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只上7天就不給薪?她控店家逼簽「放棄勞健保」
【出處】http://www.setn.com/News.aspx?NewsID=292354&from=yahoo_rss
【時間】2017/09/07 22:28:00
【內文】
這店家會不會對員工太苛刻了呢!新竹一名唐小姐日前在一家海鮮餐廳上班,因為家裡有事做了七天就離職,沒想到店家說離職沒有提前告知沒有薪水領,等於讓唐小姐做了白工,更誇張的是,唐小姐在到職前還被強迫簽下放棄勞健保同意書,勞工處表示,業者這樣規避投保的行為已經違法。投訴民眾唐小姐:「她說這樣子的話妳沒有薪水,很生氣啊!做白工耶。」
想到做了一個星期的白工,唐小姐很委屈!怎麼也沒想到只不過因為家裡有事離職,不但拿不到薪水還沒有勞健保。唐小姐先前就是在這家海鮮餐廳工作,日前來應徵的時候工作前還被迫要簽下這張同意書,上頭寫到本人同意放棄以下勞保、健保等福利提供,還註明一但發生勞健保等追溯都和業者無關。
投訴民眾唐小姐:「不想簽啊!我有問她,她說妳就簽吧!」
記者:「簽了沒有?」
投訴民眾唐小姐:「有簽。」
遭投訴業者:「這個我就不是很瞭解,就是等於我們是這樣子,你要簽的人就簽,不簽的人就不要簽。」
業者否認並沒有逼迫員工要簽同意書,還反控唐小姐突然說要離職,沒有依合約內容提前告知才沒薪水領,後來自知理虧改口說會給薪水。
遭投訴業者:「因為她昨天才不做,她還沒來領錢,我們錢會給她領。」
雙方各說各話,勞工處表示雇主沒有幫員工投保健保會追繳保險費,處兩倍罰鍰;沒有投保勞保同樣追繳保費,更會罰到十倍罰鍰,目前唐小姐已經投訴相關單位要爭取自己的權益。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54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社會經濟不景氣,很多私人小型企業的老闆覺得能省就省,沒有勞健保的勞資糾紛事件層出不窮,一般只有總公司旗下的官方大型連鎖店才有勞保,私人企業都以意外險帶過。我考完學測後,開始了人生第一份打工,在求職及面試的過程中,我才知道,原來,符合法定時薪的是少數中的少數,更別說勞保了,這種待遇只有官方連鎖店才會出現,其他那些私人餐廳有法定時薪就算很不錯了,甚至我也遇過知名連鎖飲料店,因為是加盟店,不是官方旗下的,跟總公司不同管理制度,所以即使掛著連鎖飲料店的招牌,卻也連法定時薪都不到,要保勞保還要自己額外付費,但即使這樣違法的勞資待遇,桌上的履歷表還是一大疊,無數的應徵者正在等待消息,正在求一份能溫飽的工作。
多數人為了能有收入,對於不合理的勞資待遇都選擇悶不吭聲,為了賺錢,只得默默接受,當老闆的人在節省保費、壓低薪資,越賺越多錢,底下辛苦為他賣命的勞工卻連基本的法律保障都得不到,大老闆只想用錢來壓員工,看準就算你不做也會有別人來應徵、就是有人正在缺這份收入這一點,壓低薪資之餘,態度還高高在上,認為是你要來我這裡工作,就必須配合我,但那明明是不合法的,人民為了有那份工作也只能遵守。
對於這樣的不公不義,我認為政府及勞保局等相關單位應該多稽查,才能將法律保障給人民的權益真正落實在社會上,讓更多老百姓在辛勞工作之下能得到該有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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