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鄭性澤再審無罪 台灣從此刑求絕跡?
【時間】2017-11-01 17:12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40/2791640
【內文】
一三年台灣在兩公約國際審查的報告裡寫下:「我們沒有刑求的問題。」人權促進會副秘書長施逸翔說:「司法明明是人權的堡壘,內部卻都不正視刑求問題……」就在鄭性澤案宣判前夕,內政部召開記者會強調將積極推動《禁止酷刑公約》國內法化……
台中高分院十四號法庭裡擠滿了人,等著聆聽鄭性澤再審的判決。宣讀判決的審判長黃仁松念出「無罪」兩字時,在場的人發出了低低的欣喜聲,在底下悄悄地相互握手道賀。二○○二年鄭性澤被告殺人、未經許可持有手槍,他曾一度死刑定讞,去年五月裁准再審後暫停執行死刑,他才走出死牢。又歷經一年多的審理,十月二十六日再審法庭終於推翻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讓他重新成為自由人。
二○○二年鄭性澤與好友羅武雄在台中豐原一家「十三姨KTV」喝酒,羅武雄拿起手槍射擊天花板與桌上酒瓶,因此驚動店員報警。員警蘇憲丕到場後衝入包廂內,雙方一陣火拚,羅武雄與蘇憲丕雙雙身亡,鄭性澤則因腿部中彈而開放性骨折。
之後檢調調查認定員警蘇憲丕身中三槍,第一槍來自正前方的羅武雄所擊發的子彈,隨後羅武雄也遭槍擊身亡,其餘兩槍則是由鄭性澤所擊發。原判決認定鄭性澤當時從位子上移動到羅武雄左側,拿起羅武雄的制式克拉克手槍朝蘇憲丕擊發,再丟下手槍移動回原位置上。
由於彼時鄭性澤曾寫下自白承認開槍殺警,讓檢警提出的「兩階段開槍」與「移動說」有了佐證。雖然鄭性澤曾在庭上翻供,聲稱遭到刑求才寫下自白,但未被採信,這份自白也成了他被定罪的鐵證之一。
如今這份因刑求而寫下的自白終於被推翻,再審判決裡改判無罪的其中一項理由便是:「被告在警詢的自白非出自任意性,且也與事實不符,因此不能採用。」
多數法官護同儕難推翻原判決
審判長黃仁松解釋,法院勘驗鄭性澤當年寫下自白書的畫面,發現警方未依照基本程序先詢問姓名、資料並告知權利事項;另外根據鄭性澤進入看守所與就醫時的照片,也能看出鄭性澤被警方詢問時臉部出現新的傷痕。雖再審判決未寫明「刑求」二字,但媒體進一步追問是否刑求所致,黃仁松也坦承:「是啦。」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 77 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全文五十三條,主旨在闡明生命權、自由權係人民的基本權利。此公約禁止酷刑、奴隸制度、溯及既往之刑罰,限制死刑之科處、執行,並明文規定人民不分性別、種族、社會階級等,一律平等享有宗教、結社、言論、參政等自由。
【心得】
鄭性澤一案之所以引起這麼多人多年來的關注,原因在於關鍵的自白書,他所寫的自白書是在受到刑求下被迫寫的,中憲課也學過毒樹果實理論,違法取得的證據再以合法手段間接取得的其他證據(第二次證據或衍生證據),不得使用。
此案經過多年的查證以及繼續上訴,終於在幾日前宣判無罪釋放,而當年殉職警員的兒子也尊重法官的判決,原因是真相與否也只剩下鄭本人清楚。
也因為在獄內遭受不當刑求,使得我國簽訂並通過立法院三讀的兩項國際公約被拿出來討論,現今人權的保障應符合國家法律之規定,同時也必須符合比例原則,在社會大眾的關注以及周遭相關人士的努力下,鄭性澤本人也終於得到一個清白重新回到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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