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陳鴻斌涉性騷擾改判案 監委擬4/20前提再審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050183-1.aspx
【時間】2018/04/05 17:56
【內文】
前法官陳鴻斌性騷擾女助理案,監察院有共識將提起再審。調查監委說,依規定將在20日前提起再審,再審事由研擬中尚未定稿。
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被控與助理有異常互動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民國105年10月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陳鴻斌提起再審,職務法庭3月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罰款新台幣200多萬元。
監察院3月舉行院會時曾討論陳鴻斌案,尊重由調查監委王美玉、方萬富研提再審,多數委員也有共識提再審。
調查監委指出,依規定要在30天內、4月20日前將再審案提交司法院職務法庭。
有監委指出,依照法官法18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應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但卻由法官林文舟擔任,恐有組織違法問題。
調查監委說,有法官向媒體投書,主張林文舟應迴避,因為根據司法院的檢索系統,以林文舟、陳鴻斌搜尋,可查到兩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同庭的判決文500多筆,而林文舟卻對外宣稱「與陳鴻斌不熟識」,明顯悖離事實。
也有監委認為,陳鴻斌的言行除了違反法官倫理,也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的爭議。法官陳志祥認為陳鴻斌是想發展婚外情未遂的說法未必公允。這些都會列入提出再審的事由中。
根據監察院調查,陳鴻斌計有諸多行為不檢情形,例如101年11月至12月間於辦公室擁抱助理、於助理續聘會議前一天邀約助理到政大河堤,對她牽手及親吻等,陳鴻斌對下屬是否續聘有一定的支配權,監委認為,縱使陳鴻斌歷年考績優秀,也不能免除違失行為責任。
前北高行法官陳鴻斌被控與助理有異常互動遭監察院彈劾,司法院職務法庭民國105年10月判決免除其法官職務;陳鴻斌提起再審,職務法庭3月8日廢棄原判決,改判罰款新台幣200多萬元。
監察院3月舉行院會時曾討論陳鴻斌案,尊重由調查監委王美玉、方萬富研提再審,多數委員也有共識提再審。
調查監委指出,依規定要在30天內、4月20日前將再審案提交司法院職務法庭。
有監委指出,依照法官法18條,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長為當然審判長,應由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但卻由法官林文舟擔任,恐有組織違法問題。
調查監委說,有法官向媒體投書,主張林文舟應迴避,因為根據司法院的檢索系統,以林文舟、陳鴻斌搜尋,可查到兩人在最高行政法院同庭的判決文500多筆,而林文舟卻對外宣稱「與陳鴻斌不熟識」,明顯悖離事實。
也有監委認為,陳鴻斌的言行除了違反法官倫理,也有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法等的爭議。法官陳志祥認為陳鴻斌是想發展婚外情未遂的說法未必公允。這些都會列入提出再審的事由中。
根據監察院調查,陳鴻斌計有諸多行為不檢情形,例如101年11月至12月間於辦公室擁抱助理、於助理續聘會議前一天邀約助理到政大河堤,對她牽手及親吻等,陳鴻斌對下屬是否續聘有一定的支配權,監委認為,縱使陳鴻斌歷年考績優秀,也不能免除違失行為責任。
【相關憲法及法律條文】
第77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80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81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90條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第97條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第98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第99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心得】
我國彈劾權分為兩種,一種是對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而另一種則是本文內所適用的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之彈劾案,彈劾權是監察院的重點工作之一,而今司法體系下的法官有違法的情況,監察院提彈劾案發進而對其處分,為憲法所保障之監察院功能。
文中也提及,在彈劾後應由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負責審理,原本應由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擔任審判長,除非有其它迴避原因,才由資深法官擔任審判長,這樣的情形有組織違法的疑慮,並且擔任審判長的資深法官林文舟與遭彈劾對象陳鴻斌共同判決文數量之多,很難讓人不聯想兩人私交甚好,是否有包庇的疑慮。
我認為要發揮彈劾真正功能,並不只是保障監察院有此功能得發揮,應該連同提出彈劾案後的司法審理部分也要把關才是,並且本文的情形在程序方面便出現問題,難保彈劾功能真正的落實以及違法失職之公務人員能不能得到應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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