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北醫護理師疑過勞猝死 醫勞盟:勞基法通過後恐更嚴重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1715
日期:2017/12/2 20:28
【內容】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在日前傳出,有護理師疑似因連續上13天的班,加上安排休息的3天又拿去實習,導致最後在宿舍猝死的事件。對此,醫勞盟發言人姜冠宇今表示,依該護理師的班表,小夜班與大夜班間隔並無休息滿24小時,《勞基法》也沒有將學習工時納入,未來《勞基法》若通過,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根據《蘋果》報導,姜冠宇今天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護理師心肌梗塞猝死的事件表示,這名護理師班表小夜班隔天直接大夜班,中間沒有休息滿24小時,連續上班對身體影響很大,輪班之間必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班表必須檢討。
另外,對於護理人員必須在職學習,休假時間也必須到醫院,姜冠宇指出,學習工時與正常工時是分開的,但《勞基法》卻未涵蓋學習工時。
姜冠宇進一步表示,《勞基法》修法擬將輪班的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護理人員是三班制,若輪班間隔為11小時,至少還可以保障休息2班的時間,但若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等同只能休1班又得在上工,實際睡眠時間恐怕不到4小時。
姜冠宇強調,根據上述的說明,若未來《勞基法》通過,護理人員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相關法條】
憲法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154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基法
第8條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30條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心得】
台灣在勞動者權益上一直呈現非常不平衡、不公平的對待,除了法律上的漏洞,還有立法者對於勞工不夠設想,在《勞基法》中雖然明顯可以看出政府也努力想讓勞工不受虧待,想在資方與勞方之間取平衡,但各種解釋之下反而扭曲了立法原本的目的。而現今的台灣將會慢慢進入勞力缺乏的狀況,而那時便是需要勞力的時候,但現今的法律只會讓未來的勞力選擇出走,而對於外籍移工的不友善和剝削也只會讓台灣進入勞力空洞。我想這是目前台灣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已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8年了,但需要改進、加強的部分還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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