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聶立修
學號:06114246
標題:脫序勞團癱交通 柯:超過底線
出處:http://m.ltn.com.tw/news/business/paper/1163056
時間:2017/12/25
內文:反勞基法修惡大遊行」前晚入夜失控,四百多名群眾流竄、占據北市西區交通要道,並多次和不耐交通受阻的民眾爆發口角,混亂狀況在凌晨警方強制排除後才解除。台北市長柯文哲昨表示,是他下令警方排除,他強調,陳抗是國民權利,但不能堵住、癱瘓幹線交通,這超越他的忍受範圍,更直言「有本事把群眾帶出來,就要有本事把群眾帶回去,不能解散後還在街頭流竄」。
女抗議者自脫衣 警保護隱私帶上車
對於有網友指控,聲稱自由台灣黨成員李容渝遭警方粗暴對待,衣服被撕毀還被上束帶;另有律師指控警方抬人上警備車時,竟連律師一併「逮捕」,昨警方均予以駁斥、強調絕無此事。
台北市中正一分局指出,李女當時在北車東三門外抗議,經勸導、警告仍不離去,六名女警要將她帶上警備車時,她激烈掙扎,上衣有部分被撩起,不料她竟自己脫掉上衣,還作勢要脫褲子;女警勸阻無效,為保護她的隱私並避免持續脫序,才以「保護約束帶」將她包覆帶上車。
至於被指控違法逮捕律師,中正一分局也澄清,並無任何「逮捕行為」,當天是先對占據路口抗議群眾多次舉牌警告、勸離未果,為避免市區交通再癱瘓,才以強制手段,將不願離去的民眾帶上警備車,施以保護管束,過程中並未使用手銬、束帶等警具,並非逮捕。
不過,警方昨起根據蒐證畫面,若發現有不法者會事後傳辦。警方指出,李容渝與高教工會成員陳柏謙、公投護台灣聯盟成員李嘉宇,涉嫌率眾占據西區路口,涉犯公共危險罪,三人與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秘書長韓仕賢都涉嫌違反集會遊行法,將傳喚他們到案製作筆錄並送辦。
另有至少六名抗議過激民眾,將分別依違反社維法、強制或妨害公務罪嫌等裁處或送辦。警方統計,前晚的脫序抗議共造成二十三名員警受傷,一名女巡官的右手中指被折斷;還有許多民眾因交通大亂而和抗議者爆發口角衝突。
一名陳姓市民大罵,以無理方式占據路口令人厭惡,他前晚下班趕著要去保母家接小孩,「這群暴民讓我差點見不到小孩!」在各路口蒐證警力也發現,不少抗議者阻擋公車、民眾汽機車,甚至伸手擋住民眾機車龍頭,民眾氣得大罵「我家就在前面」,但抗議者反嗆「你繞一下」、「我們的訴求就是影響交通」。[相關憲法條文]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這次勞團抗議主要訴求是讓政府知道對於勞基法此次修改的不滿,但在抗議過程中政府卻逮捕了許多抗議的民眾,而警察所採取的鎮壓手段也明顯的不合理,甚至連媒體人士也被逮捕拘禁,媒體是讓大眾獲取訊息的存在,限制媒體就等於剝奪了人民知的權利,政府不但沒有給予回應,卻採用這種鎮壓的方式來處理,這真的是政府該有的作為嗎?漠視了人民的訴求還以僅查鎮壓,我想對於勞基法修改所造成的諸多風波,政夫應該好好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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