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報橘 11/06
【內文】
中央選舉委員會上月 31 日認定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 成案 ,將於 12 月 16 日辦理罷免投票。發起罷免的安定力量聯盟前天(4 日)召集近 300 名志工,大雨中繞行汐止區宣傳呼籲大家出來投票。然而黃國昌當天在臉書 PO 文指出 ,安定力量竟派人到他家門口大吼大叫、騷擾他的家人,痛批這種行為「真的太過分,也絕不會向這種惡劣行徑低頭。」
對於黃國昌的 PO 文,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表示他們根本不知道黃的住處在哪,這種指控太離譜,反批黃國昌是在打悲情牌。不料黃國昌馬上又再臉書上貼出一篇「罷免民意臨門 連署點設『黃國昌住家旁』」的新聞截圖表示,今年五月旺中幫安定力量做的宣傳,早就提到罷免連署點設在黃國昌住家旁。
黃國昌提到,當時這些人要在住家附近連署,他都尊重,但 4 日找人在他家門口大吼大叫、騷擾他的家人,這種行為太過分。黃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安定力量竟派人到家門口大吼大叫,我太太打電話給我,說我爸爸跟小孩很害怕,問我該怎麼辦?」他批評安定力量行為太過分,自己也絕不會向這種惡劣行徑低頭。
而雖然安定力量主席孫繼正辯駁自己根本不知道黃國昌住處,不可能派人騷擾,但媒體《三立新聞》也貼出影片作證,當天安定力量確實在黃家樓下大吼「罷免黃國昌、國家才健康。」不論是媒體提供的影片還是黃國昌臉書上的 PO 文,都把安定力量的臉打得啪啪作響。
事實上,除了反昌團體外,隨著罷免案日期接近,挺昌團體也上街挨家挨戶呼籲打家出來投反對罷免票。有支持黃國昌民眾表示,第一次選上的立委就要給人家霸免,這算什麼?「絕對支持他啦!」、「沒有罷免,我們支持他,從頭到尾支持他。」
而對於安定力量到黃國昌家樓下叫囂,許多網友支持黃國昌,嗆「笑死,安定力量?」、「我是覺得叫囂沒差 但是敢做不敢當」、「有幹就承認阿 還是要學人路邊剛好撿到甩棍這樣?」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釋字585、603、293、535(承認隱私權之存在並認為其應為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內)
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 任何個人之私生活、家庭、住所或通訊不容無理侵犯,其榮譽及信用亦不容侵害。人人為防止此種侵犯或侵害有權受法律保護。
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撫慰金。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
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
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
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
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心得評論】
這篇報導想探討的議題其實非常明顯,那就是私生活及隱私的問題。甚至更擴大解釋,就是人格權的一環。
但是在法理上我國憲法並沒有非常明確地指出應該保障隱私權,所以以下將根據幾項法理來分析隱私權在現行法律體制下是否有其地位,以及我的看法。
首先,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12條之內容,有明確的指出應該保障隱私權。可見隱私權是被國際認為應該納入法保障的權利。
再者,根據我國憲法第22條,當中提到若是不妨礙公共秩序以及維持社會利益者,均受憲法保障。
又依照釋字585、603、293、535,大法官認為隱私權應該為憲法第22條之保障範圍。
又參照民法第18條及第195條,其也有提到人格權及隱私權的保障。
故綜上所述,我認為在現況,至少在法理上,隱私權是有被涵蓋進去法律的保障範圍內的。
但實務上隱私卻是一個極為複雜的概念。因為其難以界定。在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中,有個法官把隱私定義為「一個人獨處的權利」,這個定義其實相當模糊。
也有不少人認為,在現況實務下,要直接以侵害隱私權作為求償原因,是不大容易的。
所以綜上,在法理上台灣應該是有心要將隱私權納入法律保障的範圍,但實務上的落實,我認為大家可以從討論隱私的定義開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