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李明哲被判刑的背後意義
http://www.peoplenews.tw/news/c7e07cd4-fa12-470a-a9d2-5deb377e933b
陳禹瑄/台聯政策部副主任兼東南亞知識組長
2017-12-03 17:00
【內文】
《自由時報》報導:李明哲,遭中國羈押逾半年,湖南岳陽中級人民法院剛剛完成宣判,以「顛覆國家政權罪」罪名判刑5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
至目前為止可以確定、證明一件事情:就是過去台灣被比喻為亞洲民主的燈塔,這一個燈塔指引的方向是錯誤的。
回顧半個月前,馬來西亞「乾淨與公平選舉聯盟2.0(淨選盟)」獲頒第12屆亞洲民主人權獎,這一個新聞還在馬來西亞的《星洲日報》有專門報導。台灣民進黨籍台南市議員羅美玲正是一位來自馬來西亞的東南亞裔,他在台灣的任職也讓馬來西亞人驚訝!馬來西亞的淨選盟活動從2007年就開始,每一次都會針對長期執政而且刻意製造制度不公平的國民陣線(Barisan Nasional)而且一直持續到現今,馬來西亞的民主運動甚至逐漸刺激到新加坡和印尼的社會運動。
大家試著想想看,台灣如果對於同樣擁有大量說福建話系(台灣稱為台語)華人、對台灣友善,(新加坡和馬來西亞有許多台灣的本土劇上映、台語歌手也大部分以此為市場)、對台灣的文化有嚮往、(印尼將台灣列為前5名境外留學重點國)民主運動不間斷、資訊開放、族群多元的島嶼東南亞,台灣都無法幫助他們變成民主化的國家,繼而影響越、寮、柬、泰,那台灣可以影響中國的民主化,其實只是癡人說夢而已。如同基礎入門都沒有學好就要學進階一樣。
聲援李明哲、要如同對支援香港、圖博和東土耳其流亡人士一樣、站在反對中國、逆統戰的角度,而不是再去寄望,透過台灣的的交流可以感動以及撼動中國。說最實際的,如果當年強本西進說要透過經濟改變去讓她們政治改變,四川大地震台灣捐了兩億美元,有讓他們感動了嗎?強本西進砸重金投資,改變了嗎?交流了老半天,除了文化被拿來統戰以外,他們改變了什麼。
應當將台灣軟實力,優先對待東南亞、尤其是相對開明專制的島嶼東南亞,台灣可以多舉辦民主會談、邀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等國內關於民主運動的NGO團體,舉辦會談、頒獎、學術交流、政黨交流。像台灣的政黨可以跟馬來西亞希望聯盟、新加坡工黨等在野黨進行多方的政黨交流,以及台灣有多所大學派人去馬來西亞人民之聲和淨選盟作實習服務,這都是很好的交流方法。
台灣是亞洲民主的燈塔,不是中國民主示範區,請不要會錯意了。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一百四十一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
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四條:行政院得設立或指定機構,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得委託前項之機構或符合下列要件之民間團體為之:一、設立時,政府捐助財產總額逾二分之一。二、設立目的為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事務,並以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為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或第四條之二第一項經行政院同意之各該主管機關,得依所處理事務之性質及需要,逐案委託前二項規定以外,具有公信力、專業能力及經驗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必要時,並得委託其代為簽署協議。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機構或民間團體,經委託機關同意,得複委託前項之其他具公益性質之法人,協助處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往來有關之事務。
第三十三之一條: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
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 (構) 、團體或涉及對臺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 (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三、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聯合設立政治性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臺灣地區非營利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合作行為,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如依其他法令規定,應將預算、決算報告報主管機關者,並應同時將其合作行為向主
管機關申報。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從事第一項所定之行為,且於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仍
持續進行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已從事第二項所定之行為者,應自本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申報;屆期未申請許可、申報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以未經許可或申報論。
第六十九條:臺灣地區以外之地區犯內亂罪、外患罪之大陸地區人民,經依本條例第
七十七條規定據實申報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進入臺灣地區者,許可入境機關應即將申報書或專案許可免予申報書移送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備查。前項所定專案許可免予申報之事項,由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定之。
【心得】
我認為文末提到的一句「台灣是亞洲民主的燈塔,不是中國民主示範區」簡明的點出了現今問題的所在,台灣總是以民主自豪,但我們的民主究竟捍衛了什麼?李明哲已經被羈押超過半年時至今日都被判刑了,台灣政府仍然希望透過交流去改變,是指我們同意台灣人民被以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待了嗎?根據憲法第八條所指出的「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李明哲究竟被保障了多少?要是台灣人民能輕易的就被中國政府以種種罪名定讞那我們的政府功能何在?我們常說中華民國是個國家,具有主權的國家,一個國家會允許自己的公民被他國以如此不合理的方式判刑嗎?台灣政府目前以無法安定民心為首,矮化自我主權為次;這樣的治理該如何為人民創造最大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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