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蔡孟軒


姓名:蔡孟軒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7

〔標題〕

新北清潔隊員怒吼!外勤隊員、駕駛獎金不同製造對立

〔出處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7-10-11/100167

時間: 2017 10 11
〔內文〕

新北市環保局今年七月起發放清潔隊員清潔獎金,不同於其他縣市一律發放8000元,分外勤隊員7000元、駕駛8000元,引發清潔隊員不滿,質疑環保局製造階級對立,傷害清潔隊員感情,環保局工會今天早上聚集百餘人發出抗議,要求清潔獎金發放應一視同仁全面8000元。對此環保局表示,明年前會在各區再召開座談會,徵詢對目前獎金制度的意見,再做決定。

大喊「不要對立!要公平!」「清潔獎金全面8000!」,多位清潔隊員齊聚新北市議會參加公聽會,抗議獎金發放不公,新北市環保局工會理事長許效溢說,,多次向環保局反映 ,但都遭置之不理,但不同的清潔獎金造成隊員之間很大的差異,而全國其他直轄市的清潔隊員,絕大部分已經領了八千元,工會今天託付著基層的民意,連署已經超過三千人,有超過七成的隊員對於這次的發放方式非常不滿,希望明年清潔獎金能開始全面8000元。

民進黨新北市議員許昭興、王淑慧、何博文、賴秋媚等人也聲援清潔隊員,並邀請環保局代表出席,由於環保局僅派科長出席,讓與會議員相當不滿,質疑環保局沒有誠意面對,也沒有必要發言。

王淑慧表示,環保署103730日環署廢字第1030060168A號函修正〈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將清潔隊員之清潔獎金上限從6,000元調升至8,000元整,而各直轄市即陸續調升清潔獎金至8,000元,例如:台中市於1041月起調升、台北市和桃園市於1051月調升、高雄市也在106年調升清潔獎金。既然去年度的預算並沒有全部支用完畢,為何新北市卻在1067月以不公平的標準想矇混過去,他呼籲新北市環保局應該立即與工會協商,提出公平合理的版本。 
許昭興等人指出,去年審議環保局預算一毛不刪,足夠清潔獎金每人8000元,若因駕駛壓力較大,應從本來就有的駕駛安全獎金去提升,而不是從清潔獎金中去製造矛盾;何博文也指出,審計處資料顯示,環保局去年預算結餘5憶多元,106年清潔獎金預算編列了33 千多萬元,足夠每一位清潔隊員都能領到8千元的獎金才對,他強調新北市連續七年獲得最乾淨的城市,全賴這些勞苦功高的清潔隊員,每一位都應獲得有尊嚴的鼓勵。

新北市環保局表示,明年前會在各區再召開座談會,徵詢對目前獎金制度的意見,再做決定。環保局也說,發放獎金前曾徵詢各區清潔隊員意見,目前有二分之一的隊員未加入工會,並非所有隊員和工會的看法一致,才會有這版本的獎金制度。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憲法第14條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憲法第15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憲法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憲法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清潔隊員工作守則第95條: 清潔獎金之發給依據「地方機關清潔人員清潔獎金支給要點」辦理
 
心得評論:
 
望向窗外,總是可以看到一群不畏陽光曝曬及風吹雨淋的人仍堅守在自己的工作崗位清潔隊員,但當大部分人們談論到他們的時候,老是為他們貼上「髒」「臭」「沒讀書」等等負面的標籤,或許對清潔隊員來說,他們怕的不是垃圾的臭味,而是一些民眾的冷嘲熱諷及輕視的態度,然而,每一份工作都是平等的、不分貴賤的,都需要我們去尊重和友善
 
這次環保局的做法簡直是製造矛盾產生內鬨,清潔隊員要求的是「公平正義」,而不是析盎造成階級的對立,也許一千元沒有多少,但卻是對清潔隊員的一種尊重及鼓勵。民進黨議員許紹興指出,新北市連續七年蟬聯最乾淨城市獎的第一名,這都是清潔隊員用他們的血淚換來的成果,清潔獎金並不是施捨,因此工會訴求的不只是不要有差別待遇,更是追求平等的工作權,這個基本的尊重態度
 
 
 
 
 
 
 
 
 
 
 
 
 
 
 
 
 
 
 
 

 
 
 

 
 




 





 





 





 





 





 
 
 




 





 
 
 
 




 





 
 
 





 



 
 
 
 


 


 


 


 


 
 
 

 

 
 

 

 
 
 
 
 

 



 


 

 

 
 
 
 
 
 
 
 
 
 
 

政一B 龔育婷

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聲請解除國語日報董事 教育部:為確保社會公益

[時間] 2017-10-13


[內文]
關於國語日報引發的爭議,教育部晚間發出聲明稿表示,國語日報社因現有董事遲遲未能依法改選完成,在經教育部調查發現現有董事長時間違法支領車馬費及該社法人定位與章程尚待修正,教育部於調查過程多次與現有董事就相關問題釐清說明而無效情況下,為確保該社財務透明正常,董事會能正常運作,以維護並確保該社員工權益及社會公益,教育部依法提起法律訴訟,希望儘速恢復國語日報社之正常運作。

教育部指出,教育部向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是屬於司法程序,因董事不依法令修正捐助章程,且不當按月支領固定車馬費,違反法令及章程情節重大,爰教育部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進行維護公益之必要處置;並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同時聲請法院指派臨時董事,以期儘速恢復該社正常運作。而國語日報社提起訴願是針對本部認定其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一事,屬行政救濟程序,兩者並不衝突;國語日報社所提訴願書,本部將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答辯內容併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表示,國語日報社初始雖由政府捐助成立,但仍屬獨立的私法人。教育部未來將以法人主管機關的角色,監督輔導該社符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範,並確保其媒體運作獨立自主,使其業務及財務更公開透明化,且重視報社所有員工權益之維護。

有關國語日報社部分董事聲明,該社當初之政府捐資在39年已用完一節。教育部表示,經查證,當時政府除資助開辦費外,亦提供報社賴以生存的注音國字銅模及印刷設備,且當時之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也提供報社經費、設備、人力、物力各方面的資助,政府捐助事實明確。

[相關條文]
憲法
第十一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三條 : 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三十三條 :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心得]
台灣貴為民主國家,卻臨時撤換私法人全體董座有失公正,雖說教育部以民法三十三條第二項為由看似是以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裁決,但因其是報章雜誌類型之私法人,因此對於教育部是否藉此舉干預媒體言論自由和私法人內部相關運作仍有待評估,而教育部雖立即澄清此舉只是為了增進或恢復公共利益且並不會因此干預國語日報後續雇新董事以及財政等等的事物,但光就其聲明來說實在難服眾和讓國語日報內部同仁信服。而國語日報相關工會未來不排除以上街抗議等方式來表達其訴求和不滿,而此舉是否反而和教育部所期望的增進公共利益背道而馳待商討。

我認為因其董座未依規定領取過多車馬費和未按照任期改選等等理由突擊國語日報並辭退全體董座等裁定似乎過於嚴重,應先告知並限期改善才不會使雙方僵持不下而導致現今之局面和引起不必要之風波,更不會產生政府過度介入媒體等疑慮。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釋憲後首起同性婚姻登記訴訟,遭法院駁回。

【時間】2017-10-12

【出處】https://kairos.news/87851 風向新聞網 

【內文】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出爐後,同性婚姻立法仍在進程中。一對女同志辦理同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所駁回,伴侶盟替該對女同性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決出爐,駁回戶政事務所不准該同性戀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駁回同性伴侶登記的要求,全案可上訴。
伴侶盟日前號召3對同性戀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並希望透過訴訟手續提早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伴侶盟主張,依照釋字748號解釋文,法院應該立即判決讓同性戀伴侶可以登記,且數次召開記者會,聲援審理進度較快的林于立、方敏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出爐,提出的理由中表明,雖然民法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反平等權,但同性婚姻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修訂,因此行政法院在並無相關法律條文之下,無法命令行政機關給予同性伴侶登記。且大法官解釋文中提及2年內須完成修法,屬於立法機關權責,並無法由司法機關越權進行立法漏洞填補。
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婚登記原本就欠缺法律依據,法院本不應越權創設新興法律關係。若同性伴侶需要身分關係的保障,幸福盟指出,同性伴侶可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以「家屬」身分互負扶養義務,以及享有稅法方面的優惠。對於未來同性結合法制的發展,幸福盟認為,為兼顧兒童最佳利益,支持在不改變婚姻定義的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若政府想要改變民法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應經全體台灣人公投決定,不應僅由少數司法、立法菁英決定。(馮紹恩/台北報導)
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或修法之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                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                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                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心得】
  現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最主要的部分已經經由大法官釋憲後,有一個很大的進展,但是因為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所以還無法在戶政機關登記,我認為這是台灣落實真正的人權平等一個很大的里程碑。
  我認為雖然同志伴侶在主流社會中是較為少數的群體,但不代表他們就會因為數量少而成為弱勢,相反的即使我們不是同志,也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而不是歧視或者貶低他們,記得之前公民撈師友舉過一個例子,就是假設當我們的社會同性戀者是主流,異性戀者是少數,如果妳就是異性戀者,但其他人把你當作怪物甚至羞辱你,排擠你,就能設身處地的了解他們的痛苦。還有許多人認為他們常常上街遊行,訴求自己的理念是毀壞台灣社會的穩定,希望未來的台灣社會能夠更加的進步,為所有身在台灣的所有人追求平等的權利。
















政一B 陳孟萱

姓名:陳孟萱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5

[標題]角逐台南市長 黃偉哲發表首波文宣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2222039
[時間]:2017年10月14日  00:12

[內文]
台南市長初選如今形成6搶1局面,立委黃偉哲13日正式發表參選台南市長的第一波文宣,他說,從國大代表、縣議員到立委從政已超過22年,希望文宣能讓市民更了解自己。因此他選擇在成立府城後援會之前發表形象文宣,主打精打細算。
黃偉哲文宣中提到,多做公益讓社會更美好。1995年,他競選國大時曾簽下競選承諾書,當選後要捐出薪資從事公益,後來順利當選,便將薪水扣除選舉開銷後,捐贈給當時的省立新營醫院及台南縣政府衛生局各一部救護車。他的日常生活總是相當的自奉簡樸,如此一點一滴節省下來的錢,他最後會捐作公益,在2008年,也曾經捐給10所學校共約100萬元。
黃偉哲說,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已經通過,未來無論是綠能、交通、治水,都是台南要積極發展的重點,地方政府必須負擔一定比例的自籌款,更需要為政者精打細算。他認為,下一任的台南市長,應該要能夠延續賴清德院長的施政路線,嚴守財政紀律,揚棄肉桶政治,不濫開支票、拒絕利益綁樁,將政府預算花在刀口上。
黃偉哲說,今天下午3點半,他將在水萍塭公園舉辦府城後援會成立大會,他邀請市民朋友們共襄盛舉,用行動相挺,也呼籲市民朋友在明年的民進黨市長初選民調中支持他。
[相關憲法條文]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第22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
            ,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131條   本憲法所規定各種選舉之候選人,一律公開競選。
[心得評論]
我認為選舉時,選舉人所發表的言論是人民非常注重的,如果他所發表的政見是人民希望的,那麼他的民調便會因為他的政見及人民的期待而提高;選舉人的形象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為人民最初對於選舉人以前的事蹟及經驗較不清楚,所以第一印象也相對的重要,若第一印象給人的感覺是清廉的,那麼大眾對於他的好感便會提升,那選舉人當選的機率也會跟著提升。
身為台南人的我,一直以來都對台南的選舉都很感興趣,所以也會上網去找選舉人以前的政績,儘管大眾對於這方面比較不太會去研究,但我認為這其實非常重要,因為藉由一個人以前的政績可以得知未來他對於一個地方所要實施的政策大概會是如何,也能知道他未來會想要強調的政績是大概是偏向什麼方面的。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林奕含案凸顯補教缺失 監院糾正教育部


【時間】2017/10/12 19:26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陳至中、陳偉婷台北12日電)補教老師陳國星涉及作家林奕含自殺案獲不起訴。監察院調查發現,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僅42人,補習班未落實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今天通過糾正教育部,促請衛福部檢討改善。
            
林奕含案引發外界關注補習班教職員管理相關制度是否落實,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與仉桂美的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違失,函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監委調查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民國102年修正後,即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應不得具性侵害前科等不良紀錄,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然均形同具文。
           
監委說,教育部遲至106年間清查,發現僅有4名不良紀錄的任職者,相對於100105年補習班兒少保護通報事件共計336件,其中屬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案件達183件,顯見教育部長期漠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監委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新修正條文應建立標準及劃分權責,以利執行。 監委調查也發現,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計約18156家,教職員數約82289人,學生數約達1096111人,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合計僅約42人(含兼任人員18),多數縣市反應人力配置失衡,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實施後,要求管控密度更趨嚴格,但因人力不足,恐衍生管理漏洞,教育部未儘速處理,核有違失。
           
對此,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表示,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已於107年編列預算,每縣市依照轄內補習班家數不同,增加13名稽查人力,等待立法院通過預算後便可執行。目前全國共有18000多家補習班,7 成以上集中在6都。
           
監委表示,國內短期補習班長期多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落實設立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相關作為,衛生福利部亦未發揮實地查核監督改善功能,現況掌握失靈,且在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應予檢討。
           
監委強調,國內媒體監督機制漸趨成型,然以本案為鑑,針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等重大事件的相關報導往往涉及兒少保護議題,尺度篇幅時有爭議,或恐侵害被報導者及相關人員的隱私,有待政府持續強化落實媒體自律原則,維護新聞報導自由,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權益並兼顧被報導隱私的衡平性,減少爭議事件茲生。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傍晚受訪時表示,依法規定,3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雇主一定要盡到性騷擾防治責任,短期補習班也在此列,包含申訴管道、緊急處理的措施都應該具備。地方政府每年會做書面查核,每2年會做現場查核,中央再透過社福考核了解地方政府有沒有確實落實,此事件「中央沒有失職的地方」。
           
至於監委認為,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張秀鴛也說,當時僅提醒媒體報導應顧慮性侵害被害人的身份資訊應該隱匿,但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可權衡事件是否符社會公益做報導,「衛福部沒有錯誤引用法律」,監察院的說法有偏誤。1061012

【相關憲法條文】
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1條(監委之選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156條(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條(基本國策)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心得評論】
             在震驚社會的林奕含自殺案發生後,是否能喚醒政府官員對兒少議題的重視?想當初案件發生,大眾媒體大篇幅的報導,鍥而不捨地追查,雖然會造成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非同小可,但卻引起廣大群眾的關注,並且使當局意識到補教漏洞,進而去改善其缺失。我國憲法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雖然也保障了新聞報導自由,但我認為享受自由的前提,應建立在尊重他人之下,一味地對當事人的身家進行暴露,不僅造成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的隱私權的侵害,更傷害他們的身心狀況,對事件的釐清完全沒與幫助。
             許多人的學生生涯中,補習幾乎可以說是與其環環相扣,教育部對於補習班的管理,自然應建構完善。縱使不幸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等事件發生,被害人或補習班業者才能獲得第一時間的幫助及進行相關通報。
             依據我國憲法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若經由糾正案糾正改善教育部內的缺失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教育部應透過內部的自我審查機制,審查其有無政策上的錯誤或疏漏,才能有效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政一B 徐崇祐

姓名:徐崇祐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49

標題:英文列第二官語? 「分階段推動」vs.「是迷思」
時間:2017-10-12 22:53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6885/2753893

內容:
教長:法制面問題 若有相關政策 全力以赴
台灣去年多益平均成績在後段班,輸給南韓和大陸,立委吳思瑤昨天在立法院質詢指出 ,國人英文問題是國安問題,更是國家戰略,呼籲把英語列為第二官方語言。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推動英語學習,教育部責無旁貸,「如果有相關政策,教育部會全力以赴。」

多位立委在立法院教委會提到台灣學生「菜」英文的問題。立委柯志恩表示,她曾看過某夜市菜單,將「童子雞」翻譯為「baby chicken without sex」,顯示台灣英語教育只追求形式,很多人學了十年以上的英文,仍無法講出可以「溝通」的英文,最主要是「教法出了問題」,必須提高學生的學習動機。

吳思瑤說,2015年東協國家已經把英文列為共通語言,但台灣卻沒跟進。她呼籲教育部應勇敢主導,將英語列為第二官方語言。她認為,教育部過去曾有國語推行委員會、本土語言教育推動委員會,現在要推動英語,應由教育部主導,不要把球推給文化部。

她舉例,行政院長賴清德在擔任台南市長任內,於2013年起以10年為期,推動英語作為台南第二官方語言。她希望行政院能比照台南的經驗,成立專案辦公室。

潘文忠強調,「官方語言」的用詞,牽涉法制面問題,而推動英語需跨部會執行,若上級有相關政策,教育部會全力以赴。

實踐大學應外系講座教授陳超明指出,學校一直把英文當學科,而非能力或是溝通工具,學生的英語能力很難提升。他認為,英語成為官方語言,目的在改變國人對英語學習的態度,但是真正成為官方語言,牽涉甚廣,公部門可能無法承受。

將英語列第二官方語言,陳超明建議分階段、分項目來推動。陳超明說,第一階段先從學校做起,將英語做為教學語言或是第二語言。教育部可以先推公立的雙語學校,或是頂尖大學必須推出雙語(中文一班、英文一班)的學術課程。

「台灣政府也應該有自己的英文國際電視台」,陳超明說,亞洲大部分國家都有自己的英文電視台,唯獨台灣沒有。他直言,台灣一直談國際化,但政府部門除了教育部,對於國際化,幾乎沒有專責機構,也無預算,國際化或國際移動力都是說空話。

東吳大學英文學系講座教授張上冠指出,一個國家的特定英文考試的分數,並不能夠真正代表一個國家的經濟實力或文化實力。從去年各國多益成績來看,日本的分數比我國低18分,但日本依然是個先進國家。

他認為,一個國家也可以訓練許多具有很強英語實力的人,還是可以幫國家做外交、貿易,不見得全民都需要英文,這是一個迷思。

相關憲法條文:
第 21 條: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
第163條:國家應注重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並推行社會教育,以提高一般國民之
文化水準,邊遠及貧瘠地區之教育文化經費,由國庫補助之。其重要之教
育文化事業,得由中央辦理或補助之。

心得:
有立委提案將英語列為本國第二語言,此提案的出發點良善,但是以目前台灣現況,執行上有困難,在短期內恐怕很難達成,我認為要提升國人整體英語水平,不需要談到如此遠大的目標,政府應該先從最基本的教育環節開始改善,台灣目前的英語教育,最為人詬病的就是不夠實用,語言最重要的用途就是溝通,但台灣,學生花許多時間學習英語,但還是難以用英語與他人溝通,這不免也讓人懷疑這教育的意義何在?會出現這樣的現象,除了缺乏聽說能力的訓練,而且整體教學內容及方式過於僵化,總讓人感覺是為了應付考試而學習,為了應付現在的考試生態,課程內容常常著重在許多艱澀難懂但卻不一定實用的部分,而這種過於僵化的教育型態,也造成了現在學生英語程度M型化的出現,許多學生無法接受或吸收這樣的教學內容,因而從小就放棄英文、對英文學科產生恐懼,造成學生程度巨大的落差。

英語能力,在現今國際化的社會當中相當重要,要提升國人的英語水準,政府必須要在教育方面著手,問題絕不是出在學生學的太簡單,而是要學到能夠真正成為工具的語言能力,政府必須好好思考如何改善,不要治標不治本、徒增學生的課業壓力。

政三A 陳又端

政三A 陳又端
姓名:陳又端
班級:政三A
學號:04114158

【標題】

環團赴經部抗議:藻礁異地復育是常識不足


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finance/20171013/1221688/環團赴經部抗議:藻礁異地復育是常識不足

【內文】
桃園在地聯盟等環團今赴經部門口抗議,針對經長先前表示「因台北港空間不足、且藻礁可異地復育」擬將天然氣第三接收站從台北港移回桃園觀塘工業區,這說法顯然常識不足,提出3大訴求,要求經部重新確認編訂桃園觀塘工業區的處分已無效,並希望建立溝通平台,共同討論如何取得三贏,並將藻礁書送給經部的代表,要「沈部長好好讀書」。
經部官員回應,觀塘工業區適法性無虞,且中油委託專業團隊評估後,也初步認定移地復育的可行性,且已責成中油等單位,多與各界溝通協調,以化解外界疑慮。
經濟部長沈榮津5日於立院備詢時,指出台北港空間不足,因此第三接受站仍將移回桃園觀塘工業區,至於藻礁則會異地復育,兩者同時進行。
上述一席談話引嘩然,今環團包括桃園在地聯盟、桃園海岸生態保育協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等10餘人,赴經部大門口陳情,喊出「經部要拼經濟、也要顧土地」、「沈部長要好好讀書」等口號,而北市府警局也出動近20人警力維安。
環團今提三大訴求,第一、盼經部確認觀塘工業區港的開發是無效,喊口號「經部要拼經濟、也要顧土地」,第二、因沈榮津部長是接收到錯誤資訊才會說無腦的話,因此送出科學月刊、請求書給經部代表,要「沈部長要好好讀書」來提醒一下。第三、今所有紛爭都來自錯誤資訊,因此源頭就要好好解決,因此建議經部建立公正公開溝通平台,共同討論如何取得最好三贏方案。
藻礁訴求書則由經部中油副總方振仁、工業局科長林怡妏代表收下,稍晚經部則會以書面回應。
桃園在地聯盟理事長潘忠政表示,今赴經部大門口搶救藻礁是理性而善意的,是向經部提醒,因經長直接說藻礁可「異地復育」,顯然是常識不足,為何說出如此無知無腦的話,可能是中油幕僚給予錯誤資訊,並點名是身為中油顧問的台灣濕地學會林幸助、陳章波提供的。
律師陳憲政要求經部重新確認桃園觀塘工業區是否有效的編定,他指出,位於觀塘工業區的東鼎液化遲至2003年才取得雜項執照,且申請圍籬建照,與促進產業無關,要求經部重新確認觀塘工業區是否有效,若經部仍認為圍籬屬建照,那麼東鼎就是鑽漏洞讓開發利益持續下去,希望經部能判定東鼎取得無效。
主婦聯盟生活消費合作社前理事長李碧恬表示,觀塘氣候不佳,其實是北部最不安全的廠址,就像原訂7月中上線的大潭7號機也因連續暴雨的天候導致工程跳票,因此在觀塘興建三接是投資效益最差的選擇,儲量設計也只有永安接收站的1/3營運量,就算蓋了仍要仰賴第二接收站的供給,但只有一條海管連接,風險相當高,建議應在北部另選一安全場址,規劃足夠營運量,進而讓第二接受站轉而供應中部需求,以減少對第二接收站的擴建,或第五接收站的興建。(江俞庭/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1 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14 條
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
第 15 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心得】
工業發展對環境、人身安全與生態保育的衝擊,仍持續受到關注。要想在經濟或工業發展與生態保護之中取得平衡,一直以來都是各國在決策上一個很困難的課題。
台灣政府所推動重大開發案及建設迫使台灣中部西海岸的生態環境逐漸惡化。這些重大開發案及重大建設包括:到處設立的工業區、海岸工程、港口的開闢、溪流出海口闢建火力發電廠、海岸闢建垃圾場、河川上游大規模的水庫、攔河堰、攔砂壩等人工構造物。
大規模臨海工業區的設立嚴重影響近海地區的生態環境,且如文中提及,並不是那麼容易說復育就復育的。讓我想到所謂生態工業,當傳統工業發展模式受到抵制時,人們就需要建立一種生態與經濟協調的工業發展模式,這種生態與經濟協調的、可持續性的生態工業模式,就是生態工業,在合理的、充分的、節約的前提利用資源,工業產品在生產和消費過程中對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的損害最小以及廢棄物多層次綜合再生利用的工業發展模式。
但這畢竟都是理論,實際上就必須請政府在決策時能聘請專業生態專家進行評估,做出對人民最好的決定,兼顧經濟與生態,這相當不容易,我期待有朝一日能實現。

2017年10月13日 星期五

政一B邱義文

政一B邱義文
     姓名:邱義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09

【標題】女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 至佳電子遭加重裁罰10 2017/10/11  

【出處】台灣好新聞報
【內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11日公布今年第5波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性別工作平等法雇主名單,計有330家業者。勞基法違規情形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最為嚴重,計有111家;其次為使勞工超時工作,計有81家;至於未給與勞工例假者,則有68家。
另外,未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亦有4家。違反職安法部分,以未提供必要安全衛生設施最為普遍,計有33家。違反性工法部分則有5家。其中尤以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違法態樣是前所未見。嚴重影響勞工權益,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即加重裁罰10萬元。
勞工局指出,本次公告違法的事業單位該案是由離職員工向勞工局申訴,並有2名在職員工提供佐證,相關員工均表示,公司要求「沒有驗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須改請特休或事假」。公司雖稱,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附證明文件,沒驗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且佐證電話錄音檔,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程度。
勞工局說明,性工法施行細則第13條修正時,明確指出「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也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也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
勞工局強調,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至佳電子要求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須驗試紙,已明顯違反規定。未來除加強法令宣導,也將持續依照不同產業特性,辦理各項專案檢查及臨場輔導,並定期對已違規的部分實施複檢,以督促事業單位確實遵守勞動法令。

【相關憲法條文】

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憲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心得評論
        勞方與資方問題一直存在於台灣各個地方,身為較弱勢的勞方,資方若不給予相對應的工資,將導致整個社會的生產效能減弱。
        女性在生理上天生與男性不同,遇到生理期還需要試紙檢驗,十分不符合人情,人不舒服還要求去上班,這跟疲勞加班有差不多的風險。

        每個人對於忍耐程度本就不同,不能因為雇主覺得這沒有影響到工作就要求員工繼續上工,這忍耐程度在認定上十分的困難。

政一B王茗禾

姓名:王茗禾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8

[ 標題]

偷軍史館武士刀砍傷總統府憲兵 呂軍億遭求刑7年


時間:2017年10月13日09:59

[內文]男子呂軍億今年8月18日到軍史館偷武士刀,隨後遲到衝入總統府砍傷憲兵,被
移送台北地檢署收押至今,檢察官認定他涉犯殺人未遂罪,今將他起訴並求處7年重
刑。呂男將於下周一隨卷移交台北地院審理是否繼續羈押。
檢警查出,今年8月18日,呂男先到台北市萬華區環河南路一家五金行購買榔頭,隨
即在上午10時走路前往貴陽街的軍史館,上二樓展示廳敲破櫥櫃,偷走二戰時期的
一把日本軍刀,再徒步前往總統府。上午10點15分左右,呂男從總統府西側大門翻越人行道矮牆闖入總統府,遭周姓憲兵制止,雙方發生扭打。呂男揮舞軍刀砍傷周姓憲兵右頸、左耳及雙手等多處,隨後被其他憲兵趕到壓制送辦,憲警還在他的背包內搜出一面五星旗,訊後依殺人未遂、竊盜、毀損及妨害公務等罪移送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複訊後向法院聲押獲准。(呂志明/台北報導)

[相關憲法條文]
第8條: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
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第23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
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心得]我認為現代的社會充滿紛亂。許多人不知道是精神上有問題還是裝作有問題,動不動就
拿刀出來亂砍人。因此時時要保持警覺心,留意身邊的人有沒有不正常的地方。而為甚麼這種
事情層出不窮?我認為或許是因為我們的法律判決出了點問題。許多犯人是因為上一個相同的犯
罪案例沒有受到很重的處罰,因此他們沒有將罰則放在眼裡。當他們從牢裡再被芳出來的時候
,政府能保證他們下一次不會改成拿槍當街掃射嗎?法官能保正嗎?我們的法律應該是要讓還沒
犯案的人心裡想到後果便會產生畏懼,防止一連串悲劇的產生,為這個社會增添一份安全與保
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