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紫渝


姓名:陳紫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7


【標題】不當黨產條例釋憲案 司法院7/10開說明會
【時間】2018/06/22 發布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6220291-1.aspx
【內文】
監察院行使調查權,認為不當黨產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司法院今天指出,將於710日下午在憲法法庭召開是否受理釋憲說明會,開放32席民眾旁聽。

監察院院會去年3月通過向大法官提出釋憲案。監委調查,「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於民國105810日公布施行後,行政院除怠於移請覆議及聲請釋憲外,並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限制等。

司法院今天下午發布新聞稿指出,監察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憲法及統一解釋案;司法院訂於710日下午230分起至5時止,在憲法法庭召開關於釋憲聲請部分應否受理的說明會。

司法院表示,這次說明會的爭點題綱,包括監察院釋憲聲請是根據監察院行使何種職權,又如何適用不當黨產條例規定;監察院聲請釋憲時應如何適用;本件聲請受理與否對憲法權力分立的運作有何意涵等;當天監察院、行政院代表及學者專家將到場說明。

司法院也說,這次的說明會開放民眾旁聽(32席),民眾欲領旁聽證,請服裝儀容整齊,持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於當日下午130分起至215分止,至台北市博愛路127號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庭大廈1樓入口處,依排隊先後填載旁聽證領取表並查驗身分證件後核發,額滿為止,其他事宜依法庭旁聽規則辦理。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第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憲法第 90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憲法第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憲法第 96        
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
憲法第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心得評論】
這次憲法法庭的召開被認為是法院大法官會議創下的首例,由監察院及行政院代表到法庭進行釋憲准否審查,再決定是否同意受理該件的聲請釋憲案。
這次的爭議則是不當黨產條例違憲的疑慮應由國民黨想要提出,根據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符合國民黨可以聲請釋憲的情況有兩項立委1/3以上可以提出聲請 and  人民法人政黨因權利受損提告,在判決確定後可以提出,但國民黨於立院的席次未達標,且目前行政訴訟尚未確定判決,因次國民黨根據兩種途徑皆無法聲請釋憲。然而為什麼是由監察院提出,原因可能在於監察院委員是由前總統馬英九提名,且為中央機關,具聲請釋憲之資格。但是在監察院地職權中(彈劾、糾舉及審計權),與不當黨產條例的調查並無直接職權關係,監察院說明聲請釋憲的理由是因為在不當黨產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監察院不斷受理人民的陳情案,對行政院行使調查權,發現其疏失,同時發現適用法律有疑義,動用糾正或彈劾權也無法解決問題,因此聲請釋憲。
另外此類的大法官會議的說明會,討論的內容在於是否受理釋憲聲請案,以往皆採不公開方式,此次為彰顯司法透明及公正性,大法官決定在憲法法庭召開時開放一般民眾入場旁聽,也可能有助於未來人民參與審判的實務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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