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李明哲判刑
美國務院促中國放人
【出處】自由時報
2017-11-30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6192
【內文】
歐洲議會也聲援李
質疑中國審判不公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記者呂伊萱、彭琬馨/綜合報導〕針對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政府重判五年徒刑,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崔葛瑞絲廿八日表示,本案以模糊的「顛覆國家」罪名判刑,「美國感到失望」。
中國以顛覆國家罪名判刑
美國表失望
崔葛瑞絲在答覆本報記者的電郵中表示,「我們敦促中國當局釋放李明哲,讓他可以與家人團聚。」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游詩雅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表示,對於中國以「模糊的罪名」判處李明哲五年徒刑,美國感到失望;AIT並敦促北京當局釋放李,讓其與家人團聚。
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中心主任卜睿哲則說,李明哲案只會使兩岸關係的氣氛進一步惡化。
卜睿哲在電郵中表示,北京增加了一個懲罰台灣或台灣人的新領域,這樣的行動無助於中國在台灣的名聲。
他說,中國藉李案給台灣人的訊息很簡單,台灣人民必須在倡議人權和到中國大陸旅行之間做出選擇,「他們不能嘗試兩者兼顧。如果他們這麼做,連自己的自由也會失去。」
智庫「全國亞洲研究局」負責政治與安全事務的資深主任馬翊庭在「二○四九計畫室」舉辦的一場美台關係研討會上表示,李案有高度政治性,是中國對台心理戰的一部分,藉此展示對台灣政府的不滿意。她表示,美國可以採取幾個動作反制,除了質疑中國法律制度的透明性,也應該採取外交行動,與中國討論這類案件。
此外,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主席潘茲瑞昨晚發表聲明,對於中國是否進行公正審判「深感懷疑」。他認為,李明哲可能被迫在一個不該有的審判中,被強迫發表談話。
潘茲瑞說,李明哲從事的和平活動屬於國際法界定的言論自由範圍,「我們必須堅持這些國際定義和標準」,呼籲中國應釋放李,讓他和家人早日團聚。
【憲法條文】
第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第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從李明哲的事件來看,我認為中國的確利用此事件,間接壓抑所謂的民主自由以及人權概念,此外也是要台灣在人權與到中國之間做選擇。在這場審判中完全看不見公平正義,李明哲的所有言論及承認其犯行,極大可能都是「被迫」,而我最大的疑問依舊是,為何台灣的人民能夠在對岸被判刑、限制其自由,而政府始終處於弱勢,並無較明顯的作為,我認為這是應該要積極處理的,畢竟在憲法裡第11條就有明說,人民有其言論自由,但是我們的人民現在卻因為言論,在對岸被以「顛覆國家」的罪名,而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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