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RCA案永不妥協二軍 一審開戰籲法院法院速審
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21003696-260402
時間:2017/12/21 14:55
 
【內容】
RCA工殤求償案,一審判決RCA及百慕達湯姆笙、法商湯姆笙等3家公司須連帶賠償後,RCA
工關懷協會於高院審理期間,將求償人數從529人增加成1554人,索賠金額由55億多元增加到72億元遭
最高法院裁定駁回,未獲賠的1142位受害者,在高院判賠後,成立「二軍」另向北院民庭起訴求償
73億元,台北地院21日開庭審理,到場關切的員工在法院門口高呼「永不妥協」,希望法官快審
,沒那麼多時間等到正義到來的一天。
40多年前電子大廠美國無線電公司(RCA)來台投資,關廠後卻被發現土地嚴重汙染,RCA員工控
訴公司讓員工喝受廢料污染的地下水,廠房空氣、工作中所接觸的溶劑有劇毒,上百名員工罹
、死去。500多名前員工和家屬集體求償27億元,一審判RCA等公司賠償5.6億元,雙方上訴,二
審判其中486人獲賠71840萬元。
高院判決尚未獲賠的1142位受害者成立的「RCA二軍」重新向台北地院起訴求償,北院開庭前在
北院門前舉行記者會,現場有近百位受害者到場,指RCA一軍共有529人,歷經10年一審訴訟獲5.6億後,
召喚出更多過去曾受雇於RCA公司的職災勞工,目前有共1142名被害員工或家屬入會成立「二軍」
,並提出追加請求金額73億元。
工殤協會表示,「一軍」已經獲判勝訴,希望北院在審理「二軍」的時候,不要再拖到10多年,
工殤勞工「沒有那麼多等待的生命」。會有多人等不到判決結果就發病離開人世,看不到正義到
來的那一天。
工商受害者陳翠蓮則聲淚俱下的表示,每天她都跟孩子們生離死別,幾年下來開了無數次的刀,
她不知道能不能看見判決結果的出爐,希望法官能讓這些工殤的同事能在有生之年看到正義的
來臨。
 
【相關法條】
憲法
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職業安全衛生法
5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工作,應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措施,使勞工免於發
生職業災害。
機械、設備、器具、原料、材料等物件之設計、製造或輸入者及工程之設計或施工者,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此等物件於使用或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勞動基準法
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
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
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
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一、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應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其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二、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殘廢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三、勞工經治療終止後,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者,雇主應按其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予殘廢補償。殘廢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有關之規定。
四、勞工遭遇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除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外,並應一次給與其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其遺屬受領死亡補償之順位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姐妹。
 
【心得】

這個事件從最開始訴訟開始時並沒有很多人關注,但到今天漸漸有更多的人注意到此事件,不過
終究有很多人對於這些勞工爭權、爭求償的事嗤之以鼻或是抱持著負面的質疑與態度;事實上,
我們更該對於這些事保持關注,一個國家的發展是建立在用身體的勞工和用腦袋的技工上的,隨
著社會對勞工的保障越稀少,政府越不幫忙改善,且勞工救濟的方法不可行或是艱難,導致諸多
的爭議、工殤事件求償等。雖此事件已是10多年前的,因此在於訴訟求償上面變得十分困難,RC
A公司也前後換過多次東家,但追究到最根本問題還是出在政府於一開始來台設廠時,只注重於
政策帶來的公司和利益,卻沒做好相關環境評估和抽查,才會導致這次的工殤求償事件爆發。希
望政府能藉由這次的事件做一次檢討,該如何落實環評到達長久經濟的利益,而不是著眼於當前
短淺的利益。也希望RCA的勞工能夠得到他們期望的賠償,藉此拉起台灣對於底層勞工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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