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5112017
系級:歷史二
標題:《陳香蘭觀點》警方決策錯誤 造成街頭2小時失控!
時間:2017.12.24 | 07:15 | 更新 2017.12.24 | 22:06
網站: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2-24/108083
內容:
1223反對勞基法修大遊行,警方在維安過程,犯了決策錯誤大忌,昨天晚上急著驅趕學生離開抗議現場,反而失去主場控制,闖下大禍,造成學生隊伍四處流竄遊行抗議,更讓台北車站週邊交通拉警報。
昨天晚間,大遊行隊伍散去後,青年團隊仍留在原地短講,過往,警方不會急著清場;但是在昨天晚間九時許,警方快速持盾牌逼近、執行驅離,反而引發學生決定轉移陣地,當中山南路往台大方向已被警方控制下,學生只有往唯一的出口─忠孝西路前進脫困;於是學生以「散步」方式繞行了忠孝西路、公園路、再轉中華路、西門町、直奔忠孝橋擋車,之後再回到中華路、市民大道擋車,整整兩個多小時的游擊式遊行,簡直讓警方如坐針氈,糗的是,警方都是「慢半拍」跟著東追西追,疲於應付;這場貓捉老鼠大戲,警方的笨拙糗態全都露。
根據估計,昨天晚上的台北街道,警方動員了一、兩千名的警力,當警方在行政院大門口,歩步逼近驅離,就註定了是一場失敗的策略。首先,三、四百名的學生分進合擊,根本不好控制;其次,他們早有勞運經驗;當警方一驅趕,就形同「放虎出山」,任由他們在都市裡展開游擊戰,台北街頭成了這群學生最好的舞台。
所以,學生們每到一處定點都會由眾人表決「下一站」的目標;講白了,這場事前無規畫的遊行,應付警察,就是最好的計畫,因為警方根本沒有沙盤推演的機會。
而警方在這場游擊隊戰裡,完全「跟不上進度」,只能在後頭「追趕」,很像肥貓抓老鼠卡在洞口的「冏」;昨晚,警方只能扮演替陳抗隊伍「維持交通」的窘境;甚至,只能為「佔領街頭」的陳抗團體,疏導交通,替忠孝西路、中華路、忠孝橋到市民大道的佔據街道的交通大亂收爛攤子。
「為什麼警方不能讓學生隊伍,多待一會呢?」關鍵原因是:上一次陳抗,已經讓一位署長掉了烏紗帽,這一次,當官的也害怕烏紗帽被別人拿去戴,於是呷緊弄破碗;當學生被趕得凶時,也會狗急跳牆!
昨晚,學生團隊的兩小時「隨機式」街頭遊行,已改寫了台灣街頭的社運抗爭模式;這群年輕人不玩假的、不跟警察套招,在與警方對峙過程,懂得冷嘲熱諷,故意惹怒警方,設下陷阱,讓警方往坑裡跳。
根據估計,昨天晚上的台北街道,警方動員了一、兩千名的警力,當警方在行政院大門口,歩步逼近驅離,就註定了是一場失敗的策略。首先,三、四百名的學生分進合擊,根本不好控制;其次,他們早有勞運經驗;當警方一驅趕,就形同「放虎出山」,任由他們在都市裡展開游擊戰,台北街頭成了這群學生最好的舞台。
所以,學生們每到一處定點都會由眾人表決「下一站」的目標;講白了,這場事前無規畫的遊行,應付警察,就是最好的計畫,因為警方根本沒有沙盤推演的機會。
而警方在這場游擊隊戰裡,完全「跟不上進度」,只能在後頭「追趕」,很像肥貓抓老鼠卡在洞口的「冏」;昨晚,警方只能扮演替陳抗隊伍「維持交通」的窘境;甚至,只能為「佔領街頭」的陳抗團體,疏導交通,替忠孝西路、中華路、忠孝橋到市民大道的佔據街道的交通大亂收爛攤子。
「為什麼警方不能讓學生隊伍,多待一會呢?」關鍵原因是:上一次陳抗,已經讓一位署長掉了烏紗帽,這一次,當官的也害怕烏紗帽被別人拿去戴,於是呷緊弄破碗;當學生被趕得凶時,也會狗急跳牆!
昨晚,學生團隊的兩小時「隨機式」街頭遊行,已改寫了台灣街頭的社運抗爭模式;這群年輕人不玩假的、不跟警察套招,在與警方對峙過程,懂得冷嘲熱諷,故意惹怒警方,設下陷阱,讓警方往坑裡跳。
相關憲法條文:
| 第 7 條 |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 |
| 第 14 條 |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 |
| 第 23 條 |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集會遊行法
| 第 3 條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 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 、縣 (市) 警察局。 | |
| 第 6 條 |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 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 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 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 | |
| 第 11 條 |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
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 |
| 第 29 條 | 集會、遊行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 從,首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
心得評論:
由於之前我們這組是負責這個集會遊行許可、報備制,以及關於其他部分像是訴求者、被訴求者、警察、一般民眾等這四者中如何達到最大公益的關係。關於這個部分從文中可以看得出來。 文中將警察的行動以及機動性描述的偏向笨拙,為了急著驅離學生結果反被學生將一軍。這樣游擊式的遊行反而更加危險,無論對於訴求者或是一般民眾皆是如此。因此,警察只得必須好好維持交通秩序,盡量讓三方間損害降到最低。從這裡,也能省思關於警察究竟要扮演的角色是什麼?這個夾在訴求者、被訴求者之間的尷尬還是要靠法律明確訂定這樣才能更有明確性而非像太陽花事件或是這次「貓抓老鼠」的事件發生。我認為可以參考德國的方式,這樣或許能夠讓警察既能在遊行集會中保護訴求者,又能夠有一些「工具」可以正當的維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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