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社二B 潘建丞(補4/30)

標題:評卡管案 柯P:管若重選又選上 政府更難看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ife/realtime/20180429/1343708/

日期:2018.04.29

內文:
教育部前天開記者會駁回台大校長管中閔遴選案,台北市長柯文哲昨被問及此事,直言這是哪個白癡做的決定,柯今早受訪時持續被追問管案後續,媒體問柯現在包括台大、清大等學校前校長都相繼表態挺管,柯表示這案子拖太久,一開始速戰速決還可以解決,現在拖這麼久,而且大學自主在台灣變成新的政治文化與傳統,一下子要用行政去干預,反彈一定很大。

媒體問柯,會不會有新一波的社運,柯表示不曉得,這就是每天政治上的為難,政治上常是兩害相權取其輕,至於是否去聲援管,柯表示不會去,他只是覺得怪怪的。

藍營基層拱管中閔出來選台北市長,柯表示自己沒辦法控制外面的因素,就每天做好自己的事就好。

至於管中閔是否有機會再次參加遴選,柯直言如果再次參加遴選,然後再選上去,政府更難看,所以很多事是一旦做了,怎麼做都不對。

外界認為管中閔有話直說,和柯文哲很像,柯對此表示,自己跟管見過兩次,管本來個性就很直接。至於是否喜歡管,柯表示至少沒有不喜歡,但兩人沒有深交。

管案會不會引發另一場學運,柯表示應該不至於會有大規模學運。他直言管案要嘛就速戰速決,不然就找個理由下台階,現在這樣就很難收拾。外傳民進黨政府拔管中閔是為了替禮讓柯文哲選市長來鋪路,柯表示這就是陰謀論。

管案拖到現在是否持續引發效應,柯表示這就像棒球比賽的季後賽,一場一場累積,有時政府無法每件事都做對,但要避免累積錯誤,現在該怎麼處理,再給管參加遴選,如果再上,不就很難看,現在怎麼弄看不懂。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大學法第一條: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大學法第三條: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部。

心得:管中閔校長遴選案爭議至今,我認為無疑是教育部職權認定與台大校方對於大學法之堅守所造成的衝突。首先,管中閔是由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所選出,其遴選委員皆由合法的途徑選出,但管中閔未主動說明自身為台哥大獨董,造成後來教育部認為違反利益迴避,自身又兼任為大學主管機關,應有權作出管中閔當選無效之行政處分。首先,我認為管中閔的確有適任上的疑義,但教育部應該給予台大遴選委員會內部的法規來解決,而非火速做出行政處分,此舉的確恐讓大學自治的精神破壞。而台大校方也應該在得知管中閔適任疑義後,就應該做出體制內的解決機制,而非讓雙方形成口水戰,而讓台大校長最終只能透過行政訴訟來做出最終裁決,這中間的行政延宕恐不是台大師生承受而已,而是全臺灣都看在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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