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王嘉宏 06114222
【標題】公投法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新頭殼newtalk | 2017.12.09 17:04)
【內文】
長期關心落實主權在民的「人民作主基金會」今(9)天下午2點起,開始進坐凱達格蘭大道,近五十名志工先在228公園內集合,2點半一到,安靜地以行踏、繞行方式,繞行總統府兩圈,呼籲蔡英文總統應藉其影響力督促公投法盡速補正。對於立法院預計在下周二完成公投法三讀,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感性地說,「黎明之前,總是最黑暗的,辛苦了23年,在等個三天,對我們來講不算什麼」。
數十名志工下午陸續到228公園內集合,出發前基金會董事長陳麗貴先向志工表示,訴求人民做主基金會邁入第23年,而訴求公投法補正也已14年,期間不知環島繞行台灣多少次,今年也二度展開24小時接力禁食行動,可說是使盡洪荒之力。
陳麗貴說,這三天行動看似簡單,其實是最接近目標的關鍵時刻,呼籲不能因此高枕無憂,不能輕忽反民主的力量,因為隨時都有逆襲、變數發生,今天行動是要告訴執政黨,「我們將堅持到公投法補正那天為止」。她還說,已經努力這麼久,不怕在多走兩天。隨後,大家齊聲高唱「我愛台灣」後,整齊劃一、安靜地展開遊行。
對於是否贊同時代力量把領土變更與憲法變更的複決權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肯定時代力量的努力,強調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不該有任何限制。
不過,劉明新也坦言,目前政治情勢之下,要把憲法層次的領土、國旗、國號變更,有其困難度,所以若暫時性的按下,是勉強、非常不得以的,還是可以接受。他認為,目前極需要的是可以公投的公投法,讓人民盡快實踐與學習,藉此深化民主意識,落實主權在民,未來若有強國想要併吞、出賣台灣,公投法將會是無聲的原子彈,是保護自己的防衛武器。
數十名志工下午陸續到228公園內集合,出發前基金會董事長陳麗貴先向志工表示,訴求人民做主基金會邁入第23年,而訴求公投法補正也已14年,期間不知環島繞行台灣多少次,今年也二度展開24小時接力禁食行動,可說是使盡洪荒之力。
陳麗貴說,這三天行動看似簡單,其實是最接近目標的關鍵時刻,呼籲不能因此高枕無憂,不能輕忽反民主的力量,因為隨時都有逆襲、變數發生,今天行動是要告訴執政黨,「我們將堅持到公投法補正那天為止」。她還說,已經努力這麼久,不怕在多走兩天。隨後,大家齊聲高唱「我愛台灣」後,整齊劃一、安靜地展開遊行。
對於是否贊同時代力量把領土變更與憲法變更的複決權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肯定時代力量的努力,強調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不該有任何限制。
不過,劉明新也坦言,目前政治情勢之下,要把憲法層次的領土、國旗、國號變更,有其困難度,所以若暫時性的按下,是勉強、非常不得以的,還是可以接受。他認為,目前極需要的是可以公投的公投法,讓人民盡快實踐與學習,藉此深化民主意識,落實主權在民,未來若有強國想要併吞、出賣台灣,公投法將會是無聲的原子彈,是保護自己的防衛武器。
新聞來源:
▎新頭殼:公投法可望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延伸閱讀:
▎風傳媒:公投法闖關出現變數!國民黨祭「案海戰術」力阻三讀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民進黨放軟…初審版本可以再談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國民黨不擋…終極版本到時亮牌
【相關條文】
⟪憲法⟫ 第 1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投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投法⟫ 第 16 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 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
【心得】
關於現行公投法,於2004年1月2日起實施,其根據⟪憲法⟫ 第 1 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之相關權利,並在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全體國民行使.然自公投法創生之初,各方版本分歧且爭點眾多,也使得現行公投法內容窒礙難行,被戲稱為「鳥籠公投」.
細數公投法之爭議,不外乎投票門檻與年齡下修、國家定位公投之實行與否,以及提案權之歸屬.⟪公投法⟫ 第 1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第 12 條規定:『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第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有門檻過高之疑慮.然而筆者認為,公投之精神在於對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事務表達人民重視與公共參與,以相當比例之民意為公投基礎應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在公投適用項目影響範圍以成年人為主體之情形下,筆者亦贊同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以實現權利義務對等之法律體系.
至於提案權之歸屬,特別是賦予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是否違憲.根據釋字第 645 號關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賦予立法院享有部分的公投提案權,大法官認為,其目的在於使立法院能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也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與憲法尚無牴觸。換句話說,該規定是屬於合憲之規定。
細數公投法之爭議,不外乎投票門檻與年齡下修、國家定位公投之實行與否,以及提案權之歸屬.⟪公投法⟫ 第 1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第 12 條規定:『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第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有門檻過高之疑慮.然而筆者認為,公投之精神在於對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事務表達人民重視與公共參與,以相當比例之民意為公投基礎應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在公投適用項目影響範圍以成年人為主體之情形下,筆者亦贊同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以實現權利義務對等之法律體系.
至於提案權之歸屬,特別是賦予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是否違憲.根據釋字第 645 號關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賦予立法院享有部分的公投提案權,大法官認為,其目的在於使立法院能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也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與憲法尚無牴觸。換句話說,該規定是屬於合憲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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