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歷史二 劉真

【出處】自由時報電子報
【記者】楊國文
【時間】2018-03-31
【內文】

高等法院昨開庭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涉洩密案,在長達八小時的「馬拉松式庭訊」中,高檢署與台北地檢署檢察官砲火猛烈,頻頻以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洩密案被判有罪、學界認為本案和總統「院際調解權」無關等理由,砲轟馬犯行明確;檢方在庭上嚴正指出,若馬可以用行政特權洩漏偵查、監聽秘密,其他總統也可以「馬規╳隨」,將造成國家體制紊亂,希望高院作出明智判決,改判馬有罪。

馬拉松庭訊 砲火猛烈

昨天的辯論庭論告,檢方有備而來,除原本的高檢署檢察官洪家原外,北檢檢察官蕭永昌、梁光宗也加入論告行列。檢方一開始就質疑馬的律師團「變來變去」,檢方指案發最初,馬的律師團指行政是一體的,黃世銘向馬和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未偵結的司法關說案,不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二審時卻指黃應自行斟酌是否適當,「答辯矛盾」。

指馬在此案有保密義務

對於高院合議庭要求兩造說明釋字五八五、六二七號解釋,與法律應秘密事項性質是否相同;檢方斬釘截鐵地說,絕不包括此案偵查犯罪、監聽等資訊,「即使總統有行政特權,在國防、外交、國安兩岸事務有決定權,絕不包括偵查相關資訊」。
檢方還引述台灣大學教授林明昕、劉靜怡兩位公法學者見解,兩人均認為馬在此案有保密義務;另依釋字五八五、六二七號解釋馬的行政特權方面,不包括取得、洩漏刑事偵查秘密。

希望高院改判馬有罪

檢方還以黃世銘被判洩密給馬前總統案有罪定讞為例,指高院當時即認定司法關說案並無造成緊急危難等重大事故情形,馬無必要性洩密給江宜樺和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
庭訊尾聲,檢方語重心長地說,總統是否可以洩漏、將監聽等偵查秘密提供給其他行政首長?答案當然不行,「若可以,以後的總統也可以,那麼國家會成什麼樣子?」
本案源於二○一三年八月三十一日,馬英九從黃世銘處得知特偵組正在查辦關說案,竟向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洩漏,並教唆黃於九月四日向江洩密;一審認定馬洩密,但屬行使院際調解權,有阻卻違法事由,判馬無罪,檢方上訴高院。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35條(總統地位)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44條(權限爭議處理權)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心得評論
我認為馬前總統在洩密案的行為是不當的,依照他有洩露偵查資訊的客觀事實,他一定有責任,只是這個責任有大有小,可以是如同檢方強調的洩漏重要機密罪,也可以是一審所認定的行使院際調節權。兩項雖然都可以形容馬前總統的作為,但是具體的屬性還是要等5月15日的宣判才能夠得知。憲法第44條規定總統有權限爭議處理權,即使總統有行政特權,在國防、外交、國安兩岸事務有決定權,絕不包括偵查相關資訊。
身為總統,一言一行都會受到各方面的檢視,所以應該要謹言慎行,馬前總統做了一個較不好的示範。雖然他的起始想法是希望能夠調解院際,但是他們行為已經觸犯到了偵查不公開且將偵查內容告知非必要人員,而且當時並沒有發生緊急危難,所以府方和行政院的人員沒有必要知道這件事情,但是當他們自總統處得知這件事情時,馬前總統就犯下了很大的過失。
馬前總統給了後任的總統們一個警惕,希望未來的總統們可以達到謹言慎行,管理好應該管理的領域即可,不要去觸碰不該觸碰的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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