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芊蓉

政一B 陳芊蓉

班級:政一B
姓名:陳芊蓉
學號:06114240
【標題】立院將排審監院組織法 廢除過時法律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388469
【時間】2018年04月07日
【內文】
〔記者彭琬馨/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將排審廢除包含「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試法」在內的法案,其中「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將包含中國在內的區域,劃分為17個監察區,由監委設立行署巡查。提案的民進黨立委李俊俋受訪時表示,監院相關組織法「其實很有問題」,過去曾發生監委利用巡查機會到各處遊玩,盼廢止相關條例後,能健全監委職權行使。
提案內容指出,現行「監察法」已規定監委得分區巡迴監察,且政府撤台後已無法於中國設置行署,故已無設立行署之必要,因此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此外,提案同時也針對「監試法」進行修正,內容提到,監委當前職權並無監試作業,且目前國家考試監督作業建置完善,應將「監試法」予以廢除。
國民政府遷台後,許多不合時宜的法條目前仍亟需修正或廢除處理,除「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試法」外,過去為管理國父陵寢設置的「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組織條例」,雖時過境遷,目前仍未廢除;立法院司委會去年則搭配蒙藏委員會走入歷史,廢除「蒙藏委員會組織法」。
【相關憲法條文】
第63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
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106條 監察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提案內容指出,《監察法》規定監委得分區巡迴監察,但政府撤台後已無法於中國設置行署,也無設立行署的必要,因此提案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
此外,監委當前職權並無監試作業,國家考試監督作業也建置完善,應廢除監試法。
我認為在政府組織無停滯的持續運作下,也應考慮到法令或其他是否已不合時宜,但根據資料顯示,監察院組織法最後修訂時間在99年,雖說法令具有強制力,更不應時常變更,以維護人民權利,但在99年最後變更時仍未廢除這些不合時宜的法律,仍待思考,甚至發生過監委利用巡查機會到處遊玩的情況,我們不只該思考此項法令為何延宕至今時今日還未修改早不合時宜的部分,也應該想想政府正常組織運作下,權威尚在,但為何政府官員第一個想的不是修改法令,而是鑽取法令漏洞,是否是國家結構性的問題,仍待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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