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題:《伊瑪目的教誨》:丹麥清真寺的離婚驚悚記
時間:2017.10.30
出處: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4/2780387
內文:
面對被丈夫毒打的法特瑪,清真寺裡帶領大家作功、講道的伊瑪目如此回應,「我的姊妹啊,妳要小心,妳丈夫可能因此受到外在誘惑...妳拒絕他,就是在害他!」
上述的場景不是某個以中世紀為背景的肥皂劇,而是丹麥第二大都會奧胡斯的清真寺;影片中,眉頭深鎖、看似很替法特瑪擔憂的老者,是「惡名昭彰」的丹麥教長——阿布比拉爾(Abu Bilal Ismail);而「法特瑪」,則是丹麥公共電視台TV 2的臥底記者,透過罩袍下的藏攝影機,她想問:在國家法律與伊斯蘭法之間,丹麥的清真寺,會如何對待被家暴的女性穆斯林?
這部即將在世界公視大展精選播出的紀錄片——《伊瑪目的教誨》——當初於2016年的放送,也激起丹麥輿論的尖銳爭辯。畢竟那時的丹麥正緊縮難民入境,甚至因邊界管制而與鄰近的瑞典、德國產生摩擦。鋒頭當下,這部爭議且直指穆斯林社群的紀錄片,也順勢為丹麥的認同爭議,再澆上一桶沸油。
伊瑪目說了什麼?TV 2大費周章、投入數月的臥底,回應的其實也是丹麥社會的恐懼:這些穆斯林,真的和「我們」一樣嗎?
▌伊斯蘭法入侵歐洲?其實沒那麼恐怖
在TV 2的設定中,「法特瑪」是來自某伊斯蘭國家的新移民。她與丈夫搬入穆斯林社區後,因為種種緣故發現自己沒有生育能力,並因此與想納妾的丈夫失和。法特瑪對婚姻生活感到失望,但不滿的丈夫卻堅持自己有「行人道之事的婚姻權力」,甚至不惜因此動用暴力。
「我對夫婿沒有感覺了。」法特瑪坦白,「請問教長們,我有離婚的權利嗎?」
為什麼婚姻之事,需要教長的同意?丹麥政府,又允許國內的穆斯林社群「私行」伊斯蘭教法(sharia)嗎?
事實上,包括丹麥在內的諸多西方國家,其國內對於伊斯蘭法的態度,既普遍又模糊。像是國內有300多萬穆斯林公民的英國,就允許清真寺以調解為目的,開設不具強制力的「伊斯蘭教法委員會」(sharia council),為一般民事法庭分擔案件壓力。
提到「伊斯蘭法」,相信不少人第一時間都有「叛教者死」、「通姦者石刑處決」等恐怖的聯想;但不同的教法派別與地方背景,對於伊斯蘭法也有不同的判例規則。像是在西歐的伊斯蘭教法委員會,也與既有猶太會堂、基督教調停會議相同,同受官方認可,但只能以輔助性質,調停有限的民事案件——像是財產糾紛(家族繼承)、結合問題(結婚與離婚)...等,才是伊斯蘭法應對的大宗。
不過近年來,在婚姻規定上伊斯蘭法與各國現代民法的牴觸,也隨著隨著歐洲穆斯林社群的擴張更加白熱化。其中最大的爭議來源,就是婦女「離婚權」的爭議。
▌「離婚」是爭議的最大宗來源
與基督教推崇的婚姻神聖性有所不同,伊斯蘭的婚姻制度更像是由雙方認可的「合約」(nikah),甚至從先知穆罕默德的時代開始,離婚即是社群生活的常態現象。
一般來說,穆斯林尋求離婚的方式,大約可分為三種:由丈夫方面主動提出的「talaq」、由雙方達成協議的「khula」、或透過伊斯蘭法會議,第三方仲裁解除婚姻關係的「faskh al-nikah」。但三者之中,皆未對女方開放主動離婚權。
以片中的法特瑪為例,若丈夫因生育問題決定離婚,在talaq的權力之下,只要三度確認(在極端狀態下,只要連說三聲離婚、甚至三封簡訊都算),無論法特瑪意願為何,兩人都將結束婚姻關係,法特瑪則可持有結婚時雙方提撥的全部「嫁妝」(mehr);但若兩人對分開都有共識,雙方則可重新討論嫁妝與相關產權的分配,這樣的狀況即為khula。
但若兩人爭執不下,或只有法特瑪單方面想要離婚,唯一符合伊斯蘭法的途徑,即是尋求清真寺的調解,才可能啟動faskh al-nikah「第三方離婚」——而這也正是《伊瑪目的教誨》中,法特瑪試探教長的目的。
傳統支持者強調,伊斯蘭法對於離婚的規範,有其歷史背景與生理分工的原因。像是比起現代民法的對簿公堂,透過教法規範對離婚女性的財產權更有保障,但像片中的伊瑪目們,也因此認為女性更缺乏獨立營生的能力,「所以不應該輕易離婚。」
然而這套婚姻仲裁系統,在當代的西方社會,卻顯得不合時宜。
儘管宗教婚禮對於信者而言,也是彰顯個人認同的方式之一。但近年來,歐美的新興穆斯林社區中,僅締結宗教婚約但沒有相應登記民事的「地下婚姻」,卻是越來越常見(不是每個政府都認可伊斯蘭婚禮的認證)。許多失婚的穆斯林女性,也因此游離於國家保障之外,像是無法申請官方救濟,也不能藉由民事訴訟來爭取應得的贍養金。
另一方面,宗教信仰的保守傳統總是「勸和不勸離」,但這種對於夫妻圓滿、家庭和樂的期待,卻往往讓仲裁過程被刻意拉長。但若尋求離婚的女性,同時遇到了家庭暴力或人身威脅呢?
回家去,假裝什麼事都沒有發生。奧胡斯的教長,阿布比拉爾如是說。
▌「被家暴?絕對不要通報丹麥警察」
要求受暴婦女忍耐?就算遭遇婚姻強暴,也是丈夫應得、妻子應盡義務?而且絕對不能通報丹麥警察,不然你們都會被「異教徒的法」所懲罰?種種發言,是阿布比拉爾對「家庭傳統」的極端守護;但這能不能代表歐洲穆斯林的主流立場?其實是TV 2沒有回答,且存在爭議的問句。
早在《伊瑪目的教誨》前,阿布比拉爾就因屢發暴言而聞名歐陸。離自黎巴嫩的他,曾多次公開在丹麥宣道中,大讚「應當屠盡猶太復國主義者」,其所屬單位社群,也因涉嫌「散播支持ISIS的激進文宣」,而遭到丹麥政府多次搜索。
也因此,在《伊》片播送前夕,丹麥的TV 2也遭受不少批評,指其臥底方式早已預設報導立場——畢竟在「揭開伊瑪目的面具」之前,全丹麥都知道阿布比拉爾等人的激進爭議。既是如此,臥底與隱藏攝影機的局部放大,到底還有什麼意義?
雖然社群內仍強硬回擊,反咬TV 2斷章取義;但《伊瑪目的教誨》同時也讓丹麥的穆斯林社群翻天覆地,全國教長協會甚至還為此召開了緊急會議,重新檢討寺內的女性與家暴防治態度,究竟是哪裡出了問題。
在檢討過程中,穆斯林社也強調,相關的偏差指導僅是個別教區的偶發事件,與其迫使家暴婦女隱忍,作為輔助仲裁單位的清真寺,也可以是第一線的通報防火牆,讓穆斯林社群成為主動介入的在地社會安全網,而非片中反對意見「只從伊斯蘭法不顧丹麥法」的零和指控。
但為什麼沒有呢?一方面,這或許與傳統經學教育中,缺乏女性視角的訓練所致。像是已故的伊斯蘭女性主義學者梅尼西(Fatema Mernissi),就曾點出傳統訓練中,《古蘭經》與《聖訓》的解釋,都是以男性大師為出發,經典的解釋釋疑亦缺少女性教法學者的「少數派意見」,進而讓人為的視角,形塑了眼下伊斯蘭的父權體制。而於實務面來看,在離婚調解中,歐美各國也鮮少、或根本缺乏女性教法專家的參與,單方的偏差見解與態度錯置,也就成為根深蒂固的社群慣性。
此外,丹麥政府對於穆斯林社群的態度,亦有意無意地助長了阿布比拉爾等人的激進壁壘。像是在2015年間,丹麥國會的「反激進主義計劃」,其政策預算就刻意排除了各大清真寺,而伊瑪目協會亦被視為拒不融入丹麥價值的社會威脅。
但當彼此芥蒂加劇之時,穆斯林社群的圍城心態也將更為篤定。自此,社會扣著經濟、經濟扣著生活、生活扣著價值,一環一環之下,伊瑪目在高牆背後的「教誨」也因此更加權威、封閉、令人驚駭,所為的「偏見」也更難為當代化解。
相關憲法條文/人權宣言:
憲法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憲法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 10 條第6項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
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人權宣言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手足。
人權宣言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人權宣言第7條 人人在法律上悉屬平等,且應一體享受法律之平等保護。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以防止違反本宣言之任何歧視及煽動此種歧視之任何行為。
人權宣言第16條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一、成年男女,不受種族、國籍或宗教之任何限制,有權婚嫁及成立家庭。男女在婚姻方面,在結合期間及在解除婚約時,俱有平等權利。
二、婚約之締訂僅能以男女雙方之自由完全承諾為之。
三、家庭為社會之當然基本團體單位,並應受社會及國家之保護。
心得:
女性一直以來,不論仔哪個文化,好似都被視為依附男人的存在。伊斯蘭法立定的當初,並沒有女性的觀點,也因此男性視角,成了他們一直以來所遵循。但這樣是否太過不公呢?
教法的規範,是給離婚後婦女些許保障。但沒有離婚權利的婦女,他們的人生自由便這樣被丈夫所控制-被家暴要禁聲,單方面的想要離婚時,很有可能沒有人要為他作主。
或許,這樣的情況不只發生在穆斯林國家;雖說「每個人生而平等」,但......我們的世界依然充滿了許多的不平等,需要所有人一同努力以改變。
教法的規範,是給離婚後婦女些許保障。但沒有離婚權利的婦女,他們的人生自由便這樣被丈夫所控制-被家暴要禁聲,單方面的想要離婚時,很有可能沒有人要為他作主。
或許,這樣的情況不只發生在穆斯林國家;雖說「每個人生而平等」,但......我們的世界依然充滿了許多的不平等,需要所有人一同努力以改變。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