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9日 星期一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2018/04/09 11:26
【標題】立委盼廢監試法 考試院:宜修不宜廢

【內文】
(中央社記者蘇龍麒台北9日電)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由多名民進黨立委提案要求廢除監試法,不過,考試院認為,監試法「宜修不宜廢」,有檢討修正的必要,但不宜貿然廢除。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廢止「監察院監察委員行署組織條例」、「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廢止「監試法」案等案。
根據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提案指出,監試法自民國39年修訂迄今沒有再修正,81年修憲後,監察院已不是民意機關,監察委員也不是民意代表,考試院不須向監察院負責,且現行憲法明定,監察院有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審計的權力,沒有監督國家考試之權,且監委並非考試專業,由監委監試不符專業分工,因此提案廢止監試法。
考選部長蔡宗珍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宜貿然廢止監試法。
她說,目前國家考試重要的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是建立在典試事務與監試任務分立的前提上,重要的是典試階段與試務工作,例如試卷與應考人姓名的彌封、開封、考試成績的審查等,都應有監試人員適時監察。
蔡宗珍說,監試法施行60多年沒有修正,相關法制環境與適用條件已經有重大變化,有檢討修正必要,但監試法宜修不宜廢,如果沒有配套機制就廢止監試法,恐怕會有難以預料的弊害。
監察院監察業務處長巫慶文說,監委的監試權目的在確保國家考試的公平、公正、公開,為國家考試制度中的「他律」功能,且監委擔任監試工作,並沒有領取監試費用。
他表示,監委經由監試權的行使,得以及時發現各項缺失,並即時促進改善,監察院行使監試權,並沒有違背憲法五權分立的精神。
【心得評論】
監察院在以往為民意機關,國家考試由民意機關監督。而現今監察院已是獨立的機關,不是民意機關,故立院近期初審廢除監試法。然而,正如同上文所述,監試法施行已長達六十多年,在此期間並無修正。考量現今的社會環境,是有修改並使其更符合時代適宜性。但是,若全盤廢除似乎考慮欠周。國家考試講求公平、公正及公開的民主程序,監試的存在有其必要性。只是若遇到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則會影響考生權益。在此面向,應修改相關法條,使這種狀況得以避免,國家考試能夠如期舉行。再者,如同考選部長蔡宗珍所說,在國家考試現制架構下,沒有配套機制,不應貿然廢止監試法。我認為監試機制有其存在之必要,然而其規範顯然有諸多需要修正之處,立院未行使監委人事同意權的狀況,導致國家考試無法如期舉行一例即是。考選部對此事的回應為認為現行體制下,由監委擔任監試人員還是最為妥當的。但這並非是長久之計,未來不管是修法抑或是廢除監試法,政府應將監試相關配套措施規劃完善。而我認為由考試院分配並管理監試國家考試,使各院各司其職,專業分工,似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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