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蘇煥智:財劃法如何修才能振興台灣經濟?


【出處】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forum/realtime/20180410/1331747/
蘋果即時2018/04/10 15:22

【內文】
蘇煥智/前台南縣長、執業律師

近日行政院長賴清德準備修正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並列為本會期立院優先通過法案。而且預計將増加400億元供地方政府分配,而且統籌分配稅款未來將不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區分,同時統籌分配稅款的參考指標除了過去既有的人口數、土地面積、營利事業營業額之外,將增加農地面積、污染指數等指標。我有以下看法:

一丶《財劃法》一國兩制:

我認為《財政收支劃分法》的確有修法的必要,因為在這十年之間,台灣的直轄市由兩個直轄市(台北市與高雄市)增加為六個,而且部分鄉鎮市已經廢止改制為區,而且依「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目前將直轄市與一般縣市的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公式不同,也顯然有一國兩制,而坐實「都縣不平等」的問題。但目前這個修正案不但計算公式太複雜,而且似乎祗強調在財源分配,卻缺乏如何提供地方政府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

二丶如何賦予地方政府創稅誘因?

《財政收支劃分法》目前最嚴重的問題,應該是「中央集權集錢」的問題。依據該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跟經濟發展相關的稅,例如營業稅丶所得稅、貨物貨丶菸酒稅都是國稅,由國家「統收統支」。並依該條第二項規定,其中「40%的營業稅丶10%的所得稅、10%貨物稅」再由中央統籌分配給地方政府。「營業稅丶所得稅丶貨物稅丶菸酒稅」那一項跟地方人民沒有關係,但這些稅卻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中央再從中拿出一部分來作統籌分配稅款的制度,此項制度不但計算公式煩複難懂,而且根本上剝奪地方經濟活動地方政府應合理分得的財源,及地方自主發展所需的財源。因為地方缺乏創稅增加稅收的誘因,導致地方政府缺乏主動招商丶發展經濟的直接誘因;而且也容易造成地方政府養成處處依賴中央政府,而缺乏發展經濟丶創造稅收的責任感。

三丶分稅制地方政府才會拚經濟:

所以我主張這一次《財劃法》修法看應該廢止「中央統收統支」的「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制,而採取類似德國丶西歐各國及中國的「分稅制」。將跟經濟發展直接有關的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丶菸酒稅,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直接分稅,並各分配得一半,如此地方政府自然有拚經濟的創稅誘因。

四丶分稅制的配套方案:

採取分稅制可能面臨了二個問題:

(一)丶是營業稅是否造成公司設籍在那裡的爭議:目前直轄市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有50%跟該直轄市最近三年轄區營業事業營業額有關,因而衍生營業稅因總公司設籍在那裡有直接利害關係,而造成營利事業單位非常大的困擾。德國的解決方法是按照公司在各地方政府轄區所聘用的勞工數來分配其營業稅,就可以得到雨露均霑的效果。所以配套方案應該是引進德國這一套按照各地方行政區就業人口比例來作營業稅的分配。

(二)城鄉區域平衡基金:分稅制另一個令人擔心的是「富者愈富,窮者愈窮」,各地方政府因為地方發展程度不一,可能造成這種更不利於較偏遠貧窮地區的問題,如何解決此一問題呢?

在德國則透過設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undesergänzungszuweisungen)的方式,由富裕地區地方政府及中央政府提撥一定比例的經費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專門用於對偏鄉貧困地區補助。而這樣的城鄉平衡基金在德國、丹麥與葡萄牙等國都有長期的運作經驗。

五丶分稅分權,振興台灣:

當前台灣的悶經濟困局,原因的癥結在於中央集權集錢,導致行政層級太多流程變長,行政官僚化,不合理的管制太多,而且沒有人願意擔當責任;導致中央官僚體系沒有接地氣,而地方政府沒權丶沒錢丶沒能,缺乏發展動能。當務之急應效法先進國家,採取分稅制,將財稅下放丶權力下放,重新建立一個「中央與地方對等」的「新伙伴關係」。地方政府有拚經濟創稅收的誘因,各級地方政府自然在創稅增加稅收,稅收增加了自然可以增加建設及福利,自然可以從地方引導出發展動能,重建在地經濟的活力。

小英政府要重建人民的信賴,應該把握這次《財劃法》修法機會,廢除統籌分配稅款制度而直接改採分稅制。

【憲法條文】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心得評論:
財政收支劃分法,簡稱財劃法,其內容所規定及稅款的分配,對於直轄市以及一般區域的分配並不相同,再加上其形式及公式過於複雜,且現今直轄市已從原本兩個(台北、高雄)增加為六個,桃園也晉升為直轄市,許多鄉鎮市也不再繼續使用,將其改為區,所以有修改的必要。
以現今的財劃法,僅歸納財源的分配,卻缺乏可以使地方拚經濟的誘因,因此我覺得應該以地方經濟為最終目的,若繼續使用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則會出現因為責任過大,沒人願意去擔當那個責任,且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內容為稅款全部由中央統收統支,最後再拿出一部分出來做稅款分配,這會壓抑限制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突破,也容易使地方政府仰賴於中央政府。
但若這樣規劃,仍有其他風險,以企業來說,若分公司在於全台各地,那總公司所設籍的地點就會引起爭議,到底是要以何種方式來算,還有,若以各個地方行政區作各自稅款的規畫分配,那麼極有可能導致出現富者越富,貧者越貧的現象發生,若以德國城鄉區域平衡基金來實施,設立固定的區域平衡基金,給予偏鄉貧窮的區域補助,那麼會不會為了補助偏鄉區域,而導致引響了中央的經濟,將過多的財經都花費在偏鄉區域呢?我覺得這個問題可以再思考。

政一B 蔡博宇

姓名:蔡博宇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44


【標題】

賴揆:續推修法 建立保障原民的法制體系

發稿時間:2018/04/09 18:23 最新更新:2018/04/09 18:23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報導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90253-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9日電)行政院長賴清德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與修法,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針對尚未完成立、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行政院發布新聞稿指出,賴清德今天主持「行政院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時表示,政府未來將持續推動原基法相關配套法案的立法及修法,以建立保障原住民族的法制體系,讓原住民族權利獲得更周全的保障。

針對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在會中指出,政府在民國96年立法通過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104年公布相關子法,逐步建立相關機制;歷經2年多,去年10月首度核發7項傳統智慧創作專用權,進一步保障原住民族的集體權利與傳統智慧。

賴清德進一步表示,對於相關法律執行後遭遇的困難,請原民會務實解決,並積極研修法規,讓更多原住民族的文化創作獲得保障。

有關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及造林回饋條例的推動情形,賴清德表示,為落實原基法第21條有關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應予補償的精神,政府推動「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工作,去年讓超過2萬7000名原住民族人獲得應有權益,並在水源涵養、防災及減災方面帶來效益。

賴清德表示,有關原民會在會中提出禁伐補償條例修正事宜,請相關部會持續積極配合修法。

此外,有關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配套法令,賴清德表示,針對目前尚未完成立法、修法的原基法相關法令,請相關部會積極推動。

同時,新聞稿指出,今天會中委員與相關部會也針對原住民族的教育、原住民族土地活化及非原住民族承租原住民族保留地等,廣泛交換意見。(編輯:鄭雪文)1070409
【相關憲法條文】
第1條: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2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5條: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53條: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58條: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
            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心得評論:
本次行政院召開之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會第8次委員會議,主要是本著當初立法院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之精神,希望能透過持續修訂相關配套法案,落實原住民族實質平等之保障。就臺灣政治生態而論,這種行政、立法分權並行的方式,雖對立法效率稍有影響,卻更能從專業、細緻的角度,完善法律之訂定。


近年來,由於民眾社會參與意識之抬頭,許多弱勢族群、社會議題得以被大眾關注,甚至願意不遺餘力地推動法律之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即由此誕生。然而,礙於母法之概括性質,勢必得藉由許多子法的訂定及相關行政命令的生成,才能從大方向到小角落,均實現當初保障原民權益之立法精神。

然而,原住民族部分之文化傳統包含伐林、狩獵,必然會與政府之山林相關規範有所衝突。當今政府則採取「禁伐補償」的折衷方式,一方面希望能達到山林保護,另一方面也希望能透過這些補償,使原住民族之生活不致匱乏。我認為折衷方式是一種比較好的手段,未來亦可朝持續完善補償措施的方向努力。

對現代民主國家而言,不同政府機關都有各自職掌的權力,也都彼此監視、制衡著。對人民而言,政府機關除了互相監督,更該互相合作,當以民眾安居樂業為政府施政之第一要務。倘若臺灣政治社會能摒棄不同黨派、意識形態間之對立,我想,那樣的政府,才是值得民眾信賴、付託的。

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8/04/09 11:2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心得評論】
監察院在以往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民意機關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故立院近期初審廢除監試法。然而,正如同上文所述,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在此期間並無修正。考量現今的社會環境,是有修改並使其更符合時代適宜性。但是,若全盤廢除似乎考慮欠周。國家考試講求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民主程序,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只是若遇到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在此面向,應修改相關法條,使這種狀況得以避免,國家考試能夠如期舉行。再者,如同考選部長蔡宗珍所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應貿然廢止監試法。我認為監試機制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其規範顯然有諸多需要修正之處,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一例即是。考選部對此事的回應為認為現行體制下,由監委擔任監試人員還是最為妥當的。但這並非是長久之計,未來不管是修法抑或是廢除監試法,政府應將監試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完善。而我認為由考試院分配並管理監試國家考試,使各院各司其職,專業分工,似較為妥當。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江惠民將任檢察總長 時代力量提十六問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403/2729268?from=politiclist
【時間】2018-04-03 11:14
【內文】
總統蔡英文提名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為新任檢察總長,對此,立院時代力量黨團今(3)日召開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對江惠民提出「十六問」,其中還包括是否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黃國昌指出,過去偵查不公開原則屢屢遭破壞,他想問新任檢察總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什麼措施或應對;檢察體系監督究責體系,又如何改革,汰換不適任的檢察官。
黃國昌強調,美國的檢察總長可說是第十位大法官,對刑事審判體系、刑事追溯犯罪,在檢察一體下,可說位高權重,是必須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重要職位;因此希望未來立院審查程序中,江惠民能對時力的提問具體表達看法。
此外,黃國昌說過去檢察總長不是被彈劾、就是辭職,從來沒有人幹滿任期;而即將卸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只是「少數例外」,長期下來,是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以下為時代力量對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提出十六道問題,分為「檢察總長操守分際」、「人事改革」、「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三大項:
 一、檢察總長操守分際
(1)2014馬英九總統是否曾徵詢您出任檢察總長一職,請問您為何不接任?
(2)請問您是否認為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3)對於政治高層,是否能拒絕任何形式之私下接觸行為,同時嚴守不主動「報告」個案,不因受總統提名而對其洩漏偵查中案件內容?
(4)是否同意建立關切回報機制,對於承辦中案件杜絕關說,如實回報並接受檢驗?

 二、人事改革
(1)請問您是否同意檢察人事應朝向內外部民主化之發展,例如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加入外部委員,以平衡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權力;及改善檢察官內部票選推薦制度,如廢除論資排輩的勾選名單制?
(2)請問您是否支持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3)請問您是否支持檢察官一二審人事採輪調制度?

三、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
(1)請問您認為應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減少媒體干預及人民公審等情形?
(2)請問您是否認同檢察體系應建立完整監督及究責機制,例如具指揮監督權之上級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於承辦檢察官對於其所起訴或不起訴案件,具程序或實體面上重大缺失時,應一同究責?
(3)對於落實檢察官候補與試署制度有何看法?
(4)請問您是否支持就檢察官評鑑機制進行變革,以適時淘汰不適任或濫權(濫權起訴、上訴、誘導訊問等)之檢察官?對於目前檢察官淘汰機制是否滿意?
(5)請問您對於檢審分立所持之立場為何? 是否贊成將培養法官與檢察官之訓練過程分開獨立?
(6)請問您認為「檢察一體」與檢察官偵查犯罪獨立不受干涉之概念,是否相衝突,若具衝突時,兩者間該如何協調權衡?又實務上應如何避免「檢察一體」受到濫用?
(7)請問您對於法務部日前成立之「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運行成效,是否滿意?
(8)請問您對於現行冤案審查機制,如非常上訴、再審等是否支持,及對於防止冤案產生有何具體想法?
(9)請問您未來若就任檢察總長,對於近日重開啟再審程序之蘇炳坤案,將採何種上訴立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心得】
如黃國昌委員所述,檢查總長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歷任以來所發生事件的影響姓性,若不能透過新任來彌補,長期下來人民若對司法失去信心,這絕對是不樂觀的。
時代力量黨團對此事召開記者會,針對行政院法務部的運作確由立法委員來監督部分是合理的,只是這讓我對應到從行政國家到立法國家這篇文章,在全球化、資訊化的環境下,文章裡對於立法權的職責定義是監督行政的濫權,是為了幫助增加行政權有更多回應挑戰的空間,但如今臺灣政府發展現況不夠成熟,行政權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力,畢竟立法委員是代表來自各地的民意,有沒有透過增加立法權來使政府運作更有規則可依循的可能?

政三B 劉闓毅


姓名:劉闓毅
班級:政三B
學號:04114286

【標題】悼念鄭南榕 蘇嘉全:言論自由得來不易
【出處】2018-04-07 19:36中央社 記者陳俊華台北7日電
【內文】
今天是言論自由日,立法院長蘇嘉全說,正因得來不易,更需要時時提醒與紀念;回想台灣在戒嚴時期,有著不同世代的民主鬥士,前仆後繼為追求自由民主而失去一切,但這些壓迫與苦難,無法熄滅台灣人追求自由民主的熱情。

蘇嘉全晚間在臉書發文表示,80年代末台灣終於解嚴,自由開始露出曙光,但民主仍待發芽,在那個時代,能夠與鄭南榕(Nylon)及眾多有志一同的夥伴,一起為台灣的民主改革共同打拚,是烙印亦是榮耀。

蘇嘉全說,如今台灣自由民主的成就已經被世界看見,年初加拿大菲莎研究中心(Fraser Institute)公布2017人類自由指數排行,台灣排行世界第18,比前一年進步8名。而德國智庫貝圖斯曼基金會(BertelsmannStiftung)發表的全球轉型指數顯示,台灣在調查中的129個國家中,更是排名第3

蘇嘉全指出,Nylon曾經說過,「假如我們不能一蹴而得民主,我們至少可以先追求公義和人道。」謝謝鄭南榕,如今台灣已經是一個自由民主的國家,但對於公義和人道的追求,永遠沒有停止的一天,「我們永遠記得你」。

鄭南榕創辦「自由時代週刊」倡議「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198947日,鄭南榕自焚身亡,他的主張獲得社會廣泛迴響。行政院2016年底將47日定為「言論自由日」,希望各界重視及重新省思言論自由意義。(編輯:郭萍英/張良知)

【相關憲法條文】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心得評析】
上週六為鄭南榕的忌日,在談到台灣的言論自由時無法被忽略的存在,雖然憲法第十一條明文指出人民有言論自由,但在1991年前廢止刑法第一百條前,這條憲法並沒有實質的用處。
如今天的我們視言論自由為理所當然,但每年到這個時間點,或許我們都可多認識一些,前人替我們爭取過的權利,並繼續努力。

政一B王志筠

姓名:王志筠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2



【標題】中國大舉挖角威脅不斷 台灣半導體廠高度警戒
時間:發布 2018.04.07 | 09:05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4-07/120019



【內文】


中國大陸產業來台挖角動作持續不斷,台灣半導體廠尤其高度警戒,紛紛提高員工福利因應,期能留住人才。
中國大陸積極投入記憶體領域發展,動態隨機存取記憶體(DRAM)廠南亞科遭大陸鎖定大舉挖角,總經理李培瑛先前透露,在大陸提出優厚條件下,約有50名員工遭挖角。
面對大陸挖角威脅,李培瑛說,內部不僅強化門禁、手機、電腦、電腦配件與印表機管理,提升資訊安全保護,並全力配合檢調機關偵查與追訴。
南亞科同時積極強化競爭力,力求營運能有好成績,並與員工分享,改善員工酬勞。南亞科2017年員工酬勞達新台幣13.64億元,年增近2倍。
記憶體製造廠華邦電同樣面臨大陸挖角威脅,不過,據華邦電觀察,人員流動還在正常範圍,並無遭大量挖角的情況。
華邦電表示,近幾年營運好轉,將有利提升員工薪資結構與福利,有助留才。華邦電董事長焦佑鈞先前說,將每年加薪,薪資水準將向台積電看齊。
手機晶片廠聯發科近年營運面臨衰退壓力,為提振士氣,董事長蔡明介還特地於去年運動會時送給員工一個紅包,9月30日前到職的員工每人可收到1萬元獎金。
聯發科並決定自建幼兒園,預計2019年9月開始招生,讓有小孩的員工能夠兼顧工作與家庭,以增加員工向心力達到留才及攬才效果。


【相關憲法條文】
第141條: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第142條: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第151條:國家對於僑居國外之國民,應扶助並保護其經濟事業之發展。



心得評論:台灣的產業多以出口為主,在目前外交上持續碰壁的情況下造成台灣企業的營運不佳,薪水也停滯許久。
許多人才為了追求更高的薪資,更大的企業規模,更好的出口市場,所以到中國發展。
政府除了應該要保障人民的工作權,也應該設法讓人民有辦法規求更好的生活,並且在外交上應該持續突破中國對我們的施壓,設法找到新的外交方式,讓出口產業有更大的市場,更大的競爭力,影響企業的營收,讓薪資有辦法再上升,而非物價持續上升而薪水停滯不前。

社三B 李筱珺

標題:

美助台潛艦國造 中官媒怒嗆:逼降、武統 中國說了算


出處: 自由時報 國際新聞 
時間:2018-4-9 10:06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美國國務院日前公告對我國潛艦國造行銷核准證,對此,中國官媒今早發表社論指出,美國不應頻頻拿台灣當籌碼,台灣問題最終以什麼方式解決,是逼降台當局,還是武力統一,中國說了算。
《環球時報》今發表社論說明,美國國務院將允許廠商提供台灣建造潛艦的相關技術和設備,而外傳白宮新任國家安全顧問波頓(John Bolton)也將於6月赴台參加美國在台協會台北辦事處大樓落成典禮,這將成為1979中美建交以來,美國訪台的最高層級官員。文章認為,美國的種種行動,都像是拿台灣當籌碼,和中國進行談判。其中更強調,台灣問題最終以什麼方式解決,是逼降台當局,還是武力統一台灣島,中國說了算。
川普就職以來,多名主張友台的鷹派人物獲得任用,包括美國新國家安全顧問波頓(John Bolton)、國務院東亞暨太平洋事務局副助卿黃之瀚(Alex Wong),與國防部亞太助理部長薛瑞福(Randall Schriver)等。而中國官媒《環球時報》則說明,台海局勢的盡頭很可能還是軍事攤牌,而且這種攤牌提前到來的概率也在增高。中國要劃清楚底線,也要讓台灣社會了解鄰近軍事攤牌的危險區,避免戰爭在美台的嚴重誤判中爆發。
相關憲法條文:
137條 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 138 條
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
心得:
從這篇新聞中看見美國對於台灣的軍事協助背後的某些計畫以及因素,這樣的軍事協助 明顯就是為了拿台灣當籌碼與中國談判,台灣的軍方應該融合政治因素的考量去與他國做交涉,以防自己國家被當作人質般的被出賣 況且美方強調台灣問題以什麼方式解決中國說了算。

中三A 朱凱莉


【標題】川普保護主義 擴至汽車
【時間】201848 00:29
【出處】https://money.udn.com/money/story/5599/3075535

【內文】
官員與產業主管說,美國政府正在考慮採取一些保護國內汽車製造業的方案,包括強迫進口美國的汽車要符合更嚴苛的環保法規。這項做法將使進口汽車的價格變貴。
華爾街日報報導,美國川普政府考慮這種美國長久以來譴責他國使用的「非關稅壁壘」,目的是要減少國內製造汽車的相對成本,而外國車廠可能會把至少一部份遵守更嚴格進口標準的成本,轉嫁至美國消費者,而使進口車價格變貴。

報導指出,美國總統川普已要求環保署以及商務部、運輸部等其他機構研擬動用「清潔空氣法」,讓海外生產的汽車在進口美國時,須接受嚴格的排放標準檢驗與審查。

這項計畫還在規劃階段,且仍面臨執行上的障礙。由於可能引發法律訴訟,環保署官員正努力找出行動的法律依據。

一些政府官員認為,這個構想太激進,且龐大的法律挑戰疑慮已推遲這項計畫,此舉也可能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規定。
美國政府把腦筋動到福斯汽車日前發生的廢氣排放醜聞,環保署正在研究能否從這樁醜聞找到援引「清潔空氣法」的法律理由,以制定更嚴苛法規。

美國汽車製造商與產業遊說人士抱怨,被非關稅障礙阻擋在外國市場之外,外國汽車製造商將汽車賣到美國時遭遇較少的關稅障礙,尤其是日本與南韓業者。

不過,這種非關稅壁壘可能對歐洲車廠造成更大的影響,因為歐洲車廠從外地進口到美國銷售的汽車比率較高。

日本與南韓品牌去年在美銷售的汽車約七成是在美國或北美生產,而歐洲車廠僅三成在北美生產。

根據Autodata,去年美國賣出的1,720萬輛車中,約21%都是進口。

華府的遊說團體Global Automakers發言人波澤拉說,這將增加消費者的價格,並引發其他國家的報復行動,「我們要求總統立即重新考慮這項行動。」

【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142   
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實施平均地權,節制資本,以謀國計民生之均足。

中華民國憲法第145
國家對於私人財富及私營事業,認為有妨害國計民生之平衡發展者,應以法律限制之。
合作事業應受國家之獎勵與扶助。
國民生產事業及對外貿易,應受國家之獎勵、指導及保護。

中華民國憲法第152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補充相關條文】
民生主義
孫文給民生主義下的定義是: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社會的生存、國民的生計、民眾的生命。他在1924年發表的三民主義演講中開宗明意地指出「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
不能說共產主義與民生主義不同。三民主義的意思,就是國家是人民所共有,政治是人民所共管,利益是人民所共享。照這樣的說法,人民對於國家不只是共產,一切事權都是要共的


【心得】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s to tradeNTB)也稱作非關稅貿易壁壘、非關稅措施。 指一個國家通過關稅之外的方法控制對外貿易,達到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進口的目的。各國之間或多或少都有一些對特定商品的特殊稅法,像台灣延續了當年公賣局精神,不分國內外私企品牌都有著不低的菸酒稅;日本為了防治黑幫洗錢,對私人黃金交易有高昂的黃金消費稅。這些有原因的稅法,在WTO《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簡稱《TBT協議》)中,是擁有一定彈性的,可以說是國家發揮保護功能的權力所在。
TBT協議》的原則基本有: 對貿易影響最小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與國際標準協調一致原則。川普總統此次試圖在美國汽車市場中找到漏洞的行為,不伸手直接干涉自由市場,而是選擇利用當下的醜聞輿論修法進行片面限制,挾帶著進口車輿論,還是有機會繞過WTO的限制。我個人是覺得這樣還滿不錯的,畢竟台灣的汽車牌照稅、排氣稅宇宙世界貴,可是不管你進口車本土車的。這樣反而讓台灣本土汽車品牌在Turbo和強塞引擎的技術弱勢之下,一直不溫不火的在環保評鑑壓力中做著一些功能傳統的房車。白白損失了高經濟價值的跑車和轎跑市場,某種程度也導致了台灣汽車市場的斷層,在高性能車的選擇上看不太到cp值超高的款式(要嘛眼睛痛,要嘛荷包痛……subaru的進氣大鼻孔真的醜炸)。私心覺得這個是一個國家經濟可以默默努力的地方,讓我們在依賴外貿的同時,還能為自家土企業保有競爭的場地。雖然多少有違背自由主義的嫌疑,但孫中山先生也說了: 不能說共產主義與民生主義不同。」
我們自家憲法裡頭在國民經濟這一章也提供了政府干涉經濟的足夠理由,民生主義就是社會主義,又名共產主義,即是大同主義。」不能期望社會有公平均富的一天,但還是可以期望跟國際經濟強權多摳點錢的。

政一B 許巧頤


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陳鴻斌涉性騷擾改判案 監委擬4/20前提再審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50183-1.aspx
【時間】2018/04/05 17:56
【內文】
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監察院有共識將提起再審。調查監委說,依規定將在20日前提起再審,再審事由研擬中尚未定稿。


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被控與助理有異常互動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民國10510月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陳鴻斌提起再審,職務法庭3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罰款新台幣200多萬元。
監察院3月舉行院會時曾討論陳鴻斌案,尊重由調查監委王美玉、方萬富研提再審,多數委員也有共識提再審。
調查監委指出,依規定要在30天內、420日前將再審案提交司法院職務法庭。
有監委指出,依照法官法18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應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但卻由法官林文舟擔任,恐有組織違法問題。
調查監委說,有法官向媒體投書,主張林文舟應迴避,因為根據司法院的檢索系統,以林文舟、陳鴻斌搜尋,可查到兩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同庭的判決文500多筆,而林文舟卻對外宣稱「與陳鴻斌不熟識」,明顯悖離事實。
也有監委認為,陳鴻斌的言行除了違反法官倫理,也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的爭議。法官陳志祥認為陳鴻斌是想發展婚外情未遂的說法未必公允。這些都會列入提出再審的事由中。
根據監察院調查,陳鴻斌計有諸多行為不檢情形,例如10111月至12月間於辦公室擁抱助理、於助理續聘會議前一天邀約助理到政大河堤,對她牽手及親吻等,陳鴻斌對下屬是否續聘有一定的支配權,監委認為,縱使陳鴻斌歷年考績優秀,也不能免除違失行為責任。


【相關憲法及法律條文】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99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
我國彈劾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而另一種則是本文內所適用的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之彈劾案,彈劾權是監察院的重點工作之一,而今司法體系下的法官有違法的情況,監察院提彈劾案發進而對其處分,為憲法所保障之監察院功能。

文中也提及,在彈劾後應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理,原本應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除非有其它迴避原因,才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這樣的情形有組織違法的疑慮,並且擔任審判長的資深法官林文舟與遭彈劾對象陳鴻斌共同判決文數量之多,很難讓人不聯想兩人私交甚好,是否有包庇的疑慮。

我認為要發揮彈劾真正功能,並不只是保障監察院有此功能得發揮,應該連同提出彈劾案後的司法審理部分也要把關才是,並且本文的情形在程序方面便出現問題,難保彈劾功能真正的落實以及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能不能得到應有的處分。

政一B 陳芊蓉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立院將排審監院組織法 廢除過時法律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88469
【時間】2018年04月07日
【內文】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排審廢除包含「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試法」在內的法案,其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將包含中國在內的區域,劃分為17個監察區,由監委設立行署巡查。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受訪時表示,監院相關組織法「其實很有問題」,過去曾發生監委利用巡查機會到各處遊玩,盼廢止相關條例後,能健全監委職權行使。
提案內容指出,現行「監察法」已規定監委得分區巡迴監察,且政府撤台後已無法於中國設置行署,故已無設立行署之必要,因此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此外,提案同時也針對「監試法」進行修正,內容提到,監委當前職權並無監試作業,且目前國家考試監督作業建置完善,應將「監試法」予以廢除。
國民政府遷台後,許多不合時宜的法條目前仍亟需修正或廢除處理,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試法」外,過去為管理國父陵寢設置的「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雖時過境遷,目前仍未廢除;立法院司委會去年則搭配蒙藏委員會走入歷史,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06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提案內容指出,《監察法》規定監委得分區巡迴監察,但政府撤台後已無法於中國設置行署,也無設立行署的必要,因此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此外,監委當前職權並無監試作業,國家考試監督作業也建置完善,應廢除監試法。
我認為在政府組織無停滯的持續運作下,也應考慮到法令或其他是否已不合時宜,但根據資料顯示,監察院組織法最後修訂時間在99年,雖說法令具有強制力,更不應時常變更,以維護人民權利,但在99年最後變更時仍未廢除這些不合時宜的法律,仍待思考,甚至發生過監委利用巡查機會到處遊玩的情況,我們不只該思考此項法令為何延宕至今時今日還未修改早不合時宜的部分,也應該想想政府正常組織運作下,權威尚在,但為何政府官員第一個想的不是修改法令,而是鑽取法令漏洞,是否是國家結構性的問題,仍待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