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 : 莊易霖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5
【標題】
滿23歲 就有機會當國民法官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6566
【時間】2017-12-01
【內文】
參審草案出爐 人民有義務參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只要年滿廿三歲,人人都有機會當法官!司法院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長達三十年,昨天邁開一大步,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天在高等法院宣佈,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制度,未來台灣國民只要年滿廿三歲,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預定明年二月和行政院完成草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6國民法官、3職業法官合審
根據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適用於一審非少年、毒品罪,且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故意行為致人於死案件,每件案子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合議庭須有六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所投,才能判決有罪。
草案規定,民眾一旦被遴選為國民法官,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六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突然罹患重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另外,國民法官屬於廣義公務員,如到處散布審判內容,或手癢把審判內容PO上網,都會觸犯洩密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收賄者罰更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該草案也擬定以刑罰保護國民法官的個資和人身安全,如洩漏國民法官的照片、地址等個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若意圖影響國民法官行使職務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甚至對國民法官本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進行傷害等犯罪,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此制度是要讓一般國民有機會擔任法官,因此包括正副總統、行政機關首長、民意代表等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司法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人員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與個案有關者也不能擔任,如檢辯雙方篩選國民法官成員時,發現其中有人對案件有成見,不能公平審判,就有權將其剔除。
每案約開庭7天 日領3000元
司法院估計,國民法官每年約審理一千兩百起案件,每案開庭時間約為七天,每天可領到約三千元費用,合計國民參審制每年須編列審判業務費、國民法官日費、旅費等經常性經費約二億二千多萬元。
司法院指出,過去幾十年來,我國都是由考試合格、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職業法官全權負責審判工作,雖然多數法官都很認真地從事審判,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仍始終無法提升,對審判也有不少誤解,希望藉由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讓國人可以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同時可以與職業法官進行意見交流和觀念澄清,不但能提升司法的透明度,也應能有效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相關法律條文】
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 79 條: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 80 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 82 條: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對於國民法官的立案方向,深入的去瞭解,司法院對此事,據司法官員說,他們已經研擬超過了三十多的年頭,在今年才真正有實際的做為去起草法案。在過去的日子中,相較於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與日本在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台灣所推動的僅是對於審判無實質干預能力的「觀審」制度。
想當然而,這樣的司法改革,在社會上目前還存有諸多的爭議,在持有同意意見與不同意意見的兩肇雙方,對此也爭論不休,然而我想,這樣的制度是好是壞,現在的我們還無法去完全的定奪,或許同意的人會說這是司法制度公開化的最佳做為,然而持有反對意見的人則會說,台灣目前的人土〈陋習〉風情〈收紅包〉還是屢見不鮮的,而且這所花費的經費實在是多餘且無效率的,如果真正推行,他會是使司法更加腐敗的推手。
是福是禍,我想這是需要時間與實例去親証的,然而,對此我們也需要投有更大的關注才行,畢竟這是我們在生活中息息相關的,因為如果這真正的推行了,我們每一個人就都有機會能成為國民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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