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3日 星期日

政一B莊易霖

姓名 : 莊易霖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15

【標題】

 滿23歲 就有機會當國民法官


【新聞來源】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56566
【時間】
2017-12-01

【內文】

參審草案出爐 人民有義務參與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只要年滿廿三歲,人人都有機會當法官!司法院研擬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長達三十年,昨天邁開一大步,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昨天在高等法院宣佈,人民參與審判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採取的制度,未來台灣國民只要年滿廿三歲,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預定明年二月和行政院完成草案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中),宣布國民參審制草案出爐。(記者項程鎮攝)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中),宣布國民參審制草案出爐。(記者項程鎮攝)

6國民法官、3職業法官合審

根據司法院「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適用於一審非少年、毒品罪,且最輕本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以及故意行為致人於死案件,每件案子由六名國民法官與三名職業法官合議審理,合議庭須有六票以上認為被告有罪,且其中至少一票是職業法官所投,才能判決有罪。
草案規定,民眾一旦被遴選為國民法官,就有義務參與審判,無故不出庭將可處六萬元以下罰鍰,萬一被選上後突然罹患重病或遭遇重大事故,無法繼續擔任,由備位的國民法官遞補。
另外,國民法官屬於廣義公務員,如到處散布審判內容,或手癢把審判內容PO上網,都會觸犯洩密罪,可處一年以下徒刑;收賄者罰更重,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徒刑。
該草案也擬定以刑罰保護國民法官的個資和人身安全,如洩漏國民法官的照片、地址等個資,可處一年以下徒刑,若意圖影響國民法官行使職務或意圖報復國民法官,甚至對國民法官本人、配偶、八親等內血親、五親等內姻親或家長、家屬進行傷害等犯罪,還要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由於此制度是要讓一般國民有機會擔任法官,因此包括正副總統、行政機關首長、民意代表等均不能擔任國民法官,司法機關與司法警察機關人員等具有法律專業背景者、與個案有關者也不能擔任,如檢辯雙方篩選國民法官成員時,發現其中有人對案件有成見,不能公平審判,就有權將其剔除。

每案約開庭7天 日領3000元

司法院估計,國民法官每年約審理一千兩百起案件,每案開庭時間約為七天,每天可領到約三千元費用,合計國民參審制每年須編列審判業務費、國民法官日費、旅費等經常性經費約二億二千多萬元
司法院指出,過去幾十年來,我國都是由考試合格、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職業法官全權負責審判工作,雖然多數法官都很認真地從事審判,但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程度仍始終無法提升,對審判也有不少誤解,希望藉由推動國民法官制度,讓國人可以零距離地接觸司法,同時可以與職業法官進行意見交流和觀念澄清,不但能提升司法的透明度,也應能有效提高人民對於司法的信賴


【相關法律條文】

第18條: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9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對於國民法官的立案方向,深入的去瞭解,司法院對此事,據司法官員說,他們已經研擬超過了三十多的年頭,在今年才真正有實際的做為去起草法案。在過去的日子中,相較於韓國於2008年施行的「國民參與審判制」〈類似陪審〉與日本在2009年實施的「裁判員制」〈類似參審〉,台灣所推動的僅是對於審判無實質干預能力的「觀審」制度。
               想當然而,這樣的司法改革,在社會上目前還存有諸多的爭議,在持有同意意見與不同意意見的兩肇雙方,對此也爭論不休,然而我想,這樣的制度是好是壞,現在的我們還無法去完全的定奪,或許同意的人會說這是司法制度公開化的最佳做為,然而持有反對意見的人則會說,台灣目前的人土〈陋習〉風情〈收紅包〉還是屢見不鮮的,而且這所花費的經費實在是多餘且無效率的,如果真正推行,他會是使司法更加腐敗的推手。
            是福是禍,我想這是需要時間與實例去親証的,然而,對此我們也需要投有更大的關注才行,畢竟這是我們在生活中息息相關的,因為如果這真正的推行了,我們每一個人就都有機會能成為國民的法官。

政一B 桂學彥

班級: 政一B
學號: 06114234
姓名: 桂學彥

標題: 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黃暐瀚分析後稱有可能
時間: 2017/11/29
出處: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129001791-260407

內文: 

「北北基安定聯盟」所發起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罷免案,將在12月16日舉行投票,有可能出現台灣史上第一起「罷免立委成功案」。對此,資深媒體人黃暐瀚分析後表示「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真的可能。」
黃暐瀚在《ETtoday東森新聞雲》雲論中指出,過去要罷免成功很困難,除了提案門檻高之外,正式投票當天,必須得有過半的「有效選舉人」出來投票,並投下過半以上的同意票數,才算罷免成功。然而,「雙二一」的超高門檻於去年11月29日被廢除。現行的制度,只要同意票多於反對票,且同意票數超過總選舉人的四分之一就算過關。而選罷法去年修法降低罷免門檻後首件罷免案,對象就是當初積極推動修法的黃國昌。
「罷免黃國昌可能成功嗎?」黃暐瀚認為真的可能成功。他分析道,2016年黃國昌以8萬0508票,當選新北市第12選區立委,但現在要罷免黃國昌,只需6萬2798票,這數字比當年輸給黃國昌的國民黨立委參選人李慶華拿到的6萬8318票還低!黃暐瀚說只要兩年前投票給李慶華的選民,12月16日當天出來再次投票反對黃國昌,且不計算這兩年不滿黃國昌的地方選民,「黃國昌,就會被罷免成功」。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17條: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憲法第133條: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心得:
雖然台灣是一個民主意識相當強盛的國家,但在某些方面,例如: 公投、罷免案等的議題卻很難達成共識,使得每一次的發起最後都沒有成功,且造成資源浪費,而眼看此一罷免案在門檻變低以後即將成功,但若大部分的人民都抱持著不差自己一票的想法而不去實施自己的投票權,則這一罷免案最終也將以失敗告終,因此我認為人民須對擁有投票權更為重視。

政一B 陳采淇

姓名:陳采淇
班別:政一B
學號:06114237

【標題】北醫護理師疑過勞猝死 醫勞盟:勞基法通過後恐更嚴重
出處:http://m.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271715
日期:2017/12/2 20:28

【內容】
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在日前傳出,有護理師疑似因連續上13天的班,加上安排休息的3天又拿去實習,導致最後在宿舍猝死的事件。對此,醫勞盟發言人姜冠宇今表示,依該護理師的班表,小夜班與大夜班間隔並無休息滿24小時,《勞基法》也沒有將學習工時納入,未來《勞基法》若通過,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根據《蘋果》報導,姜冠宇今天對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護理師心肌梗塞猝死的事件表示,這名護理師班表小夜班隔天直接大夜班,中間沒有休息滿24小時,連續上班對身體影響很大,輪班之間必須有足夠的休息時間,班表必須檢討。
另外,對於護理人員必須在職學習,休假時間也必須到醫院,姜冠宇指出,學習工時與正常工時是分開的,但《勞基法》卻未涵蓋學習工時。
姜冠宇進一步表示,《勞基法》修法擬將輪班的間隔時間從11小時縮短到8小時,護理人員是三班制,若輪班間隔為11小時,至少還可以保障休息2班的時間,但若輪班間隔縮短至8小時,等同只能休1班又得在上工,實際睡眠時間恐怕不到4小時。
姜冠宇強調,根據上述的說明,若未來《勞基法》通過,護理人員過勞的情形恐更嚴重。

【相關法條】
憲法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54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勞基法
8 雇主對於僱用之勞工,應預防職業上災害,建立適當之工作環境及福利設施。其有關安全衛生及福利事項,依有關法律之規定。
30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
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
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三十條之一之正常工作時間,雇主得視勞工照顧家庭
成員需要,允許勞工於不變更每日正常工作時數下,在一小時範圍內,彈
性調整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

【心得】

台灣在勞動者權益上一直呈現非常不平衡、不公平的對待,除了法律上的漏洞,還有立法者對於勞工不夠設想,在《勞基法》中雖然明顯可以看出政府也努力想讓勞工不受虧待,想在資方與勞方之間取平衡,但各種解釋之下反而扭曲了立法原本的目的。而現今的台灣將會慢慢進入勞力缺乏的狀況,而那時便是需要勞力的時候,但現今的法律只會讓未來的勞力選擇出走,而對於外籍移工的不友善和剝削也只會讓台灣進入勞力空洞。我想這是目前台灣最需要解決的問題,雖然已將兩公約納入國內法8年了,但需要改進、加強的部分還有很多。

政一B 林敬芳

政一B 林敬芳
姓名:林敬芳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2
【標題】李明哲判刑 美國務院促中國放人
【出處】自由時報 2017-11-30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56192
【內文】
歐洲議會也聲援李 質疑中國審判不公
〔駐美特派員曹郁芬、記者呂伊萱、彭琬馨/綜合報導〕針對台灣非政府組織工作者李明哲遭中國政府重判五年徒刑,美國國務院東亞局發言人崔葛瑞絲廿八日表示,本案以模糊的「顛覆國家」罪名判刑,「美國感到失望」。

中國以顛覆國家罪名判刑 美國表失望
崔葛瑞絲在答覆本報記者的電郵中表示,「我們敦促中國當局釋放李明哲,讓他可以與家人團聚。」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游詩雅昨回答記者提問時也表示,對於中國以「模糊的罪名」判處李明哲五年徒刑,美國感到失望;AIT並敦促北京當局釋放李,讓其與家人團聚。

美國布魯金斯研究所東北亞中心主任卜睿哲則說,李明哲案只會使兩岸關係的氣氛進一步惡化。

卜睿哲在電郵中表示,北京增加了一個懲罰台灣或台灣人的新領域,這樣的行動無助於中國在台灣的名聲。 他說,中國藉李案給台灣人的訊息很簡單,台灣人民必須在倡議人權和到中國大陸旅行之間做出選擇,「他們不能嘗試兩者兼顧。如果他們這麼做,連自己的自由也會失去。」

智庫「全國亞洲研究局」負責政治與安全事務的資深主任馬翊庭在「二○四九計畫室」舉辦的一場美台關係研討會上表示,李案有高度政治性,是中國對台心理戰的一部分,藉此展示對台灣政府的不滿意。她表示,美國可以採取幾個動作反制,除了質疑中國法律制度的透明性,也應該採取外交行動,與中國討論這類案件。

此外,歐洲議會人權小組委員會主席潘茲瑞昨晚發表聲明,對於中國是否進行公正審判「深感懷疑」。他認為,李明哲可能被迫在一個不該有的審判中,被強迫發表談話。

潘茲瑞說,李明哲從事的和平活動屬於國際法界定的言論自由範圍,「我們必須堅持這些國際定義和標準」,呼籲中國應釋放李,讓他和家人早日團聚。

【憲法條文】
8 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法院對於前項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於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11 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2 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14 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22 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心得】

從李明哲的事件來看,我認為中國的確利用此事件,間接壓抑所謂的民主自由以及人權概念,此外也是要台灣在人權與到中國之間做選擇。在這場審判中完全看不見公平正義,李明哲的所有言論及承認其犯行,極大可能都是「被迫」,而我最大的疑問依舊是,為何台灣的人民能夠在對岸被判刑、限制其自由,而政府始終處於弱勢,並無較明顯的作為,我認為這是應該要積極處理的,畢竟在憲法裡第11條就有明說,人民有其言論自由,但是我們的人民現在卻因為言論,在對岸被以「顛覆國家」的罪名,而被判刑。

政三A 許家豪

姓名:許家豪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9

【標題】許宗力:釋憲制度 司改重點
【時間】2017-12-03 00:03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669/2852989?from=udn-relatednews_ch2
【內文】
司法院長許宗力昨天表示,大法官釋憲制度的變革,是司法院推動司法改革的重要項目之一;他坦言,這部分讓終審法院有些法官感到冒犯,但為使人民基本權利獲得無缺漏的保障,司法院會堅持貫徹改革目標。
司法院昨天在法官學院舉行大法官學術研討會,除針對憲法解釋與憲法上未列舉之權利,有四場學者發表的論文與講評外,許宗力在致詞提及包括婚姻自由(含同婚釋憲案)、隱私權、人格權等多號大法官解釋,都屬於憲法廿二條的非列舉權利。
許宗力表示,在多元價值衝突與社會快速變遷的情境下,未來會有越來越多非憲法上列舉權利的保障問題,進入到法院尋求訴訟救濟,甚至在窮盡法院審級救濟途徑後,進而聲請大法官違憲審查,是司法體系無可迴避的課題。
許宗力也指出,大法官釋憲制度是司改重要項目,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司法化、裁判化及全面法庭化,並使大法官釋憲業務更加公開透明。
許宗力談到,為使人民基本權獲得完整無缺漏的憲法保障,司法院研議引進德國「裁判憲法審查制度」;對個案裁判法律見解有誤用或忽略基本權重要意義、或是違反通常情況下所理解的憲法價值等情形,都將新增納入大法官違憲審查的標的。
他坦言這部分讓終審法院法官感到有點冒犯,但為無缺漏的保障人權,仍是值得引進、有意義的改革措施,也強調司法院會堅持貫徹改革目標,透過修正「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落實。
許宗力表示,從民國卅八年作出大法官釋字第一號解釋,至前天作出釋字七五六號解釋,將近七十年,不管是社會趨勢的追隨者或社會工程師,大法官都扮演著重要角色。

【相關憲法條文】
7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15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16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171     
法律與憲法牴觸者無效。
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釋之。
173     
憲法之解釋,由司法院為之。

【心得】

隨著時代的進步與開放,愈來愈多非憲法上列舉權利的保障問題,婚姻自由便是最好的例子,人民對於法律上沒有列入之問題,需窮盡救濟途徑才能聲請釋憲,而這段過程中得需要花多少心力與時間,此次司法院院長所發表之釋憲改革,雖對大法官而言可能對其專業度有所冒犯,但為了人民的基本權利獲得保障,勢必得做出改變,許宗力也提到,未來大法官審理案件將司法化、裁判化及全面法庭化、釋憲業務更加公開透明,目的在於因應社會進步的推移,期望有天,人民的基本權力能在受保障的情況下完全落實。

政一B 林毅


姓名 : 林毅

班級 : 政一B

學號 06114225



【標題】國民法官草案出爐 台灣司法里程碑



【新聞來源】2017/11/30 20:53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30日電




【內文】

司法院今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有檢察官認為有助民眾貼近司法,但案件審理時間恐拉長;律師說,這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但有進步空間。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共有120條條文,規範國民法官的相關權利與義務。

對此,法律團體永社副理事長、律師黃帝穎受訪時指出,這是司法院回應今年總統蔡英文在司改國是會議總結提出的「國民法官」主張,也確實較現行法官「獨攬大權」的審判制度進步,值得肯定但仍有進步的空間。

黃帝穎強調,司法院版的國民法官,由法官與國民共同審判,較接近日本「裁判員制」,這與英美「陪審制」由國民獨立認定事實,法官適用法律的司法分權概念不同,但今年司改國是會議決議並未就陪審或參審達成共識,兩制度的表決票數相同,因此較民主且周延的做法,是讓社會有機會了解陪審制與裁判員制(偏近參審制)的不同,兩制度試行一段時間後,再決定國民參與審判的重大司法變革方向,較能符合社會對司改的期待。

一名不願具名的檢察官則說,讓人們走入並參與法院審判過程,有助民眾了解司法,進而找到問題、反饋;不過,國民法官採隨機抽選,有很大的機會選到素人,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可能要多花一些時間解釋,讓國民法官熟悉運作,這將使案件總審理時間拉長,若被告又在押,恐讓法官有審理的時間壓力。

此外,國民法官依據他們的社會經驗、社會觀感審理案件,倘若碰上「反感」案件,刑度可能會下的比一般法官來的重。

「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內容提到,國民法官資格為年滿23歲國民等,適用案件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徒刑之罪,以及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案件,由法官三人、國民法官六人組成,共同進行審判。

國民法官隨機挑選產生,到庭的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法院要給付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但在案件未定讞前不得洩漏評議秘密,也不能要求或收受不正利益,否則最重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件進入國民參與審判法庭的有罪認定,必須要九名國民法官及法官在內達2/3以上同意。若沒有達到2/3以上同意時,應諭知無罪判決或做出對被告有利的認定。



【相關法律條文】

司法

77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78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79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

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80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81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82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心得】

        個人認為台灣還不適合效法歐美國家引進國民法官這個制度。「國民法官」有好有壞,且在不同國家實施皆會產生不同效果。以好處來說,國民法官的確可以避免法官做出極不適當之判決:過去美國有些法官存在種族偏見,當他審判黑人時,可能會做出不適判決,例如:1857年的Dred Scott v. Sandford案,以及1986年的Anthony Ray Hinton案。當時若有公正的國民法官在旁協助或參與審判,類似情形將會減少許多。台灣有些法官審案時也會出現判決不公的情形,例如:2014年張彥文以47刀砍殺女友後強吻屍體,法官認為他是台大畢業,極有教化可能,故予以輕判;而許多性侵未成年女性的案例亦為如此。

        國民法官的出現可減少法官裁判上的疏失,但總體來說,我認為壞處仍遠大於好處。以台灣來說,人民在重大刑事案件上,愈來愈難接受法官的判決,總認為法官包庇犯人,不懂得體會家屬的傷痛,以致人民聯合媒體,形成強大的輿論壓力,以影響司法判決;甚至也有議員為贏得民心,向法院施加壓力,企圖干預判決。假如引進此制度,國民法官會不會順應(已經偏離理性)的民意,對被告作出不利的判決?輿論會不會將矛頭指向國民法官,影響他的判決甚至是卸任後的生活?假若發生冤案,過去的國民法官是否要負責?

        上週,我在臉書看到一張圖表,充滿對法官的誤會與蔑視,從底下眾多網友的回應,讓我了解大部分民眾仍缺乏基本法學素養(例如司法不受民意干預、刑期的裁量有其上下限),以及誤會被告與忽視其人權(有人不知被告不等於加害者、被告的受辯護權)。我很難想像讓缺乏法律知識的人當法官,後果會是如何。草案說會讓他們上課接受訓練,若讓素人上幾堂課就能當法官,那其他讀法律系、辛苦準備司法考試的人是讀假的嗎?那些素人真的能跟受多年法律訓練的人相比嗎?在我看來,只是徒增沒必要的審判時間,以及浪費法律資源罷了。此外,草案中未把刑案的複雜程度考慮進去;也未規定思想偏激的人不能當法官,要是審判出了差錯,其後果不只讓人民更加不信任政府,一個人寶貴的一生也將隨這個爛制度給徹底糟蹋。司法院以如此草率的心態,在一切細節和應變措施都未講明白的情況下就急於推動這個制度,實在令我搖頭嘆息。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部份大學學生會發起去蔣化

[時間] 2017-11-27

[出處] http://news.sina.com.tw/article/20171127/24769300.html

[內容]
包括中山、政大、東吳、師大、成大等大專學生代表,今天赴教育部要求落實轉型正義,拆遷校園內的兩蔣銅像,並更改中正堂與中正樓命名。學生團體表示,已發起跨校串聯學生代表,希望在本學期校內會議提案。教育部則表示,尊重校園民主精神。

中山大學學生會指出,去年10月已由學生在校務會議中成立銅像處理委員會,討論銅像議題,並陸續舉辦校園短講、辯論賽、公聽會等活動,都是轉型正義的實踐。大學法改革陣線呼籲促轉條例的審議不該拖延,也呼籲教育部與立委重視校園民主及大學法修法。

教育部回應,尊重校園民主及大學自治的精神,有關現存在校園的遺像和圖騰,尊重各大學以民主精神處理,希望學校能依照民主程序及多元方式,透過師生共同研商,以理性思辨、良性溝通方式進行。

[相關條文]
憲法
11: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6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
轉型正義是近年來的趨勢,也是從威權統治逐步落實民主體制之國家必經之路,舉凡德國、南非、東歐前共產國家等等都有轉型正義之行動。相對來說,中華民國在處理轉型正義等議題時,為何會使轉型正義流於政治籌碼和口號乃是對於所有人民之重要課題。
我認為所謂的去蔣化並不是真的要讓蔣介石這號人物消失在台灣這塊土地上,而是藉由所謂拆銅像這過程促使政府和國民黨積極面對這一慘痛的歷史事實,不讓那些政治受難者的犧牲只存在於過去。就算有人會認為轉型正義只不過是民進黨用來騙選票的政見等等,我認為雖轉型正義有其政治目的,但仍不可否認其正當性和意涵。
而如連所謂去蔣化這一議題都有人認為是不必要之行為,那又該從何談起轉型正義呢?並不是沒有更重要的議題須討論,而是校園移除銅像這議題是對於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轉型正義之開端。銅像該存在於哪裡?其存在的目的又是什麼?
至少校園中存在一威權時代的政治人物這點仍是具有高度爭議的,學校乃是教育之場所,培養學生的公民素養更是其目的,儘管現今大多數參與討論的人民都不曾經歷過當時的政治迫害,但仍有義務了解過去的歷史事實。而銅像的存在是否會造成學生在潛意識中認為其是正當的又或者加劇學生政治不正確之趨勢乃是我的疑慮。

政一B 西村優伽

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
百年校史來第六人 東大陸生遭撤銷博士學位
【出處 日期】
20171202日 08:56 中時電子報 李靖棠 http://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71202001091-260408

【內文】
據日本東京大學(University of Tokyo)官網報導,經調查委員會多年來審查,將撤銷一名大陸留學生的博士學位,這是東京大學150年歷史上第六次撤銷學生的博士學位。東大的官方聲明中指出,該名周姓陸籍留學生,於2008年申請進入東京大學國際情報學府專業(III/GSII),並在2012年提交論文審查,題目為《<ミドルクラス>のメディア・イメージとその意味 -「高度経済成長期」における日中新聞の比較分析を通じて》,主要以中日兩國新聞內容進行比較的課題,在經4名校內教授與1名外校學者嚴格審議後,於隔年初通過審查而取得學位。

但從陸媒報導中卻顯示,在該名周姓博士生畢業後一年,開始有校外人員向東大反應,質疑該篇論文的整體原創性和規範,迫使校方展開大規模調查。在調查過程中,校方也多次與周生進行聯繫,而他也坦承自己確有不當之處,但兩度向校方提起申訴都遭駁回,最終被東京大學以嚴重涉及抄襲他人著作為由,將其博士學位撤銷、並對其指導教授給予警告處分。東大的聲明中更強調,此次乃最終決定,周生已無校內申訴的機會。


對此事件,東京大學國際情報學府主任佐倉統表示,「對於此事讓本專業失去外界的信任,我們將從根源開始進行整頓,並一步步地重新打好基礎。」副校長石井洋二郎亦表示,「非常遺憾,將對教職員、學生進行徹底的科研倫理教育,舉全校之力防止這樣的事情再次發生。」

(中時電子報)

文章來源:博士の学位授与の取消しについて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著作權法
第 
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為編輯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編輯著作之保護,對其所收編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第 52 
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
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 64 
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至第六十
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應明示其出處。
前項明示出處,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
,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

【心得評論】
所有的憲法之中,我認為第11條規定的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是最有名的,大家都有可能學習、寫論文、表示自己意見的機會,應該要知道這一條。
日本大概三年前有的關於著作的報導鬧了很久,和這次一樣有一個研究員發表的論文後來被有人指論文圖像存在問題,結果調查委員會確認存在學術不端,論文被撤回了。因為那篇論文的主題是新細胞,一開始在國內外都十分引人矚目,之後的過程也受到各種的爭議。我覺得這件事情讓更多的日本人來關注到著作權的議題。所以我們知道一次發生這樣問題會怎麼樣,這次的事件也恐怕影響到東京大學的權威。為了避免發生這樣問題,必須不但個人注意不要抄襲他人著作,還有組織也好好地管理個人的著作物。

政1B黃奕喆

姓名:黃奕喆
班級:政1B
學號:06114217
時間:
出處:https://global.udn.com/global_vision/story/8663/2842092
 【標題】
教你照服做功德?日本照服移工的血淚事實

【內文】
日前行政院賴清德院長一席「照服員薪水低,當作做功德」的「勉勵」,引起輿論譁然。而比台灣早一步踏入超高齡化社會的日本,也在這個月讓引入照服人力的新政策上路,同樣值得我們關注。▌高聳的「日語之壁」
日本政府推估,到2025年日本會需要253萬名照顧服務從業人員,但若按照現狀推估,屆時將會出現38萬的人力缺口。但根據統計,照服員的平均月薪僅有全體勞工的七成左右,加上工作負荷繁重、專業不被重視,使得日本雖然有大量養成照服員的職業學校,仍舊供不應求。
從2008年開始,日本開始實質開放外籍照服員。但提供人力的國家首先需要與日本簽有經濟夥伴協定(EPA,目前有印尼、菲律賓與越南),並以準備「介護福祉士」(照服員)證照考試的名義赴日,一面研習一面準備考試。研習期間最多可以停留五年,考取後可申請繼續在日本從事照服員工作。
結果實際上利用這個管道赴日的移工每年僅有數百人,且證照考試的及格率僅有三成多。主要的原因,一般認為是這些「考生」的工作負擔其實與正職照服員無異。要一面工作,同時在年限內將日語以及相關學科的能力提升到足以應付考試,對移工而言非常困難。因此大多數的移工仍是傾向優先選擇低門檻的香港或台灣。
即便順利取得證照,大多數的移工仍會選擇返國。一般認為主因是,就算外籍照服員能夠在日就職,並讓家人取得簽證來日,以照服員的薪資仍不足以支撐一家在日生計。
日本自2008年開始實質開放外籍照服員,但對隻身前往日本填補長照人力缺口的外籍照...
日本自2008年開始實質開放外籍照服員,但對隻身前往日本填補長照人力缺口的外籍照服員而言,從低薪到語言限制,種種嚴苛的勞動環境都讓人卻步。圖為2008年菲律賓照服員抗議菲日兩國的經濟夥伴協定。 圖/歐新社
▌新的入口:照服居留與技能實習
基於到目前為止移工的移入量,相較於日本照服員的缺口,根本是杯水車薪,因此日本政府在今年九月施行新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法(下稱入管法),新增「照服」作為居留資格,也就是將「照服」承認為得申請工作簽證的專業項目之一。另外也於十一月上路的新技能實習法中,將照服工作列入外國人技能實習制度的項目之內。
但若要申請以「照服」專業赴日工作,必須要先就讀日本技職高等教育體系的相關科系,畢業後考取日本的照服員證照後,方能申請。考量所需的日語能力門檻以及留學費用,似乎難以期待會有大量外國人循此管道投入日本照服產業。
與此相較,技能實習的門檻就低上不少。日本的技能實習制度始於1993年,是在日本政府決定不導入藍領移工後,以「技術援助、培養後進國產業人才」為名目,所開的另一扇門。技能實習生僅需要非常基本的日語能力,以及滿足年齡、健康等基礎條件,即可運用此一制度赴日「實習」三年。
菲律賓之外,日本也於2008年與印尼簽定經濟夥伴協定;同年,印尼方釋出第一批照服...
菲律賓之外,日本也於2008年與印尼簽定經濟夥伴協定;同年,印尼方釋出第一批照服員前往日本。圖為印尼照服員的行前「特訓」。 圖/路透社
名目雖是「實習」,但實際上就是從事各種缺工的農業、工業基層勞動。根據統計,2016年在日本「工作」的外國人已高達108萬,當中有近23萬人是技能實習生,大多來自於越南、中國與菲律賓。除此之外,尚有不少在語言學校掛名,假留學真打工,甚至學校與仲介公司勾結剝削學生的情形。
自技能實習制度施行以來,雖然實習生適用勞基法,但仍不斷傳出薪資過低、苛扣高額食宿費用、職災後雇主避不見面、甚至過勞死等問題。雖然在本次修法當中,在開放照服類技能實習、延長實習期間至五年以及放寬雇用人數的同時,也一併強化了相關罰則與監察機制,例如要求實習計畫送審。但能有多少效果,有鑒於過往的落實程度,實在難以樂觀。
除了勞權問題之外,由於到目前為止的技能實習生,大多是投入農業與工業,即便日語能力不佳,仍能勝任工作。但照服需要與人密切接觸,而且被照服者的表達能力可能低於一般人,僅具備基礎日語能力的實習生是否能勝任,是否會因溝通不良而發生意外,均有許多疑慮。
日本到2025年會需要253萬名照服員,屆時將會出現38萬的人力缺口。 圖/...
日本到2025年會需要253萬名照服員,屆時將會出現38萬的人力缺口。 圖/路透社
▌「日本沒有藍領移工」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至今沒有改變「絕不引入藍領移工」的立場,僅開放入管法中表列的「專業人才」。因此對於任何放寬移工的政策,均會一再重申「純為履行經濟協定與拓展技術援助,絕非為彌補國內勞動力不足而引入移工」的官方立場。簡單來說,就是這些都是日本做功德,好心教各國先進技術,絕不是因為缺工才開放移工赴日。
實際上從業者到官員都心知肚明,若沒有幾十萬「實習生」的挹注,日本的許多中小工廠或農家早就因缺工而倒閉了,接下來還需寄望於新的「實習生」來拯救照服。
然而,日本政府向來對以「純粹」與「單一」為傲的日本社會主流意識形態,扮演著關鍵的建構與推動角色,也因此日本社會中的少數族群至今仍飽嘗被漠視的辛酸。即便缺工已如燃眉之急,長年對民眾宣稱日本「沒有藍領移工」的日本政府,在擔心社會反彈下,也始終不敢戳破這件國王的新衣,表明要引入(早已實際存在於日本社會的)「移工」甚至是「移民」。
即便缺工已如燃眉之急,日本政府仍長年對民眾宣稱日本「沒有藍領移工」。 圖/路透社
即便缺工已如燃眉之急,日本政府仍長年對民眾宣稱日本「沒有藍領移工」。 圖/路透社
在這樣掩耳盜鈴的背景下,這套從90年代以降,透過EPA以及技能實習法、入管法拼湊起來的「移工」政策,雖然至今實質緩解了日本缺工之急,但仍有許多問題存在。
首先是無法主動以移工政策滿足勞動力缺口問題。實際上若要開放移工,並不一定需要簽訂門檻較高的EPA,可以採比較簡易的單項雙邊協定,甚至是日本片面開放門戶即可。但囿於前述的政策宣示,移工非得是「落實EPA之一環」不可,即便照服員將有數十萬的人力缺口,仍舊無法主動積極導入移工。
其次則是移工的人權問題,許多是源自於「技能實習」的名目之下,在待遇、職場轉換、勞資協商等方面所受到不利對待。無論如何強化監理,恐怕均難以獲得真正解決。而新移工/移民在日本生活所需的教育、文化、宗教、社福等基礎設施與政策,在政府與社會有意視而不見下,均難以被提上政治議程。
日本的「移工」政策,基本上就是透過EPA以及技能實習法、入管法拼湊而成,長遠而言...
日本的「移工」政策,基本上就是透過EPA以及技能實習法、入管法拼湊而成,長遠而言不僅無法解決勞動力流失的困境,對於日本境內的外籍移工而言更是缺乏保障。 圖/法新社
▌漫漫照服路,治本之道何在?
對於日本照服的未來,較為樂觀的看法,是認為日本既然先一步踏入高齡化社會,因而得以引入他國的青壯勞動力支撐照服需求。何不趁機發展照服產業,日後隨著各國陸續進入高齡化社會,照服需求必定增加,屆時就可活用曾赴日實習、工作的各國照服員,拓展日本照服產業版圖。
但也有學者指出,先不論照服產業化的弊端,若不扭轉目前照服員低薪重勞動的血汗現況,根本不可能發展出什麼成熟的產業,大幅開放移工恐怕反而會加劇勞動條件的惡化。因此應考慮在政策上持續調高照服員待遇,或是將其工作範圍限縮在專業性的照服工作上,以減輕其負擔。
但以日本政府財政的嚴苛環境而言,恐怕很難大幅調高照服員待遇。而若減少照服員的工作項目,但受照服者的需求並不會因此消失,則恐怕將回過頭來加重其家人的負擔,開照服公共化的倒車。
無論如何,引入移工作為低成本勞動力來滿足照服需求,很明顯只是治標不治本。台灣的薪資遠低於日本,又要求移工必須二十四小時在宅照服,勞動條件與人權狀況均劣於日本。至今僅是間接受惠於日本的高門檻,而得以成為移工選項,但在今年日本降低門檻後,危機恐怕就近在眼前。對此,除了「再找別國人力補充」之外,我們實在需要更有遠見的規劃。
在人口結構不均與國家財政環境嚴峻之下,引入移工作為低成本勞動力,只是短暫延長長照...
在人口結構不均與國家財政環境嚴峻之下,引入移工作為低成本勞動力,只是短暫延長長照系統的崩盤時間,終究治標不治本。圖/路透社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財產權及工作權,應予保障。
【心得】
日本政府為了貪圖東南亞移工低廉薪資所帶來的利益,罔顧人權。尤其是是所謂的實習制度,台灣也有類似的情況,企業打著實習的名號,讓學生們做了許多工作,並告訴學生們自己是提供機會給你們磨練,所以沒必要給你們薪水吧。 而這些移工在職場上所遭受的迫害,自然也比普羅大眾多了,且她們通常缺乏一個申訴的管道,或是他們擔心被解僱而不敢申訴,這實在是一個很不好的現象,但日本政府似乎並沒有要改進的意思,著實令人擔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