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莊華瑀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6
姓名:莊華瑀
標題:朝野協商公投法  爭議條文12日處理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712080212-1.aspx
時間:2017/12/08 16:18
內容:
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協商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達成共識,滿18歲有公投權;公投適用項目、門檻等保留條文,時代力量未簽署協商結論,待12日院會處理。
朝野立法委員達成共識,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投權。其中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時代力量籍立委黃國昌表示,將提修正動議,納入憲法修正案的複決、領土變更案的複決及新憲法制定。
不過,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李鴻鈞說,公投法與憲法位階不同,如果公投法可推翻憲法很嚴重;最後條文繼續保留。
全國性公投門檻部分,初審通過版本明定,提案門檻為最近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萬分之1、成案門檻為最近總統副總統選舉人總數1.5%、通過門檻則為簡單多數決,但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總額1/4。
李鴻鈞表示,依初審版本,成案門檻只要28萬人連署,如果政黨介入,很容易達到,希望各黨冷靜面對;中國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為洲表示,建議條文應先保留,國民黨團會再提終極版本。
時力提修正動議,兩岸政治協商,應經公投通過後,始得協商,但國民黨團有異議,保留到院會二讀程序時處理;國民黨團則提議加入不在籍投票,但具體條文尚待擬定。
蘇嘉全建議,保留條文共7條,沒爭議的50條,希望下午先完成二讀,保留條文待12日表決。公投法一定要通過,沒人要擋。
黃國昌說,公投法拖太久,現在還有一群人在凱達格蘭大道靜坐,今天應處理完,「讓它功德圓滿」;李鴻鈞說,今天心平氣和討論,已給凱道上的人正面回應,要留時間給各黨一點空間;林為洲表示,國民黨團會提完整版本,讓公投法看得到、用得到,只要憲改、兩岸敏感議題不放進去,國民黨會朝更開放方向。
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說,民進黨推動公投法修法走了1/4世紀,被國民黨擋了數百次,但立委審法案要為政策負責,呼籲立委要面對歷史,「要做自己,不是收割、抹黑」。
蘇嘉全說,不要「呷緊弄破碗(台語,指欲速則不達)」,多兩天讓大家有時間溝通,開會到晚上11、12時,「一點意義也沒有」。
最後時力籍立委徐永明離席,朝野協商無法簽署協商結論,民進黨團建議以提案方式表決,讓有共識條文能先二讀。

相關憲法條文: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之權
心得:以前對於公投的印象就是太難動員,不論是全國還地方都很難通過,這也造成人民的創制權很難執行。這次就將公投法就修成將提案門檻從原本的千分之5,下修到萬分之1;連署門檻從原本的百分之5,下修為百分之1.5;通過門檻由原本的「雙1/2」制改為同意票須達投票權人總額1/4。最特別的是年滿18歲的人可以投票。我認為這次修法有利也有弊,人民可以比較方便行使創制權,制定自己想要的東西。不過也可能引發正當性不足的問題。總而言之,權利越大,責任也跟著變大,每次投票都應該審慎思考,才不會造成社會問題以及後悔當初的決定。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低端人口無處容身 遭逼遷六旬婦腦梗塞發作
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71210/1256632/
【內文】

「拆!拆!拆!」中國北京剛開始驅趕低端人口時,網路上貼出不少被驅趕的外地人、打工族,因為一時找不到住所,捲著棉被露宿街頭。想不到事隔多日,香港《蘋果日報》記者北上採訪,這種情況仍然存在。一對年逾六旬的外地夫婦被趕出租屋,家當被扔路邊,無處可去,只好於-6°C的低溫中露宿街頭,期間老婦因為被迫遷,導致腦血栓發作,丈夫無奈說:「今天晚上他們來硬的,把東西和人都趕出來了」、「北京待不下去,沒法待了,把外地人不當人,想趕就趕。」

香港《蘋果日報》記者經過距離北京首都機場十多公里的順義區李橋鎮頭二營村,見到一對無家可歸的外地夫婦,縮坐在他們被扔出來的行李堆後發抖。他們表示:「前兩天接到房東告知,說村裡不讓他租給我們了,要我們搬出去。這兩天我一直在清貨,也在找房子,原來(房租開價)5、6百人民幣(約2266到2719元台幣)的,現在要1、2千(約4532到9064元台幣),住不起。今天晚上他們來硬的,把東西和人都趕出來了。」

男子說,他叫戴齊江,今年61歲,來北京已經16年,是湖北隨州人。早期做過地盤工人、銷售員,後來和妻子在頭二營村租了兩間房,一間住,一間開小賣部(雜貨店),銷售日用雜貨,賺點差價過日子。他們的兒子在機場當搬運工,有癲癇病,不時會發作,所以兩老也是為跟兒子能互相照顧,一直留在北京打工,沒有回湖北鄉下養老。

戴伯伯又說,老伴三年前得了腦血栓,治療後本來已經恢復得差不多了,前兩天因為被迫遷,眼看被趕沒地方住,老伴一急,腦血栓又犯了,「今天上午我剛陪她去醫院,醫生說要住院打點滴,一個療程要3千多塊(逾1.36萬元台幣),付不起,就被趕出來了。」戴齊江向記者訴說的時候,坐在行李堆旁的戴妻忍不住,抹眼淚,最後哭了起來。

戴伯伯稱,已告訴兒子專心當搬運工,回來也沒有用,也無能為力:「挨過今天晚上,明天再想辦法!」

記者見戴齊江的房東,人在原來小賣部的房內清理,問他為何把兩個無家可歸又有病的老人趕走時,他頭都不抬,斜眼瞪了一下記者說:「你以為我願意啊!他們沒地方住,我也沒錢收了,我也要吃飯啊,知道不?」

房東又直言,巴不得記者把事情報導出去:「共產黨要這麽幹,誰敢說不?」

在(北京)清華大學控股旗下從事資訊科技工作的張樹理(29歲),小孩才8個月大,他的妻子見到工作人員到居住的公寓貼逼遷通告,才知道要「被搬走」。在外地出差的張得知後,馬上回到北京,當時住家前有記者在採訪,令逼遷行動暫緩,可是他仍怕當局派人踢門,把妻兒強行趕走,決定自己先找地方搬家。(大陸中心/綜合外電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10條
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比起看到報導大標題事件,像這篇這種從人民感受和遭遇的角度報導更讓人痛心。
看到共產黨如此冷血無情的對待人民,實在讓生在台灣的我感到慶幸及珍惜。共產黨說能給人民幸福,但是這些窮人、被他們稱「低端人口」的人,就不是人民嗎?中華民國「以民作主」,中共則是「以黨為政」,政府一句話就可以把你趕出家門,生存權,居住權和財產權被侵犯,在台灣實在不敢想像。「聽黨的指示,跟著黨的目標走」,是貼在北京街頭常見的標語,豈不是非常諷刺。
我打從心底同情這些人民,希望他們能有朝一日能享受像中華民國國民一樣的民主及基本權利。

政一B 蔡佩璇

大事記
政一B 06114230 蔡佩璇
標題:軍人酒駕飆逃衝撞3輛重機 釀5傷
時間:2017-12-10 11:38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8787(自由時報)
內文:〔記者陳彥廷/屏東報導〕服役役男竟酒後駕車還撞翻一群人!
屏東縣恆春鎮昨天深夜發生1起超扯車禍,21歲的夏姓男子駕車由北往南行經省道台26線,卻遇上警車鳴笛示警攔查,但酒後上路的夏男不服攔查竟加速逃逸,在恆公路與龍鑾路口撞上等待紅綠燈3輛重機,造成5人受傷,更有人被撞飛摔進旁邊的龍鑾溪,現場一片狼籍。
警方調查,昨晚約11時左右,夏姓男子駕駛自小客,高速行駛恆公路由北往南右轉龍鑾橋時失控撞上該路口等待紅綠燈停駛3輛重機車,造成21歲的盧女、22歲林女、21歲的李女、20歲張女及18歲陳男共5人受傷,在消防人員搶救下緊急送醫治療,幸未危及性命。
警方表示,夏男行徑誇張,警方先是發現他行徑有異,跟在後方,但夏男發現後就在省道台26線大迴轉,警方此時鳴笛示警,夏男疑似心虛,再度大迴轉還加速逃竄,見紅燈也不停,竟往機車騎士撞去,導致這起深夜的事故,據初步了解,夏男目前為志願役,現正服役中。
現場居民餘悸猶存地形容,夏男的車身大,就好似保齡球般撞進機車堆裡,當場尖叫聲四起,還有人摔進龍鑾溪,救護車和警車來來去去,現場場面混亂。消防分隊則表示,共派出4車11人搶救,陸續救回5人,其中2人墜入龍鑾溪,其中盧女的左小腿骨折,最為嚴重,經消防員進入溪底搶救拉上後,分送往恆春及南門醫院救治。
警方在恆公路與龍鑾路口當場將夏嫌逮捕,而夏嫌的酒精濃度檢測值達0.11MG/L,全案依公共危險及傷害罪偵辦。
相關憲法條文:
人民之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社會安全 第一五五條: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
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心得:身為軍人還知法犯法,酒駕開車已經嚴重危害到他人的生命安全,發生嚴重傷害。已經違反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命安全。酒駕案件真的是層出不窮,政府應該嚴格立法,酒駕真的很難使人原諒,多少家庭的破碎都是來自於那些酒駕的人所造成的,而那些無辜的人,不是單單賠償就能不傷心,不僅有的要受身體上的痛,有的還是失去至親的難受,酒駕的人的沒有同理心想到這些。在憲法第四節,社會安全中,提到社會保險制度,也是讓那些受的傷害的人,有保險制度的保障。最後夏姓男子身為軍人,本應保護國民,卻自己帶頭犯法,應當受到更嚴厲的處罰才是。

政一B陳佳揚

姓名:陳佳揚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3
【標題】

告白被拒…灌毒性侵國中妹!阿兵哥辯幫「悔醒」 法官加判2個月

【出處】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171209/1069334.htm?ercamp=sorted_hot_news
【時間】
2017年12月9日 20:45
【內文】
台中市陸軍志願役謝姓士兵追求國中女學生被拒絕,竟然聯合一名黃姓少年下藥物,讓國中妹喝了添加毒品「一粒眠」的可樂、咖啡,甚至強迫她抽「毒菸」,性侵得逞。台中地院判謝男8年徒刑,但他豪無悔意上訴,不斷狡辯,二審法官改判8年2個月徒刑,可再上訴。

高工畢業的謝男住在台中市,2013年10月入伍,他去年4月透過朋友認識國中妹,得知對方剛與男友分手,又有東西留在前任男友家,於是他開車幫忙國中妹搬運東西,載回住處,在對方的同意下發生性關係。
事後謝男「暈船」,極力追求國中妹,但她想與前男友復合,於是拒絕邀約,也不再接他的電話。
謝男打聽得知國中妹可能染有毒癮,於是提供俗稱「一粒眠」的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給黃姓少年,設法讓國中妹昏睡。去年5月9日,黃姓少年以吸毒與唱歌為由引誘國中妹至汽車旅館,偷把「一粒眠」加入至可樂,讓她飲用。
然而,謝男到現場後,卻未見國中妹昏睡,也不願意和他發生性關係,於是他強灌對方毒咖啡,還塞入「毒菸」至嘴巴強迫她吸食,並拉下褲子準備進入,謝男遭抵抗拒絕時還威脅「吸毒要抓到警察局」,最後性侵得逞,而黃姓少年都躲在廁所內。
台中地院一審判處謝男徒刑8年,謝男上訴台中高分院,辯稱是用激烈手段要國中妹戒毒,是希望她能「悔醒」。法官認為謝男無悔意,一再狡辯,利用現役軍人的強健體魄做壞事,依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女性交罪、藥劑強制性交等罪改判8年2個月徒刑,可再上訴。
【憲法】
第9條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第15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看完這則新聞,真的覺得謝男非常可惡,也是俗稱的所謂恐怖情人,為了自己的一己私慾能不顧一切,得不到對方就要毀了對方的所有。因為自己的慾望,居然狠心對一個才國中的女生下毒,加以性侵得逞真的非常可恥,不僅因此毀了一個正要成長的女孩,甚至也可能毀了一個家庭的希望,而一切只因為對方不接受自己的喜歡,這樣的自私自利,只能說禽獸不如,怎麼可能還期待著他未來能保家衛國,這樣的行為,真的非常不可取。


政一B 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中央通訊社 12/6
【內文】
美國總統川普6日宣布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並下令國務院提出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移至耶路撒冷的計畫。除了以色列對此大聲叫好外,國際社會紛紛表示反對,更憂心中東局勢恐進一步蒙上暴力與衝突陰影。
川普的這項宣布引發以巴地區動盪不安,相關衝突、巴勒斯坦發射火箭和以色列空襲行動,已經造成至少2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安理會也在8國提議下緊急集會磋商,聯合國中東特使穆拉狄諾夫警告中東局勢升高中,但會議未做出結論或決議。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2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心得評論】
  根據我國憲法第22條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民都應該要享有安全穩定的生活,並保障其生命自由財產。但美國在耶路薩冷這個議題上直接表態無疑是挑起爭端,對於中東國家並無好處。耶路薩冷有其複雜的歷史因素背景,我認為美國可以在這個議題上居中協調,幫助中東國家溝通,而非直接表達明確之立場,造成中東國家陷入更混亂及不理性的狀態。
  且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國家間應該透過彼此合作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但美國顯然並無這樣做,更好的方式是幫助協調談判,而非給予堅定的立場表態,這個複雜的區位及歷史因素只能靠中東國家內部達成共識,才能和平解決,否則都是埋下戰爭的因子。

  而戰爭一旦爆發,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都將遭到侵害及毀損,這是所有國際社會都不樂見的情形。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總統府:歷史真相未釐清 哪來其他處置措施


【新聞來源】2017/12/07 13:2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


【內文】

立法院已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外界質疑,以「中正」命名的道路、學校將被迫改名。總統府今天澄清,歷史真相的釐清都尚未完成,哪裡來其他的處置措施?這是邏輯問題。

總統府今天說,部分人士在促轉條例通過後,刻意曲解法律條文,散布政府即將進行貨幣改鑄、道路與學校更名等措施;在歷史真相釐清前,應避免給少數人煽動仇恨、操弄對立空間。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稍後進一步補充指出,威權象徵的改正,方式有許多種,包括移除、更名,也可能保存或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之。

他說,條例當中明定一定要處理的,是包括威權時期不當審判、人權壓迫等等有必要釐清真相或者還歸人民權益、名譽的。以上這些工作,都必須要由促轉條例實施後所成立的獨立機關「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來辦理。

黃重諺強調,事情總有個優先順序,歷史真相的釐清都尚未完成,例如不當審判、人權壓迫的史實都未還諸真相,釐清責任,哪來其他的處置措施?這是邏輯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9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我認為這個條例的核心與目的並非促進轉型正義,也非單純批判蔣介石的威權統治,而是促進台獨以整體來看,去蔣化是「去中化,走向台獨」的重要部分,由於民進黨不能明目張膽的宣布台獨,也不能重新制憲,導致所謂「法理台獨」,便只能利用意識形態,逐步挑起大眾對中國(中共不等於全中國)的反感,同時刻意忽略當時的情勢與事實調查,將228事件轉換為政治力量,並藉轉型正義之名,表面上積極鬥爭國民黨,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與解嚴本土化後的國民黨混為一談,暗地則緩慢達成台獨的理想。


我認為蔣介石一生有功有過怎麼能單就228事件就為他蓋棺定論?以228來說,大眾根本未釐清內戰的時局發展與事件權責分屬,檔案也尚未全數公開,就定義蔣為事件元凶?我認為這是有失公道的。除了道歉與金錢賠償,政府真正要做的是「回復性正義」這部分,即是了解事情真相,而非藉片面資訊,以單一層面、單一角度、不理性,甚至充滿仇恨與偏見的眼光來看待事件。


再以白色恐怖來說,蔣介石確實應負極大責任,轉型正義也是我們迫切需要的,但現在是只要將所有「中正」改掉、拔除所有銅像,就能解決所有事情嗎?請問這些表面動作的實質意義在哪?白色恐怖與威權統治難道會隨著銅像在歷史與我們心中消失嗎?


更弔詭的是,草案說只要是政府認定有關威權象徵的事物或文件,皆不需交付人民或國會討論,就必須配合促轉會的調查,甚至全部繳出,不繳出還得面臨巨額罰鍰呢!(國民黨的黨史館可能收歸國有)那請問審查與判斷標準在哪?為何是由促轉會來決定?憲法有授予他們這麼大的權力嗎?此外,促轉會為何是由民進黨政府指派,而非民選?其正當性為何?而「去蔣化」所需擔負的費用更是可觀,人民真的願意將辛苦的納稅錢花在這部份上?民進黨政府根本沒講清楚、談明白,甚至在未跟其他在野黨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急著通過條例,最後可能又如一例一休般,面臨一堆問題與抗議,這樣的議事態度實在令人擔憂!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公投法修法 下週二拚三讀
【出處】自由時報 2017 12/9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8719

【內文】
投票年齡降至18
〔記者曾韋禎、鄭鴻達/台北報導〕「公民投票法」出現重大修法進程,立法院會昨二讀通過公投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將公投年齡降至十八歲,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其他包括公投範圍、各階段門檻等條文,將於下週二院會一併表決、完成三讀。

立法院二○○三年底制定門檻極高的「公投法」,遭譏「鳥籠公投」。直到民進黨在二○一六年取得國會多數後,才進一步讓「公投法補正」出現曙光。

原本無意修法的國民黨團,在民進黨團釋出善意後,同意放行多數修正條文,僅對行政院的提案權與各階段門檻有意見,留待十二日進行表決。

主管改中選會 廢除公審會
按昨日二讀通過條文,公投的投票年齡由二十歲降至十八歲,約可增加六十萬國民參與。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改為中選會,並廢除公審會。地方性公投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另訂門檻。

未來的公投提案及連署方式,除現行的書面,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接受電子提案及連署。

對於公投的範圍,民進黨團主張採用「依憲法規定」,涵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獲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支持;但時代力量黨團堅持應明確寫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憲法之創制。

門檻及範圍有爭議待表決
至於全國性公投各階段門檻,提案部分,民進黨團主張由最近一次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約九萬四千人)降至萬分之一(約一千八百多人),連署成案人數從五%(約九十四萬人)降為一.五%(約二十八萬人);通過條件則從投票率過半且同意票過半的「雙二分之一門檻」,改為同意票過半且達總數的四分之一。

時力黨團認同修正,國民黨團則希望,通過門檻同意票至少要達總數的三十%,並主張在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為洲表示,納入不在籍投票,才能實質提高投票率,使公投不再是鳥籠,故通過門檻也不宜太低,十一日會提出修正動議。

【憲法條文】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公投法】
30 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心得】
其實我對於將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我是支持,因為18歲其實已經對於一些大眾事務是有概念的,不一定非得到20歲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我認為選舉權可以下修,但是被選舉的年齡方面可能需要再經過多方的研議。而最主要的還是公投的門檻,現在的門檻過高,幾乎是無法通過,根本就是「鳥籠公投」,這樣一來可能浪費設立投票的資源,也可能無法真正表達人民看法,因為有可能在怎麼投,始終無法過門檻,因此,我認為,公投門檻是目前最要修法的目標。

政一B 王嘉宏

政一王嘉宏 06114222
 
【標題】公投法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新頭殼newtalk | 2017.12.09 17:04
 
【內文】
 
  長期關心落實主權在民的「人民作主基金會」今(9)天下午2點起,開始進坐凱達格蘭大道,近五十名志工先在228公園內集合,2點半一到,安靜地以行踏、繞行方式,繞行總統府兩圈,呼籲蔡英文總統應藉其影響力督促公投法盡速補正。對於立法院預計在下周二完成公投法三讀,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感性地說,「黎明之前,總是最黑暗的,辛苦了23年,在等個三天,對我們來講不算什麼」。
 
  數十名志工下午陸續到228公園內集合,出發前基金會董事長陳麗貴先向志工表示,訴求人民做主基金會邁入第23年,而訴求公投法補正也已14年,期間不知環島繞行台灣多少次,今年也二度展開24小時接力禁食行動,可說是使盡洪荒之力。
 
  陳麗貴說,這三天行動看似簡單,其實是最接近目標的關鍵時刻,呼籲不能因此高枕無憂,不能輕忽反民主的力量,因為隨時都有逆襲、變數發生,今天行動是要告訴執政黨,「我們將堅持到公投法補正那天為止」。她還說,已經努力這麼久,不怕在多走兩天。隨後,大家齊聲高唱「我愛台灣」後,整齊劃一、安靜地展開遊行。
 
  對於是否贊同時代力量把領土變更與憲法變更的複決權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肯定時代力量的努力,強調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不該有任何限制。
 
  不過,劉明新也坦言,目前政治情勢之下,要把憲法層次的領土、國旗、國號變更,有其困難度,所以若暫時性的按下,是勉強、非常不得以的,還是可以接受。他認為,目前極需要的是可以公投的公投法,讓人民盡快實踐與學習,藉此深化民主意識,落實主權在民,未來若有強國想要併吞、出賣台灣,公投法將會是無聲的原子彈,是保護自己的防衛武器。
 
新聞來源:
▎新頭殼:公投法可望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延伸閱讀:
▎風傳媒:公投法闖關出現變數!國民黨祭「案海戰術」力阻三讀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民進黨放軟…初審版本可以再談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國民黨不擋…終極版本到時亮牌
 
【相關條文】
 
憲法  1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投法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投法  16 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 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
 
【心得】
 
  關於現行公投法,於2004年1月2日起實施,其根據憲法  1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之相關權利,並在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全體國民行使.然自公投法創生之初,各方版本分歧且爭點眾多,也使得現行公投法內容窒礙難行,被戲稱為「鳥籠公投」.
 
  細數公投法之爭議,不外乎投票門檻與年齡下修、國家定位公投之實行與否,以及提案權之歸屬.公投法  1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12 條規定: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有門檻過高之疑慮.然而筆者認為,公投之精神在於對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事務表達人民重視與公共參與,以相當比例之民意為公投基礎應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在公投適用項目影響範圍以成年人為主體之情形下,筆者亦贊同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以實現權利義務對等之法律體系.
  
  至於提案權之歸屬,特別是賦予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是否違憲.根據釋字第 645 號關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賦予立法院享有部分的公投提案權,大法官認為,其目的在於使立法院能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也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與憲法尚無牴觸。換句話說,該規定是屬於合憲之規定。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ICE法庭抓無證客 數百律師抗議
https://tw.news.yahoo.com/ice法庭抓無證客-數百律師抗議-110000175.html

【內文】
針對ICE持續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行為,紐約市議長馬麗桃(Melissa Mark Viverito)連同數百名律師,7日中午聚集在布碌崙區政廳門前抗議,呼籲紐約州法庭行政辦公室(OCA)採取行動,停止逮捕無證移民。
隨著川普政府實施嚴格的移民執法政策,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今年在紐約州法院逮捕無證移民飆升900%,此舉引起維權團體強烈不滿,認為此舉破壞司法公正。馬麗桃在抗議集會上表示,這一現象加劇社區擔憂,最終將導致城市更加不安定。「他們的行動不會停止,尤其是針對家事法庭中的被告,州法庭行政辦公室必須制止該類行為。」
根據州法庭行政辦公室的紀錄則顯示,移民局今年在紐約州法院先後86次逮捕無證移民 。其中多數逮捕行動都在紐約市發生;逮捕地點包括布碌崙刑事法院(Brooklyn Criminal Court)和皇后區人口走私法院(Queens Human Trafficking Court)
參加抗議的移民律師蒙徹羅(Luis Mancheno)表示,他在日常工作中接觸的委託人,常常是其他國家罪案受害人,在原居國未被公正對待才來美。蒙徹羅也同樣是因為在厄瓜多爾遭遇仇恨犯罪迫害,其司法系統無法保護他,才在10年前移民紐約。「現在美國為什麼不願意保護那些和我有相同經歷的人?」
華裔律師王潔麗(Jennvine Wong,音譯)也強烈譴責ICE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影響到她的委託人。「我是紐約市公派辯護律師,ICE的執法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好幾個委託人,甚至其中一個委託人已被捕,導致我無法與他取得聯繫,也無法通知他的家人。執法人員不允許我詢問逮捕理由」。她強調,不應該讓民眾害怕前往法庭等執法機構。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出入國移民法:

第八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第十三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
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第十四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
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心得】

根據新聞內文所示,於紐約背部的無證移民在被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逮捕後無法享有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與自己的辯護律師溝通或是通知家人......等,如此的形式作風是否涉及執法過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呢?況且許多是因為理想中認為美國是個極為民主的國家才前往,儘管沒有經由正當程序成為有證的移民,但是被依這樣的方式逮捕是否與他們想像中的民主有所衝突?依照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若是連這項基本權利美國政府都無法給予人民那是否算是矯枉過正?這樣恐怕只會使更多的非法無證移民藏匿的更加隱密而與政府原先的政策背道而馳,如同菲律賓政府的掃毒政策,儘管手段嚴厲但是地下毒品經濟與吸毒量反增,與原先的統計資料相較之下數據已清晰說明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