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59

【標題】 釋憲後首起同性婚姻登記訴訟,遭法院駁回。

【時間】2017-10-12

【出處】https://kairos.news/87851 風向新聞網 

【內文】大法官釋字748號解釋出爐後,同性婚姻立法仍在進程中。一對女同志辦理同婚登記遭戶政事務所駁回,伴侶盟替該對女同性戀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12)日判決出爐,駁回戶政事務所不准該同性戀伴侶登記的處分,同時駁回同性伴侶登記的要求,全案可上訴。
伴侶盟日前號召3對同性戀伴侶前往戶政事務所登記,並希望透過訴訟手續提早促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伴侶盟主張,依照釋字748號解釋文,法院應該立即判決讓同性戀伴侶可以登記,且數次召開記者會,聲援審理進度較快的林于立、方敏案。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對該案的判決出爐,提出的理由中表明,雖然民法經大法官解釋宣告違反平等權,但同性婚姻相關的法律制度尚未修訂,因此行政法院在並無相關法律條文之下,無法命令行政機關給予同性伴侶登記。且大法官解釋文中提及2年內須完成修法,屬於立法機關權責,並無法由司法機關越權進行立法漏洞填補。
下一代幸福聯盟表示,同婚登記原本就欠缺法律依據,法院本不應越權創設新興法律關係。若同性伴侶需要身分關係的保障,幸福盟指出,同性伴侶可依據現行民法第1123條,以「家屬」身分互負扶養義務,以及享有稅法方面的優惠。對於未來同性結合法制的發展,幸福盟認為,為兼顧兒童最佳利益,支持在不改變婚姻定義的前提下,保障同性伴侶的基本權益。若政府想要改變民法一夫一妻自然婚姻定義,應經全體台灣人公投決定,不應僅由少數司法、立法菁英決定。(馮紹恩/台北報導)
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
(一)本件有關民法之『一男一女』之婚姻法律規定雖被宣告違憲,而同性別之婚姻制度法律尚未立法訂定或修訂,行政法院在無明文立法之情事下,無從命被告等行政機關為如原告聲明第2項(命被告准原告同性結婚登記)之處分。
(二)又「兩年內修法之義務」為立法機關權責,縱有立法漏洞,尚非司法機關之法院可得於本案越權逕為填補處理。且被告亦陳稱在制定或修法之期間,可先為『同性伴侶之登記』,以為防阻「同性婚姻」被汙名化最基本方法。


【相關法律條文】
憲法條文: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16 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世界人權宣言條文:

第1條 人皆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均各平等。人各賦有理性良知,誠應和睦相處,情同                手足。

第2條  人人皆得享受本宣言所載之一切權利與自由,不分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                政見或他種主張、國籍或門第、財產、出生或他種身分。且不得因一人所隸國家或地                區之政治、行政或國際地位之不同而有所區別,無論該地區係獨立、託管、非自治或                受有其他主權上之限制。



【心得】
  現今的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問題最主要的部分已經經由大法官釋憲後,有一個很大的進展,但是因為尚未有相關的法律條文所以還無法在戶政機關登記,我認為這是台灣落實真正的人權平等一個很大的里程碑。
  我認為雖然同志伴侶在主流社會中是較為少數的群體,但不代表他們就會因為數量少而成為弱勢,相反的即使我們不是同志,也應該站在他們的角度而不是歧視或者貶低他們,記得之前公民撈師友舉過一個例子,就是假設當我們的社會同性戀者是主流,異性戀者是少數,如果妳就是異性戀者,但其他人把你當作怪物甚至羞辱你,排擠你,就能設身處地的了解他們的痛苦。還有許多人認為他們常常上街遊行,訴求自己的理念是毀壞台灣社會的穩定,希望未來的台灣社會能夠更加的進步,為所有身在台灣的所有人追求平等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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