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胡雅淳
學號:06114202
【標題】「我是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要被台灣趕出去?」揭露外籍愛滋感染者20年恐懼黑歷史
【時間】2017.11.30
【內文】
感染了愛滋病毒,人生真會就此無望嗎?在世界愛滋日前夕的今(29)天,成立20年的愛滋感染者權益促進會主辦之「+味人生」特展於剝皮寮開幕,展場回顧20年來感染者的恐懼、被前副總統呂秀蓮說是「天譴」、外籍人士被驅逐出境的歷史,也澄清常見誤解,期望大眾能更加友善看待愛滋感染者。
2015年,在人權團體多年抗爭下,《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簡稱愛滋條例)廢止外籍愛滋感染者要強制驅逐出境之規定,而早在規定廢止前,愛滋權促會就不斷為外籍感染者奔走。
「一個外籍人士面臨愛滋問題,表示他整個家庭受到影響,必須同時處理家屬問題,從一開始不願意了解、不敢相處,或是質疑女生是不是在外面討客兄,可能公婆會有很大的質疑,要自己小孩跟對方離婚,小朋友如何順利成長上學,這些都我們做……」權促會秘書長林宜慧說。
「只要把案子轉介出去說這個人有愛滋,可能就會得到無法協助的回應」
林宜慧表示,早期外籍感染者要面對家中的不諒解、就醫不便、無法求援等問題。雖然愛滋感染者只要穩定服藥就能控制病毒量、甚至控制到不具傳染力,但早年外籍感染者連吃藥都有困難,而台灣也極少民間團體協助愛滋感染者,「只要把案子轉介出去說這個人有愛滋,可能就會得到無法協助的回應。」
「社會再怎麼發達,變好變壞,對他們來說都一樣。」林宜慧表示,外籍愛滋感染者不僅背負污名,早年還會被驅逐出台灣,家人被迫分隔兩地,「制度迫使他成為單親家庭」。
策展人范順淵表示,常有情侶、家人因為《愛滋條例》的規定被迫分離,甚至有外籍人士被驅逐時絕望問:「我是不是做錯什麼事情了?我是不是做了什麼壞事,要被台灣趕出去?」讓范順淵感到相當難受。
而同志諮詢熱線政策推廣部主任杜思誠說,曾碰過一名男同志移工被發現感染時身體已經相當虛弱了,卻必須馬上被遣返,該名移工在台灣可接受藥物治療,回國後卻無法得到同樣的醫療資源;也有外籍學生被發現感染愛滋,被驅逐出境,不僅學業中斷,也難以向家人解釋自己為何被趕回來。
「外籍人士很難找到比較友善的醫護人員,尤其中文不那麼流利的時候,所以我們要陪他們去找便宜的醫療資源,協助轉介到比較友善的醫護人員。」杜思誠分享早期民間團體會提供給外籍愛滋感染者的協助。
「很多外籍人士在台灣待了10年、20年,卻失去他在台灣依賴的一切……」
為何要如此照顧外籍感染者?台灣愛滋病學會副秘書長顧文瑋表示是因「疾病不分國界,人權不分國籍」,「服務外籍感染者一個重要原因,是想到自己國家的人,本國籍感染者出去留學工作也會碰到一樣的問題;很多外籍人士在台灣已經待了10年、20年,卻失去他的親人、朋友、在台灣依賴的一切……」
「所有感染者都應有最基本權利,接受治療,不能因為政策上的落後,讓他們該做的事情不能做!」顧文瑋認為2015年的修法「讓台灣終於邁進人權國家一步」,不再將外籍感染者驅逐出境是一重大指標,修正原有的落後法律。
「如果你的觀念還停留在上個世紀,你就會覺得愛滋病是很可怕的,但只要大家拋開過去的誤解,愛滋並不可怕。」顧文瑋強調,目前愛滋感染者在穩定服藥下即可控制到不具傳染力,愛滋並不可怕,而本次展覽,便是希望澄清民眾對愛滋的誤解,歡迎任何群體來參加。
【相關憲法條文】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0條: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補充條文】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心得評論】
對於愛滋病患,他們一直以來飽受社會歧視,甚至有人以為只要觸碰到他們,自己就會得病的荒謬情形。身為外籍人士,對於這個環境已經不熟悉,好不容易稍有依賴後,卻因罹患愛滋病必須承受汙名並驅逐出境,就算他們身體狀況已經很虛弱有死亡風險也不能留下來就診。很多家庭和伴侶因此被拆散,讓他們最後一無所有。我認為不管是何種疾病,病患都有求醫並生存的權利,就像文章中提到:「疾病不分國界,人權不分國籍」。修正愛滋條例使人民生存受到保障的同時,人民也應該接收有關愛滋的正確資訊,保護自己也保護他人的生理與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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