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 蔡雨珊

姓名:蔡雨珊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10



【標題】江惠民將任檢察總長 時代力量提十六問
【出處】https://www.nownews.com/news/20180403/2729268?from=politiclist
【時間】2018-04-03 11:14
【內文】
總統蔡英文提名現任台中高分檢檢察長江惠民為新任檢察總長,對此,立院時代力量黨團今(3)日召開記者會,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對江惠民提出「十六問」,其中還包括是否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黃國昌指出,過去偵查不公開原則屢屢遭破壞,他想問新任檢察總長對偵查不公開原則,有什麼措施或應對;檢察體系監督究責體系,又如何改革,汰換不適任的檢察官。
黃國昌強調,美國的檢察總長可說是第十位大法官,對刑事審判體系、刑事追溯犯罪,在檢察一體下,可說位高權重,是必須經總統提名、國會同意的重要職位;因此希望未來立院審查程序中,江惠民能對時力的提問具體表達看法。
此外,黃國昌說過去檢察總長不是被彈劾、就是辭職,從來沒有人幹滿任期;而即將卸任的檢察總長顏大和只是「少數例外」,長期下來,是嚴重傷害人民對司法的信心。
以下為時代力量對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提出十六道問題,分為「檢察總長操守分際」、「人事改革」、「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三大項:
 一、檢察總長操守分際
(1)2014馬英九總統是否曾徵詢您出任檢察總長一職,請問您為何不接任?
(2)請問您是否認為黃世銘應該受到彈劾?
(3)對於政治高層,是否能拒絕任何形式之私下接觸行為,同時嚴守不主動「報告」個案,不因受總統提名而對其洩漏偵查中案件內容?
(4)是否同意建立關切回報機制,對於承辦中案件杜絕關說,如實回報並接受檢驗?

 二、人事改革
(1)請問您是否同意檢察人事應朝向內外部民主化之發展,例如就檢察官人事審議委員會之組成,加入外部委員,以平衡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權力;及改善檢察官內部票選推薦制度,如廢除論資排輩的勾選名單制?
(2)請問您是否支持一審主任檢察官之產生,應以檢察官票選推薦為原則?
(3)請問您是否支持檢察官一二審人事採輪調制度?

三、公開透明的檢察體系與權責
(1)請問您認為應如何落實偵查不公開,減少媒體干預及人民公審等情形?
(2)請問您是否認同檢察體系應建立完整監督及究責機制,例如具指揮監督權之上級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於承辦檢察官對於其所起訴或不起訴案件,具程序或實體面上重大缺失時,應一同究責?
(3)對於落實檢察官候補與試署制度有何看法?
(4)請問您是否支持就檢察官評鑑機制進行變革,以適時淘汰不適任或濫權(濫權起訴、上訴、誘導訊問等)之檢察官?對於目前檢察官淘汰機制是否滿意?
(5)請問您對於檢審分立所持之立場為何? 是否贊成將培養法官與檢察官之訓練過程分開獨立?
(6)請問您認為「檢察一體」與檢察官偵查犯罪獨立不受干涉之概念,是否相衝突,若具衝突時,兩者間該如何協調權衡?又實務上應如何避免「檢察一體」受到濫用?
(7)請問您對於法務部日前成立之「檢察機關辦理有罪確定案件審查作業要點」運行成效,是否滿意?
(8)請問您對於現行冤案審查機制,如非常上訴、再審等是否支持,及對於防止冤案產生有何具體想法?
(9)請問您未來若就任檢察總長,對於近日重開啟再審程序之蘇炳坤案,將採何種上訴立場?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 第62條: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法院組織法 第66條: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不得連任。
總統應於前項規定生效後一個月內,向立法院提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人選。
【心得】
如黃國昌委員所述,檢查總長的重要性不可忽視,歷任以來所發生事件的影響姓性,若不能透過新任來彌補,長期下來人民若對司法失去信心,這絕對是不樂觀的。
時代力量黨團對此事召開記者會,針對行政院法務部的運作確由立法委員來監督部分是合理的,只是這讓我對應到從行政國家到立法國家這篇文章,在全球化、資訊化的環境下,文章裡對於立法權的職責定義是監督行政的濫權,是為了幫助增加行政權有更多回應挑戰的空間,但如今臺灣政府發展現況不夠成熟,行政權如果沒有這樣的能力,畢竟立法委員是代表來自各地的民意,有沒有透過增加立法權來使政府運作更有規則可依循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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