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ICE法庭抓無證客 數百律師抗議
https://tw.news.yahoo.com/ice法庭抓無證客-數百律師抗議-110000175.html
【內文】
針對ICE持續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行為,紐約市議長馬麗桃(Melissa Mark Viverito)連同數百名律師,7日中午聚集在布碌崙區政廳門前抗議,呼籲紐約州法庭行政辦公室(OCA)採取行動,停止逮捕無證移民。
隨著川普政府實施嚴格的移民執法政策,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今年在紐約州法院逮捕無證移民飆升900%,此舉引起維權團體強烈不滿,認為此舉破壞司法公正。馬麗桃在抗議集會上表示,這一現象加劇社區擔憂,最終將導致城市更加不安定。「他們的行動不會停止,尤其是針對家事法庭中的被告,州法庭行政辦公室必須制止該類行為。」
根據州法庭行政辦公室的紀錄則顯示,移民局今年在紐約州法院先後86次逮捕無證移民 。其中多數逮捕行動都在紐約市發生;逮捕地點包括布碌崙刑事法院(Brooklyn Criminal Court)和皇后區人口走私法院(Queens Human Trafficking Court)。
參加抗議的移民律師蒙徹羅(Luis Mancheno)表示,他在日常工作中接觸的委託人,常常是其他國家罪案受害人,在原居國未被公正對待才來美。蒙徹羅也同樣是因為在厄瓜多爾遭遇仇恨犯罪迫害,其司法系統無法保護他,才在10年前移民紐約。「現在美國為什麼不願意保護那些和我有相同經歷的人?」
華裔律師王潔麗(Jennvine Wong,音譯)也強烈譴責ICE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影響到她的委託人。「我是紐約市公派辯護律師,ICE的執法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好幾個委託人,甚至其中一個委託人已被捕,導致我無法與他取得聯繫,也無法通知他的家人。執法人員不允許我詢問逮捕理由」。她強調,不應該讓民眾害怕前往法庭等執法機構。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出入國移民法:
第八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第十三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
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第十四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
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心得】
根據新聞內文所示,於紐約背部的無證移民在被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逮捕後無法享有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與自己的辯護律師溝通或是通知家人......等,如此的形式作風是否涉及執法過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呢?況且許多是因為理想中認為美國是個極為民主的國家才前往,儘管沒有經由正當程序成為有證的移民,但是被依這樣的方式逮捕是否與他們想像中的民主有所衝突?依照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若是連這項基本權利美國政府都無法給予人民那是否算是矯枉過正?這樣恐怕只會使更多的非法無證移民藏匿的更加隱密而與政府原先的政策背道而馳,如同菲律賓政府的掃毒政策,儘管手段嚴厲但是地下毒品經濟與吸毒量反增,與原先的統計資料相較之下數據已清晰說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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