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歷史二
學號:05112017
標題:遠航工會爭復職 公司動員百員工反制
出處:http://www.coolloud.org.tw/node/89518
內文:
遠東航空勞資糾紛持續延燒,遠航企業工會控訴公司解僱多名工會會員,意圖消滅工會,但遠航董座張綱維前天(10/31)召開記者會重砲回擊,批工會提出團體協商要求是「少數份子耍特權」,並公開發表反工會言論。今日(11/2)下午,工會因遲遲等不到董事長對公司惡意解僱工會幹部的回應,前往公司抗議。但公司高層仍未出面,甚至動員大量員工反制。
自遠航企業工會成立以來,遠航公司就對打壓工會「不遺餘力」,先是在今年5月違法解僱17名會員,後來經北市勞動局調解、開罰後復職。但在6到10月間,公司又解僱了多名工會會員與工會理事長詹文婷,並在10月底解僱兩位副理事長。張綱維日前更親上火線表示公司根本不清楚工會已經成立,而且「要是知道是工會會員,早就會資遣」,試圖以否認工會存在,間接否認「公司不願與工會協商」的說法。
然而,工會拿出公文證明,在5月公司就曾發函向工會索取登記證明、工會章程、幹部及會員名冊,當時工會也依約提供,也要求公司應儘速與企業工會展開協商。因此張綱維所謂「不知道工會存在」的說法顯然有誤。對於工會今日的抗議,公司則動員上百名員工展開反制抗議,批評少數特權份子組成的「壞工會」在胡鬧,卻造成多數「好員工」受累。
對於解僱工會幹部的理由,公司則主張,該次受解僱的兩名工會副理事長是因工作都「確不能勝任」,因此按《勞基法》予以解僱。但今日兩位副理事長也出面喊冤。副理事長高廷萱曾榮登遠航立牌看板人物、遠航形象大使,另一位副理事長戴瑩在機上商品銷售方面也有不錯的成績。她們主張遠航在內部的人事考核制度並不透明,實際上這些解僱的動作都是衝著工會而來。高廷萱語帶哽咽地說,董事長說公司是一個大家庭,「但門根本沒開,我們怎麼進得去?」
相關法律條文:
團體協約法
| 第 1 條 | 為規範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及其效力,穩定勞動關係,促進勞資和諧,保 障勞資權益,特制定本法。 | |
| 第 4 條 | 有二個以上之團體協約可適用時,除效力發生在前之團體協約有特別約定 者外,優先適用職業範圍較為狹小或職務種類較為特殊之團體協約;團體 協約非以職業或職務為規範者,優先適用地域或人數適用範圍較大之團體 協約。 | |
| 第 6 條 | 勞資雙方應本誠實信用原則,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對於他方所提團體協
約之協商,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
勞資之一方於有協商資格之他方提出協商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為無正當
理由:
一、對於他方提出合理適當之協商內容、時間、地點及進行方式,拒絕進
行協商。
二、未於六十日內針對協商書面通知提出對應方案,並進行協商。
三、拒絕提供進行協商所必要之資料。
依前項所定有協商資格之勞方,指下列工會:
一、企業工會。
二、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之產業工
會。
三、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逾其所僱用具同類職業技能勞工人數二
分之一之職業工會或綜合性工會。
四、不符合前三款規定之數工會,所屬會員受僱於協商他方之人數合計逾
其所僱用勞工人數二分之一。
五、經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裁決認定之工會。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
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
數比例分配產生。
勞資雙方進行團體協約之協商期間逾六個月,並經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
認定有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者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考量勞資雙方當事人利益及簽訂團體協約
之可能性後,得依職權交付仲裁。但勞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
| 第 12 條 | 團體協約得約定下列事項:
一、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
等勞動條件。
二、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與利用、就業服務機構之利用、勞資爭議調解
、仲裁機構之設立及利用。
三、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協商資料之提供、團體協約之適用範圍、有效
期間及和諧履行協約義務。
四、工會之組織、運作、活動及企業設施之利用。
五、參與企業經營與勞資合作組織之設置及利用。
六、申訴制度、促進勞資合作、升遷、獎懲、教育訓練、安全衛生、企業
福利及其他關於勞資共同遵守之事項。
七、其他當事人間合意之事項。
學徒關係與技術生、養成工、見習生、建教合作班之學生及其他與技術生
性質相類之人,其前項各款事項,亦得於團體協約中約定。
| |
| 第 13 條 | 團體協約得約定,受該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對所屬 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就該團體協約所約定之勞動條件,進行調整 。但團體協約另有約定,非該團體協約關係人之勞工,支付一定之費用予 工會者,不在此限。 | |
| 第 22 條 | 團體協約關係人,如於其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拋棄其由團體協約所得勞動契 約上之權利,其拋棄無效。但於勞動契約終止後三個月內仍不行使其權利 者,不得再行使。 受團體協約拘束之雇主,因勞工主張其於團體協約所享有之權利或勞動契 約中基於團體協約所生之權利,而終止勞動契約者,其終止為無效。 |
工會法:
| 第 5 條 | 工會之任務如下: 一、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二、勞資爭議之處理。 三、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四、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五、勞工教育之舉辦。 六、會員就業之協助。 七、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八、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九、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十、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十一、其他合於第一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 |
心得評論:
遠航工會和公司之間的矛盾從今年五月延續到現在,其中牽扯到了勞資資金方面的談不攏、疑似因張貼宿舍消防安檢不合格而遭辭退、並在十月解雇企業工會理事長和幹部。除了解雇,一方面又在招新人。
這些行為真的很不合理。
這則報導我認為除了點出本身勞資協商問題外,在內文第四段中遠航說解雇工會成員有勞基法為依據,被解雇員工這邊卻提出人事審核制度不透明回應。看到這段的時候,腦中浮現很多問號。資方說憑據解雇有理,最近幾次解雇大量員工的背景原因和薪資、工會成員大都有關係。用不適任為由辭退人叫做以勞基法為依據?
除此之外,內文也試圖探討工會協商權。就以團體協商法部分內容來看,遠航工會其實沒有太過分違反的行為,都是以團體協商法為基礎。因此,就我個人來看,遠航公司方面不該否認他們的存在以及做出派自家員工來抗議的行為搞得事情越難收拾,現階段應該要正視承認工會的協商權,並且在一定基礎下協商討論。另外,民航局標準局長也接下工會陳情書。希望能透過政府的介入中介讓事情順利落幕,讓員工、遊客能放心。
除此之外,內文也試圖探討工會協商權。就以團體協商法部分內容來看,遠航工會其實沒有太過分違反的行為,都是以團體協商法為基礎。因此,就我個人來看,遠航公司方面不該否認他們的存在以及做出派自家員工來抗議的行為搞得事情越難收拾,現階段應該要正視承認工會的協商權,並且在一定基礎下協商討論。另外,民航局標準局長也接下工會陳情書。希望能透過政府的介入中介讓事情順利落幕,讓員工、遊客能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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