字批准兩公約及施行法,最後因為非會員國,2009年6月15日聯合國秘書處不接受存放台灣兩公約批准書,因此目前台灣並未受到兩公約箝制,因為在國際上不算正式生效。
  再者,廢除死刑並非是兩公約的全部內容,也非兩公約的終極目標,兩公約中有很多細項,對於死刑只是偶一提之,兩公約傾向廢除死刑,但未明訂必須廢除,只是加強了死刑犯的人權,目前世界仍有58個國家未廢除死刑,日本、美國同屬在內,而有條件接受兩公約的則有英國、美國、奧地利、法國、瑞士、義大利、荷蘭、比利時、德國、冰島、紐西蘭、挪威等,全盤接受兩公約並非等同於文明國家,很多先進國家甚至還擁有許多比死刑更甚之刑罰,如鞭刑或者電椅死刑,但非到真正的罪大惡極是不會實行的,因此死刑代表一個終極手段,其存在有其必要性。
    刑罰不具「威嚇作用」,但懲罰罪犯能夠「實現正義」,用死刑傳達對殘忍罪行的「譴責」。國家欲保障生命權而廢除死刑的前題,是先致力犯罪預防跟保護被害人,包括落實被害人補償制度、設立支援組織、保障司法權益等面向。固然民調不應該做為支持或廢除死刑的完全依據,但憲法應代表全體國民的總意志,是一個「更高的多數決」,尊重多數決意味尊重國民思辨、形塑價值的過程。大法官的死刑釋憲除了應保留社會選擇其他改進方式的可能性,也應該同時符合時空環境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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