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5日 星期一

政一B 鍾念葳 (補5/28)

姓名:鍾念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7

[標題]破除二元性別!荷蘭公民可登記為「性別未定」
[時間] 2018-05-28

[內文]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荷蘭法院28日裁定,不認為自己屬於男性和女性的成年人,可以獲得新的出生證明,確定他們「性別未定」的個人身分。這是荷蘭首度准許公民將性別登記為「未定」,提供了男性和女性之外的更多性別選項。
據《荷蘭新聞》報導,位於魯爾蒙德市(Roermond)的林堡家事法庭(The Limburg family court)28日做出裁決,將發給一位荷蘭公民新的出生證明,且上方的性別欄可登記為「性別未定」(no determined sex)。
這名提出請求的原告出生於1961年,他出生時被父母登記為男性。後來這名原告不認同自己的男性身分,他在2001年將自己的性別更改為女性。但之後他又前往法院,要求撤銷他的女性身分,並以「性別未定」取代,他的請求在28日通過了。
2007年,有人提出了類似的申請,希望能獲得「性別中立」的出生證明,但是當時被荷蘭最高法院駁回。林堡家事法庭認為,「社會和法律的發展已經為『第三性』(third gender)的登記做足了準備。」像是荷蘭鐵路公司已開始將旅客稱為「乘客」,而非帶有性別色彩的「女士們和先生們」。此外,也增加了更多的性別中性廁所。
林堡法院在判決書中指出,如果個人不認為自己是男性或女性,又不能重新登記為「性別未定」,那就和個人的私生活權利和自主權相互衝突。這份判決也為之後「第三性」的正式修法鋪了路。

[相關憲法條文]
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性別平等教育: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
    ,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二、學校:指公私立各級學校。
三、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四、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五、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六、性別認同: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

[心得]

用性別未定來取代一個人的性別,我覺得這是荷蘭在第三性的方面的一大邁進,對於一個人的性別是男是女我覺得我們都不能去干涉,只有自己才會瞭解,也有可能你覺得自己是男生長大後發現其實你自己是女生,所以用性別未定去取代一個人的性別,對他們而言也是種尊重,我們不能用異樣的眼光去看待他們,憲法第七條也說無論什麼條件都是人人平等的,沒有什麼不同,在臺灣面對這種想法,還是有很大的一段路要走,還有很多舊有的觀念需要去除,才能讓那些人真正的享有和看待一般人一樣的眼光,這也是我們所要邁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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