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政治新聞
【時間】2017-11-01
【記者】記者鄭鴻達、楊淳卉、蘇芳禾/台北報導
【內文】
【時間】2017-11-01
【記者】記者鄭鴻達、楊淳卉、蘇芳禾/台北報導
【內文】
政治團體「安定力量」對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發動罷免投票。中選會昨審議後宣布罷免案成案,將函請黃國昌於收到公文後的十日內提出答辯書,並將於十二月十六日舉行罷免投票,最遲十二月十九日確定罷免結果。該案也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法降低門檻後,首個成立之罷免案。
黃:國會問政表現 禁得起檢驗
對此,黃國昌回應,這次投票不僅是對他個人表現的信任投票,更是為大家共同相信的改革理念投下一票,誠懇地邀請所有的朋友,再次展現推動改革的意志與力量。黃強調,他在國會的問政表現,可以禁得起檢驗,在這個過程中,也深刻感受到根深柢固的守舊勢力與權貴結構,依舊盤據著台灣的許多角落,阻礙台灣的前進。
中選會指出,第九屆立委新北市第十二選區的選舉人總數有廿五萬一一九一人,法定連署人人數應為二萬五一二○人以上,此次罷免案原連署人數三萬一九二二人,符合規定人數達二萬六七四五人,依法宣告成案。
根據最新修正的「選罷法」規定,罷免案同意票數須達原選舉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須有六萬二七九八票同意票,始得通過罷免案,而本案也是自「選罷法」降低門檻後,首個成案的罷免案。
李遠哲林飛帆等連署 籲反罷免
民進黨副秘書長徐佳青表示,民進黨會呼籲民進黨支持者,投下反對(罷免)票;民進黨秘書長洪耀福日前表示,未來會在適當時機於民進黨中常會就此做出正式決議。
太陽花學運領袖林飛帆和前中研院長李遠哲、導演王小棣則發起共同連署,呼籲民眾拒絕沒意義的仇恨政治,拒絕濫用罷免制度提案,「一起挺國昌、反罷免」。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14條(集會結社自由)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17條(參政權)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18條(應考試服公職權)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 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第129條(選舉之方法)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第130條(選舉及被選舉年齡)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第133條(罷免權)
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4條(立法委員之選舉)
(1)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相關選舉罷免法條文】
第2條(公職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
第3條(選舉方法)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第4條(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
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為依據。
前項居住期間之計算,自戶籍遷入登記之日起算。
重行投票者,仍依原投票日計算。
第9條(辦理罷免之機關)
第35條(立法委員選舉區)
立法委員選舉,其選舉區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縣(市)選出者,應選名額一人之縣(市),以其行政區域為選舉區;應選名額二人以上之直轄市、縣(市),按應選名額在其行政區域內劃分同額之選舉區。
二、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以全國為選舉區。
三、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選出者,以平地原住民、山地原住民為選舉區。
前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舉區應選出名額之計算所依據之人口數,應扣除原住民人口數。
第一項第一款直轄市、縣(市)選出之立法委員,其名額分配及選舉區以第七屆立法委員為準,除本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自該屆立法委員選舉區變更公告之日起,每十年重新檢討一次,如有變更之必要,應依第三十七條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辦理。
第40條(競選及罷免活動期)
公職人員選舉競選及罷免活動期間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長為十五日。
二、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為十日。
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為五日。
前項期間,以投票日前一日向前推算;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時間,自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
第73條(出缺補選之處理)
立法委員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其他事由出缺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區域選出者,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二、原住民選出者,同一選舉區內缺額達二分之一時,應自死亡之日、辭職之日或選舉委員會收到法院確定判決證明書之日或其他出缺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補選投票。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一年時,不予補選。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者,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函請立法院予以註銷,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婦女當選人,於就職後因死亡、辭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或其他事由出缺,致該政黨婦女當選人不足婦女應當選名額時,其所遺缺額,除以書面聲明放棄遞補者外,由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政黨黨籍之喪失,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
第一項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定立法委員之遞補,應自立法院註銷名籍公函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名單。
第三章 選舉及罷免 第九節 罷免
第75條到第92條
【心得評論】
這是選罷法修訂後第一個成立的罷免案,除了要檢視立委本人的民意支持度外,同時也可以檢視新的選罷法實行的情況。換個角度想,黃國昌連選罷的過程都是在為法律來服務。黃國昌在國會的問政及改革的過程及出席率大家有目共睹,一個好的立委是可以禁得起選票的考驗,當他度過這次難關後,他可能回到民間重新思考在出發,也可能繼續站上質詢台繼續為人民監督政府。我對於時代力量黨團抱持觀望的態度,沒有特別的喜好。但是對於一個活躍的立委我表示支持,本身沒有政黨包袱,沒有政治世家背景,為了改革台灣政治而當任立委。我不清楚他在選區當中和選民的互動情況,也不知道他的選民服務做得如何,但是做為一位"立法"委員,他本質的功能是值得讚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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