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0日 星期日

政一B 張哲毅

姓名:張哲毅
班級:正一B
學號:06114252
【出處】中央通訊社 12/6
【內文】
美國總統川普6日宣布承認耶路撒冷為以色列首都,並下令國務院提出將美國駐以色列大使館從特拉維夫遷移至耶路撒冷的計畫。除了以色列對此大聲叫好外,國際社會紛紛表示反對,更憂心中東局勢恐進一步蒙上暴力與衝突陰影。
川普的這項宣布引發以巴地區動盪不安,相關衝突、巴勒斯坦發射火箭和以色列空襲行動,已經造成至少2人死亡,數十人受傷。安理會也在8國提議下緊急集會磋商,聯合國中東特使穆拉狄諾夫警告中東局勢升高中,但會議未做出結論或決議。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22: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第3: 人人有權享有生命、自由與人身安全。
世界人權宣言第22: 人既為社會之一員,自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需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此種實現之促成,端賴國家措施與國際合作並當依各國之機構與資源量力為之。
【心得評論】
  根據我國憲法第22條以及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人民都應該要享有安全穩定的生活,並保障其生命自由財產。但美國在耶路薩冷這個議題上直接表態無疑是挑起爭端,對於中東國家並無好處。耶路薩冷有其複雜的歷史因素背景,我認為美國可以在這個議題上居中協調,幫助中東國家溝通,而非直接表達明確之立場,造成中東國家陷入更混亂及不理性的狀態。
  且根據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國家間應該透過彼此合作的方式來保障人民的權利,但美國顯然並無這樣做,更好的方式是幫助協調談判,而非給予堅定的立場表態,這個複雜的區位及歷史因素只能靠中東國家內部達成共識,才能和平解決,否則都是埋下戰爭的因子。

  而戰爭一旦爆發,人民的生命自由財產都將遭到侵害及毀損,這是所有國際社會都不樂見的情形。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總統府:歷史真相未釐清 哪來其他處置措施


【新聞來源】2017/12/07 13:20 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7日電


【內文】

立法院已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外界質疑,以「中正」命名的道路、學校將被迫改名。總統府今天澄清,歷史真相的釐清都尚未完成,哪裡來其他的處置措施?這是邏輯問題。

總統府今天說,部分人士在促轉條例通過後,刻意曲解法律條文,散布政府即將進行貨幣改鑄、道路與學校更名等措施;在歷史真相釐清前,應避免給少數人煽動仇恨、操弄對立空間。

總統府發言人黃重諺稍後進一步補充指出,威權象徵的改正,方式有許多種,包括移除、更名,也可能保存或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為之。

他說,條例當中明定一定要處理的,是包括威權時期不當審判、人權壓迫等等有必要釐清真相或者還歸人民權益、名譽的。以上這些工作,都必須要由促轉條例實施後所成立的獨立機關「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來辦理。

黃重諺強調,事情總有個優先順序,歷史真相的釐清都尚未完成,例如不當審判、人權壓迫的史實都未還諸真相,釐清責任,哪來其他的處置措施?這是邏輯問題。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9 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4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心得】

我認為這個條例的核心與目的並非促進轉型正義,也非單純批判蔣介石的威權統治,而是促進台獨以整體來看,去蔣化是「去中化,走向台獨」的重要部分,由於民進黨不能明目張膽的宣布台獨,也不能重新制憲,導致所謂「法理台獨」,便只能利用意識形態,逐步挑起大眾對中國(中共不等於全中國)的反感,同時刻意忽略當時的情勢與事實調查,將228事件轉換為政治力量,並藉轉型正義之名,表面上積極鬥爭國民黨,將威權時代的國民黨與解嚴本土化後的國民黨混為一談,暗地則緩慢達成台獨的理想。


我認為蔣介石一生有功有過怎麼能單就228事件就為他蓋棺定論?以228來說,大眾根本未釐清內戰的時局發展與事件權責分屬,檔案也尚未全數公開,就定義蔣為事件元凶?我認為這是有失公道的。除了道歉與金錢賠償,政府真正要做的是「回復性正義」這部分,即是了解事情真相,而非藉片面資訊,以單一層面、單一角度、不理性,甚至充滿仇恨與偏見的眼光來看待事件。


再以白色恐怖來說,蔣介石確實應負極大責任,轉型正義也是我們迫切需要的,但現在是只要將所有「中正」改掉、拔除所有銅像,就能解決所有事情嗎?請問這些表面動作的實質意義在哪?白色恐怖與威權統治難道會隨著銅像在歷史與我們心中消失嗎?


更弔詭的是,草案說只要是政府認定有關威權象徵的事物或文件,皆不需交付人民或國會討論,就必須配合促轉會的調查,甚至全部繳出,不繳出還得面臨巨額罰鍰呢!(國民黨的黨史館可能收歸國有)那請問審查與判斷標準在哪?為何是由促轉會來決定?憲法有授予他們這麼大的權力嗎?此外,促轉會為何是由民進黨政府指派,而非民選?其正當性為何?而「去蔣化」所需擔負的費用更是可觀,人民真的願意將辛苦的納稅錢花在這部份上?民進黨政府根本沒講清楚、談明白,甚至在未跟其他在野黨達成協議的情況下,就急著通過條例,最後可能又如一例一休般,面臨一堆問題與抗議,這樣的議事態度實在令人擔憂!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公投法修法 下週二拚三讀
【出處】自由時報 2017 12/9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8719

【內文】
投票年齡降至18
〔記者曾韋禎、鄭鴻達/台北報導〕「公民投票法」出現重大修法進程,立法院會昨二讀通過公投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將公投年齡降至十八歲,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其他包括公投範圍、各階段門檻等條文,將於下週二院會一併表決、完成三讀。

立法院二○○三年底制定門檻極高的「公投法」,遭譏「鳥籠公投」。直到民進黨在二○一六年取得國會多數後,才進一步讓「公投法補正」出現曙光。

原本無意修法的國民黨團,在民進黨團釋出善意後,同意放行多數修正條文,僅對行政院的提案權與各階段門檻有意見,留待十二日進行表決。

主管改中選會 廢除公審會
按昨日二讀通過條文,公投的投票年齡由二十歲降至十八歲,約可增加六十萬國民參與。全國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由行政院改為中選會,並廢除公審會。地方性公投則授權地方政府訂定自治條例,另訂門檻。

未來的公投提案及連署方式,除現行的書面,中選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接受電子提案及連署。

對於公投的範圍,民進黨團主張採用「依憲法規定」,涵蓋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之複決,獲國民黨團及親民黨團支持;但時代力量黨團堅持應明確寫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憲法之創制。

門檻及範圍有爭議待表決
至於全國性公投各階段門檻,提案部分,民進黨團主張由最近一次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千分之五(約九萬四千人)降至萬分之一(約一千八百多人),連署成案人數從五%(約九十四萬人)降為一.五%(約二十八萬人);通過條件則從投票率過半且同意票過半的「雙二分之一門檻」,改為同意票過半且達總數的四分之一。

時力黨團認同修正,國民黨團則希望,通過門檻同意票至少要達總數的三十%,並主張在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國民黨團書記長林為洲表示,納入不在籍投票,才能實質提高投票率,使公投不再是鳥籠,故通過門檻也不宜太低,十一日會提出修正動議。

【憲法條文】
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129條: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136條: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公投法】
30 條: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

【心得】
其實我對於將投票年齡下降至18歲,我是支持,因為18歲其實已經對於一些大眾事務是有概念的,不一定非得到20歲才能表達自己的意見。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我認為選舉權可以下修,但是被選舉的年齡方面可能需要再經過多方的研議。而最主要的還是公投的門檻,現在的門檻過高,幾乎是無法通過,根本就是「鳥籠公投」,這樣一來可能浪費設立投票的資源,也可能無法真正表達人民看法,因為有可能在怎麼投,始終無法過門檻,因此,我認為,公投門檻是目前最要修法的目標。

政一B 王嘉宏

政一王嘉宏 06114222
 
【標題】公投法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新頭殼newtalk | 2017.12.09 17:04
 
【內文】
 
  長期關心落實主權在民的「人民作主基金會」今(9)天下午2點起,開始進坐凱達格蘭大道,近五十名志工先在228公園內集合,2點半一到,安靜地以行踏、繞行方式,繞行總統府兩圈,呼籲蔡英文總統應藉其影響力督促公投法盡速補正。對於立法院預計在下周二完成公投法三讀,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感性地說,「黎明之前,總是最黑暗的,辛苦了23年,在等個三天,對我們來講不算什麼」。
 
  數十名志工下午陸續到228公園內集合,出發前基金會董事長陳麗貴先向志工表示,訴求人民做主基金會邁入第23年,而訴求公投法補正也已14年,期間不知環島繞行台灣多少次,今年也二度展開24小時接力禁食行動,可說是使盡洪荒之力。
 
  陳麗貴說,這三天行動看似簡單,其實是最接近目標的關鍵時刻,呼籲不能因此高枕無憂,不能輕忽反民主的力量,因為隨時都有逆襲、變數發生,今天行動是要告訴執政黨,「我們將堅持到公投法補正那天為止」。她還說,已經努力這麼久,不怕在多走兩天。隨後,大家齊聲高唱「我愛台灣」後,整齊劃一、安靜地展開遊行。
 
  對於是否贊同時代力量把領土變更與憲法變更的複決權納入全國性公投適用項目,基金會執行長劉明新受訪時肯定時代力量的努力,強調公投是人民的基本權利,也是民主的基本原則,不該有任何限制。
 
  不過,劉明新也坦言,目前政治情勢之下,要把憲法層次的領土、國旗、國號變更,有其困難度,所以若暫時性的按下,是勉強、非常不得以的,還是可以接受。他認為,目前極需要的是可以公投的公投法,讓人民盡快實踐與學習,藉此深化民主意識,落實主權在民,未來若有強國想要併吞、出賣台灣,公投法將會是無聲的原子彈,是保護自己的防衛武器。
 
新聞來源:
▎新頭殼:公投法可望下周二闖關 人民作主志工:不怕再多走兩天
 
 延伸閱讀:
▎風傳媒:公投法闖關出現變數!國民黨祭「案海戰術」力阻三讀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民進黨放軟…初審版本可以再談
 
聯合新聞網:公投法闖關/國民黨不擋…終極版本到時亮牌
 
【相關條文】
 
憲法  1 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投法  2 條:
『本法所稱公民投票,包括全國性及地方性公民投票。』
 
公投法  16 條:
『立法院對於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之事項,認有進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 附具主文、理由書,經立法院院會通過後,交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辦理公民 投票。 立法院之提案經否決者,自該否決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就該事項重行提出 。』
 
【心得】
 
  關於現行公投法,於2004年1月2日起實施,其根據憲法  1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保障我國國民實踐公民投票之相關權利,並在憲法增修條文廢除國民大會後改由全體國民行使.然自公投法創生之初,各方版本分歧且爭點眾多,也使得現行公投法內容窒礙難行,被戲稱為「鳥籠公投」.
 
  細數公投法之爭議,不外乎投票門檻與年齡下修、國家定位公投之實行與否,以及提案權之歸屬.公投法  1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千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12 條規定:連署人數應達提案時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五以上。』;公投法  30 條規定: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投票人數達全國、直轄市、縣 (市) 投票權人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且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即為通過。 投票人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或未有有效投票數超過二分之一同意者,均為否決。有門檻過高之疑慮.然而筆者認為,公投之精神在於對國家重大公共政策事務表達人民重視與公共參與,以相當比例之民意為公投基礎應未違反比例原則.另外,在公投適用項目影響範圍以成年人為主體之情形下,筆者亦贊同將投票年齡門檻下修至18歲,以實現權利義務對等之法律體系.
  
  至於提案權之歸屬,特別是賦予立法院有公投提案權是否違憲.根據釋字第 645 號關於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賦予立法院享有部分的公投提案權,大法官認為,其目的在於使立法院能就重大政策之爭議,而有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必要者,得交付公民投票,由人民直接決定之,因此並不違反我國憲政體制為代議民主之原則,也不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基本原則,與憲法尚無牴觸。換句話說,該規定是屬於合憲之規定。

政一B 郭南宏

姓名:郭南宏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4

【標題】ICE法庭抓無證客 數百律師抗議
https://tw.news.yahoo.com/ice法庭抓無證客-數百律師抗議-110000175.html

【內文】
針對ICE持續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行為,紐約市議長馬麗桃(Melissa Mark Viverito)連同數百名律師,7日中午聚集在布碌崙區政廳門前抗議,呼籲紐約州法庭行政辦公室(OCA)採取行動,停止逮捕無證移民。
隨著川普政府實施嚴格的移民執法政策,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今年在紐約州法院逮捕無證移民飆升900%,此舉引起維權團體強烈不滿,認為此舉破壞司法公正。馬麗桃在抗議集會上表示,這一現象加劇社區擔憂,最終將導致城市更加不安定。「他們的行動不會停止,尤其是針對家事法庭中的被告,州法庭行政辦公室必須制止該類行為。」
根據州法庭行政辦公室的紀錄則顯示,移民局今年在紐約州法院先後86次逮捕無證移民 。其中多數逮捕行動都在紐約市發生;逮捕地點包括布碌崙刑事法院(Brooklyn Criminal Court)和皇后區人口走私法院(Queens Human Trafficking Court)
參加抗議的移民律師蒙徹羅(Luis Mancheno)表示,他在日常工作中接觸的委託人,常常是其他國家罪案受害人,在原居國未被公正對待才來美。蒙徹羅也同樣是因為在厄瓜多爾遭遇仇恨犯罪迫害,其司法系統無法保護他,才在10年前移民紐約。「現在美國為什麼不願意保護那些和我有相同經歷的人?」
華裔律師王潔麗(Jennvine Wong,音譯)也強烈譴責ICE在法庭逮捕無證移民影響到她的委託人。「我是紐約市公派辯護律師,ICE的執法行為已經嚴重影響到我好幾個委託人,甚至其中一個委託人已被捕,導致我無法與他取得聯繫,也無法通知他的家人。執法人員不允許我詢問逮捕理由」。她強調,不應該讓民眾害怕前往法庭等執法機構。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七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八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二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出入國移民法:

第八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停留者,其停留期
間為三個月;必要時得延期一次,並自入國之翌日起,併計六個月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並提出證明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酌予再延長其停留期
間及次數:
一、懷胎七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二個月未滿。
二、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
       等內之姻親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而住院或死亡。
四、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
五、人身自由依法受拘束。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每次不得逾二個月;第三款
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自事由發生之日起不得逾二個月;第四款規定之延
長停留期間,不得逾一個月;第五款規定之延長停留期間,依事實需要核
給。前二項停留期間屆滿,除依規定許可居留或定居者外,應即出國。

第十三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廢
止其停留許可:
一、有事實足認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假釋、赦免或緩刑。

第十四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入出國及
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居留、定居之許可經撤銷或廢止,入出國及移民署為
限令出國處分前,得召開審查會,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審查會之組成、審查要件、程序等事宜,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十四歲以上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進入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應隨身攜
帶護照、臺灣地區居留證、入國許可證件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
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心得】

根據新聞內文所示,於紐約背部的無證移民在被移民及海關執法局(ICE)逮捕後無法享有人民基本權利包括與自己的辯護律師溝通或是通知家人......等,如此的形式作風是否涉及執法過當?有無違反比例原則呢?況且許多是因為理想中認為美國是個極為民主的國家才前往,儘管沒有經由正當程序成為有證的移民,但是被依這樣的方式逮捕是否與他們想像中的民主有所衝突?依照我國憲法第八條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若是連這項基本權利美國政府都無法給予人民那是否算是矯枉過正?這樣恐怕只會使更多的非法無證移民藏匿的更加隱密而與政府原先的政策背道而馳,如同菲律賓政府的掃毒政策,儘管手段嚴厲但是地下毒品經濟與吸毒量反增,與原先的統計資料相較之下數據已清晰說明一切。

2017年12月9日 星期六

政一B 劉宗諺

姓名:劉宗諺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6


【標題】

新生註冊率不計境外生 衝擊末段學校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8745
自由時報2017-12-09

【內文】
〔記者林曉雲、吳柏軒/綜合報導〕教育部將公布辦學指標,其中關鍵性指標「全校新生註冊率」不計入境外生,對末段班學校衝擊很大。實踐大學校長陳振貴表示,據「私校轉型退場條例」草案,連續兩年註冊率未達六成,即列入輔導名單、準退場學校,但若不計入外加名額如原民生、體保生、技優甄保生、離島生、境外生(外籍生、僑生和中生)等,部分私校恐跨不過六成安全門檻。據悉,至少超過廿所學校的新生註冊率在六成以下。

逾20校恐跨不過 註冊率6成門檻

陳振貴表示,新生註冊率不計入境外生,對境外生多的學校有很大衝擊,也與政府力推新南向政策有違,南部一所私校即招了很多印尼等東南亞學生,若無法計入,部分學校恐跨不過安全門檻。
全國家長團體聯盟榮譽理事長吳福濱則反對計入境外生,他表示,如果把外加名額計入,只是數字灌水,無法顯現學校招生辦學真實狀況,反而讓應該要退場的學校苟延殘喘。
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認為,沒理由不把境外生當一般學生看待,教育部要公開,就乾脆算清楚,有境外生的註冊率跟沒境外生的註冊率通通都公布,讓大家一目了然。
至於學校擔心註冊率不達標,或是要防範假境外生註冊等弊端,則是另外一個議題,問題核心在於「教學品質不佳」,教育部應該抓緊教學主軸,發現品質不佳的學校立即接管。
教育部政次姚立德表示,註冊率的分母是總招生名額,分子是實際招生名額,外加名額是以總核定招生名額的一成計算,很多學校招不到一成,如果要計入外加名額,分母變大、分子未隨之變大,反而對學校更不利。
教育部技職司長楊玉惠則表示,目前師生比不計入外加名額,註冊率同樣不應計入。她強調,是否列為專案輔導學校,不是只看註冊率,還包括學生人數在三千人以下、辦學品質不佳等。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21   條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評論:
近年來,學校所招收的學生,除了台灣的本地學生外,境外生也即將成為一個趨勢,而由於加上少子化的影響,若註冊率只緊緊以本地的台灣學生來算,就會產生過低的情況,因而出現要廢校的風險,再加上境外生本來也就是透過註冊,進而入學就讀,因此本該就加算進註冊率裡,不應該不予以計算,而且,是否為需要被廢校,或著是列入輔導學校,本來就不應該只考慮註冊率而已,若真應為如此而被廢校,則會影響許多學生的受教權,有可能導致較為偏僻的學校,本來註冊率就應為地理位置所以不高,如今又面臨到廢校的風險,那當地的學生該怎麼辦?

政一B 蘇柏宇

姓名:蘇柏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0

【標題】


開放政治檔案 蔡寬裕:速訂子法貫徹

 

【出處】


2017-12-09 19:43中央社 台北9日電

https://udn.com/news/story/11675/2865872?from=udn_ch1cate1_pulldownmenu


【內文】

             台灣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蔡寬裕說,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完成立法,接續要儘速訂立相關「子法」,貫徹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反威權時期司法冤屈。
            蔡寬裕接受中央社記者電話訪問時表示,通過促進轉型正義條例雖是完成立法的「最後一哩路」,但也是貫徹轉型正義的「第一步」,後續還需要推動很多工程。
            此外,蔡寬裕強調,還原歷史真相首要關鍵在檔案。就他所知,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已擬「政治檔案法草案」送交行政院,希望加速法制進度。
            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員陳儀深也認為,光靠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無法解決那麼多問題,未來要通過的政治檔案法很重要,如果沒完成政治檔案法立法,要看檔案會碰到個人資料保護、國家機密問題,如果未按時解密、為維護個資,「連加害者的個人資料也維護,那如何轉型正義?」
            蔡寬裕表示,關於清除威權象徵並保存不義遺址,文化部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對白色恐怖全台不義遺址已有初步調,也辦過巡迴展。「過去已有調,只是沒有法源處理」,現在要處理,有些遺址已被其他機關占用,必須處理。
            他說,過去許多政治受難者在二二八清行動與後續白色恐怖事件遭生命危害、權利侵犯與尊嚴受損,這也是為什麼有促轉條例6條的立法。「如何平撫司法不公,必須依照德國模式處理,就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的賠償進行處理。」
            蔡寬裕表示,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威權時期司法不法,後續有賴儘速透過制定相關子法執行,未來行政院下設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角色很重要。
            展望未來,蔡寬裕說,「名譽恢復,罪刑取消,是我們政治受難者一生的心繫。」
            他說,促轉條例通過後,在轉型正義跑道上立下里程碑,但未來還有很多工作要做,包括政治檔案開放、威權象徵與不義遺址識別、司法冤屈平反及歷史真相還原等,政治受難者不會停下腳步,期待這一切能很快實現。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中華民國因國共內戰戰敗撤退來台,為鞏固其在台之政權,以及防止共產黨對台進行任何手段之干涉與侵害,實施動員戡亂臨時條款,開始凍結憲法以及相關人民之基本權利,開始所謂的威權統治。

       隨著時間的演進,以及國際情勢的改變,逐漸反攻大陸以及唯一中國的代表權,已不付存在或難以實行了,因著很多因素與許多人的努力,中華民國也走向民主了。

       通常對於轉型正義的處理與進行,有三大之主要內容一為回復受害者的名譽,二是落實處置加害者的正義,最後則要針對歷史與真相做還原。而在過去,雖李登輝前總統有向受害者道歉,以此主要三大內容,只做到了第一項,其他二者在台灣卻尚未進行。近期至景美人權園區,也看到了一個弔詭的現象,園區內滿滿對於受害者之描述,但卻對加害者毫無記載,其實這也凸顯出台灣在施行轉型正義上,比德國多一個困難的點,也就是因台灣在轉型正義時,仍屬同一政權,並非像德國為不同之國家。

       而最近剛通過之促轉條例,則是邁向第二、三點的開頭,但由於過去不管是二二八,抑或是白色恐怖時期,很多重要政治文獻資料難以取得,故我也同蔡寬裕所言,應另再促使政治檔案法快點通過,才能補足促轉條例在加害者資料蒐集上之不足,不會受個資法或其他限制所綑綁。


       而中華民國之轉型正義,屬全國人民之共同事務,各黨派也應跨越黨的意識歸屬,還給當時受害者以及所有我國國民一個真相,藍營不應拖延,綠營更不可以此為政治提款機,並以此進行政治惡鬥。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23歲就要判人生死 你敢當國民法官嗎?
時間:2017-12-08 16:07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7321/2864096

內容:
最近,司法界最熱門的議題就是國民法官。卻因法律距離民眾太遙遠,多數人都很冷漠。但你不知道的是,國民法官跟民眾息息相關,一旦被選上了,還不能拒絕,否則要被罰6萬元台幣。

法律,究竟是保護好人、壞人,還是懂法律的人?這件事,隨著愈來愈多不符民眾期待,或是被認為與常理相悖的判決產生,討論熱度日益增加。做出這些判決的法官,也被冠上「恐龍法官」的稱號。

為了讓國人零距離接觸司法,同時與職業法官交流意見、澄清觀念,11月30日,司法院公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來,國人只要年滿23歲、高中畢業,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參與案件審理。

誰能當國民法官?
根據草案,國民法官適用於一審非少年、毒品罪,最輕本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及故意行為致人於死的案件。每宗案件,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須有六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所投,才能判決有罪。

若未達到門檻,合議庭應做出無罪判決,或是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每年9月,地方法院提供次年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給轄區內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再隨機抽選出國民法官,制訂名冊,由地方法院的審查小組進行複選,再由合議庭抽選出來。

一旦民眾被遴選為國民法官,就有義務參與審判。就像符合服兵役、納稅條件的民眾,如果不執行這些法定義務將受罰;若國民法官無故不出庭,就會被處以六萬元台幣以下的罰鍰。除非突然罹患重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才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至於年滿70歲以上、公私立學校教師與學生、因病或是因養育親屬而難以執行職務、發生重大災害或事故,以及曾任國民法官而未滿五年的民眾若被選任,則可以拒絕。

草案也以刑罰保護國民法官本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的個資和人身安全。

並非所有人都能擔任國民法官。包含正副總統、行政機關首長、民意代表、司法機關、司法警察機關人員等具法律專業背景,以及與個案有關的人在內,都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檢察官、被告與被告的辯護人在國民法官人選確認前,分別有權剔除候選的國民法官,總次數以四次為限。意思就是,每一庭的六名國民法官,至多有四位可以被剔除。

司法院預估,國民法官每年約審理1200起案件,每案開庭時程約七天,每人每天能領到約3000元的差旅費,未來,每年因應此制度需編列的審判業務費、國民法官日費、旅費等經常性經費,總計約2.2億元。

不過,目前各界對於草案的聲音不一,中華民國法官協會就表示,目前內部法官仍未達成共識,無法作成統一的聲明對外表態,且內容也有諸多疑點待釐清。主要疑慮有以下三點:

疑慮一〉人數設計基礎、遴選年齡標準為何?
司法人權進步協會理事長何俊英肯定國民法官制度,但他對於六名國民法官加上三名職業法官的人數設計存疑,法官受過專業訓練,容易形成共識,會否成為關鍵少數?

不僅如此,一名法官從大學畢業、參加國家考試、司法官訓練結束,到實際審理案件,最年輕也已24或25歲,仍被外界以「奶嘴」形容。

但草案以23歲為遴選標準,亦即大學一畢業,就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是否將被質疑生活經驗、歷練不足?

對此,一位不具名的檢察官指出,國民法官是希望引進社會上一般非法律專業之人的生活經驗跟價值觀,因此23歲的門檻應該是認為只要具備基礎智識經驗的人,就有參與審判的能力。

至於國民法官需具有國語理解的能力,是否間接排除主要使用閩南語、客語的民眾?這位檢察官也解釋,為確保開庭過程流暢進行,《法院組織法》第97條本即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

實務上,若遇到不懂國語,只聽得懂台語的當事人,法官仍會嘗試以台語溝通,或由書記官、法警協助翻譯。草案規定只是最低要求,「應該沒有歧視或排斥特定族群的意思。」

疑慮二〉淪為替判決背書?
律師張子特認為,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需共同認定事實(被告有沒有罪)、適用法律以及量定刑責,但在一般民眾對條文、法理並不理解的情況下,量刑時,可能會受到法官影響。

他以美國陪審制為例,陪審員與法官隔離,僅就生活背景與歷練認定事實,而且認定的事實對法官具有拘束力。

不過,國民法官雖然也參與討論,且能投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但其認定的事實,對法官並無拘束力。即使最終作出判決,是不是讓看似「合作」的制度,淪為「背書」工具?

疑慮三〉矚目案件依社會觀感判案?
國民法官多為素人,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可能得多花時間,向國民法官解釋開庭流程,將拉長案件總審理時間。

再者,國民法官能參與的案件有兩種,第一種是「最輕刑為有期徒刑7年以上之罪」,如性侵未滿14歲的孩童、放火燒毀有人使用或有人所在的建築物等;第二種是「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殺人。

這些案件,通常都是社會矚目的重大刑案,目前許多民眾對此的心態,通常是給予重罰,比如被告若是殺人,就一律處死。國民法官能否屏除社會觀感,落實「無罪推定原則」,不讓民粹凌駕證據、事實之上?

草案明年2月送立院審查
為彰顯改革決心、凝聚共識,讓國民法官草案順利於明年2月送立院審查,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司法院將於12月在北、中、南三區各舉辦一場公聽會,廣邀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充分討論。

在社交網站普及的現在,常見許多「鍵盤法官」仗勢著匿名機制,高舉「言論自由」大旗,針對重大刑案發表高見。但是,當人人都有機會真實在法庭面對案件當事人,親身經歷雙方攻防戰時,即使個資受到保護,是不是還能像在網路般坦率地陳述己見呢?

政府希望讓民眾參與案件審判,從另一個角度找出法律制度的盲點,提出反饋,立意雖良善,但坊間各種疑慮如無法有效解決,能否提升民眾對司法的信賴,仍是個大問號。

(作者/蔡立勳 本文出自2017.12.5《遠見》網站,未經同意禁止轉載。)

相關憲法條文:
第 80 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 81 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
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心得:
國民法官這項制度或許是要效法國外的陪審團制度,有鑑於台灣這幾年司法單位對於許多重大社會案件的判決,普遍和民眾的認知及期待有落差,造早許多民眾對於台灣司法的不信任,戲稱台灣的法官為「恐龍法官」,若能夠成立國民法官這樣的制度,其優點除了能夠在司法判決時,納入更多社會上不同的經驗及價值觀,使判決更具公信力,同時也能夠提高一般民眾對於司法的參與,使更多民眾開始關注公共議題,我想司法不應該只是部分法律工作者的責任,應該是全民的責任,為有更多人開始關注並了解法律,司法才能夠更貼近社會正義,而不是操弄在部分法律人及有錢人手理。

不過,若要引進這樣制度目前還有諸多疑慮,對於普遍沒有法律專業的社會大眾,國民法官的資格及產生方式,還有討論空間,而且國民法官為民眾之義務,若實施,是否會造成民眾的困擾而引發反彈,以上問題還有待相關人士努力,雖然如此,但是台灣民眾長期對於司法判決不信任,恐會引發諸多社會問題,如今有ㄧ個具體的改善方式,因此,對於此改革方向我還是持較樂觀支持的態度,希望台灣的司法制度能夠更趨成熟與完整。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高市議會決議 秋冬空污 學校禁辦運動會
【出處 日期】
【內文】
12月到2月間 空品常拉警報
〔記者葛祐豪/高雄報導〕全台首例!高雄市秋冬空氣品質差,恐危及學生健康,高雄市議會昨通過決議,要求各級學校從明年起,不得在秋冬十二月至二月空污嚴重時舉辦運動會,以維護學生健康。

 高雄市議會昨通過決議,要求各級學校從明年起,不得在秋冬十二月至二月空污嚴重時舉辦運動會,以維護學生健康。(記者張忠義攝)

細懸浮微粒 約三成來自中國
空氣污染物中的細懸浮微粒(PM2.5)大約三成來自於以中國為主的境外污染,秋冬季節東北季風盛行期間,致使高雄空污問題嚴重。

為對抗秋冬空污,高雄市府日前才首創全台推動大眾運輸尖峰時段免費措施。高雄市長陳菊表示,市府長期透過各種措施努力解決空污議題,包括嚴格管控工廠排碳、鼓勵汰換二行程機車、冬季大眾運輸免費、強化綠地植栽等,對於議會決議予以尊重也樂觀其成。

保護學生健康 避免戶外活動
高雄市議員張豐藤昨天在審查教育局教育發展基金四一三億元預算時,提出附帶決議,他強調,高雄秋冬空氣品質時常拉警報,空氣中的懸浮微粒對老年人及未成年孩子的傷害特別嚴重,為保護學生健康,應限制學校秋冬舉辦運動會,將活動調整於春、夏舉行。

張豐藤統計,高雄市國中小、高中職共三五八所,十一月舉辦校慶運動會的有三十四所、十二月多達一二九所,總計一六三所,比例高達四成五。

高雄市議會教育委員會召集人陳信瑜議員也說,高雄秋冬霾害嚴重,學生應避免戶外活動,大型運動會更要避免在秋冬季節舉辦。

議長康裕成贊同兩位議員的主張,並進一步要求將「各級學校不得在秋冬空氣污染嚴重時辦理運動會」的附帶決議改為「決議」,獲得出席議員無異議通過。

康裕成強調,期盼教育局參照市府公布空污最嚴重的十二月至二月時段,明令各級學校不得舉辦運動會,並於明年提出具體因應方案。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7 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心得評論】
  從中國來的細懸浮微粒影響到台灣的運動會,我覺得有一個遺憾的事情。如果空氣汙染的原因在於國內的話,可以依照相關法規努力減量汙染物質,但這次的原因在於中國,解決的過程包含外交的問題,可說是不容易解決。再說台灣國內,尤其是中部的空氣汙染問題也很嚴重,我覺得先要處理國內的問題。
  我認為高雄市議會的決定很好,雖然被限制向來定期舉辦的活動有點可惜,還是教育者應該要保護學生的健康。國家各有領土領海領空,不過空氣是公用的,汙染空氣可能會飄其他國家影響人民的健康,我們都是住在地球上的世界市民,要一起想辦法解決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