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號:05115224
系級:社二B
姓名:潘建丞
《標題》:政院推「資安法」 重大資安事件可進非公務機關檢查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71106/1235688 (黃信維 台北報導)
《日期》:2017/11/06
《內文》: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行政院送審的「資通安全管理法草案」,並邀請各部會列席備詢。行政院副秘書長宋餘俠報告時指出,各先進國家莫不將資安議題提升至國家安全層次,並制定專法加以規範,例如美國《聯邦資訊安全現代化法》、德國《資訊科技安全法》、新加玻《網路安全法草案》等,在國際組織部分,歐盟亦通過《網路與資訊系統安全指令》,其規範範圍更已涵蓋數位服務的範疇。
宋餘俠指出,推動「資通安全管理法」立法,希望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因台灣政經情勢特殊,面對全球複雜多變的資通訊環境,以及日益嚴重的資通訊安全威脅,持續落實並精進各項資通訊安全防護工作,實屬必要。宋餘俠指出,透過落實國家資安政策及推動制定「資通安全管理法」的立法,可加速建構國家資通安全環境,來確保民眾生活福祉、資安產業發展及整體國家安全。
根據行政院的書面報告,法案重點包括為明確政府善盡資安管理與防護責任,訂有行政檢查項目,阻止資通安全事件進一步擴大。同時依法,因查核資通安全維護情形發現重大缺失,或發生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時,將能進入非公務機關執行檢查。修法條文明訂,行政院應訂定資通安全責任等級分級辦法,並得稽核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維護情形;行政院應建立資通安全情資分享機制。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這個提案一出來,馬上被許多人質疑這樣會不會過度干涉和損害人民的權利,
我覺得這個法案,所謂的「重大」資訊安全該如何去界定,又要由誰來解釋,以及會不會與憲法第十二條和第二十二條所衝突,妨害公共利益的標準我想政府機關或大法官勢必要界定出一個標準,否則可能會變成政府機關司法機關濫權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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