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西村優伽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71
【標題】「你幹嘛突然加速」心臟病發撞山壁 夫死妻兒3傷
【出處 日期】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142446 2017-10-11
【內文】
〔記者王宣晴/新北報導〕有心臟病史的55歲男子溫旭明,前晚載著妻小到桃園大園與家人聚餐,準備返回新北市中和住處時,行經八里區中山路三段,突然朝右前方加速,在副駕駛座的溫妻見狀嚇得大喊:「你幹嘛突然加速!」車子仍自撞路邊山壁,翻覆全毀,溫妻及兩名兒子在熱心民眾協助下脫困,溫男受困車內,送醫後傷重不治。
44歲溫妻及22歲的大兒子送醫後,分別胸部、頭部骨折,仍在加護病房急救中;18歲的小兒子多處擦傷。警方發現,溫男酒測值為零,研判溫男加速超車時因心臟病復發失去意識,直接衝撞山壁,釀成天人永隔悲劇。
妻大喊 夫毫無反應
警方調查,在連鎖咖啡店工作的溫男,曾因心臟疾病安裝心導管支架,也有高血壓等慢性病,與從事美甲業的妻子及兩名兒子同住中和。鄰居也表示,溫家人常笑臉迎人,相當親切,一家人感情融洽。
前晚9時許,溫男載著妻小到桃園大園與妹妹一家人聚餐,飯後為避開國道車潮,選擇走濱海公路返回中和住處。溫妻向警方表示,案發當時,兩名孩子在後座睡覺,丈夫駕車行經八里時,猛地朝右前方加速,她嚇得呼喊丈夫,並大叫:「你幹嘛突然加速!」但丈夫毫無反應,轎車直接撞上山壁翻覆。後方駕駛見狀趕緊報案,並協助溫妻及兩名孩子脫困,但溫男被夾困在駕駛座,直到警消趕抵,破壞車體後才救出溫男。
目擊者向警方表示,當時溫男加速超車後並未煞車,猛烈撞上路邊山壁後翻覆,見狀趕緊報案,並上前將副駕駛座及後座的乘客救出;警方指出,溫妻仍在加護病房急救,尚未得知溫男死訊。
檢警昨相驗溫男遺體釐清死因,發現溫男肋骨斷裂導致血胸身亡,因溫男並未酒駕,初步研判溫男在加速超車時因心臟疾病復發,失去意識,導致車輛失控衝撞山壁,詳細車禍原因仍待釐清。
【相關憲法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第 3 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參考)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aq/faq_list?node=405c5aaa-33fe-4d54-829e-b00f756797ed&c=56cb20a0-4d57-4707-a3d9-9724e7fd52e3
(二)合格標準:
1.體格檢查:
(1)視力:兩眼祼視力達0.6以上者,且每眼各達0.5以上者或矯 正後兩眼視力達0.8以上,且每眼各達0.6以上者。
(2)辨色力:能識別紅、黃、綠色者。
(3)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4)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5)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體靈敏者。
(6)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 疾病。
(7)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第 22 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 23 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指車輛、動力機械或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在道路上行駛,致有人受傷或死亡,或致車輛、動力機械、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財物損壞之事故。
第 3 條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駕駛人或肇事人應先為下列處置:
一、事故地點在車道或路肩者,應在適當距離處豎立車輛故障標誌或其他
明顯警告設施,事故現場排除後應即撤除。
二、有受傷者,應迅予救護,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三、發生火災者,應迅予撲救,防止災情擴大,並儘速通知消防機關。
四、不得任意移動肇事車輛及現場痕跡證據。但無人傷亡且車輛尚能行駛
,或有人受傷且當事人均同意移置車輛時,應先標繪車輛位置及現場
痕跡證據後,將車輛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
五、通知警察機關。但無人受傷或死亡且當事人當場自行和解者,不在此
限。
(參考)https://www.thb.gov.tw/sites/ch/modules/faq/faq_list?node=405c5aaa-33fe-4d54-829e-b00f756797ed&c=56cb20a0-4d57-4707-a3d9-9724e7fd52e3
(二)合格標準:
1.體格檢查:
(1)視力:兩眼祼視力達0.6以上者,且每眼各達0.5以上者或矯 正後兩眼視力達0.8以上,且每眼各達0.6以上者。
(2)辨色力:能識別紅、黃、綠色者。
(3)聽力:能辨別音響者。
(4)四肢:四肢健全無殘缺者。
(5)活動能力:全身及四肢關節活體靈敏者。
(6)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 疾病。
(7)其他:無酒精、麻醉劑及興奮劑中毒者。
【心得評論】
依照新聞,駕駛因心臟疾病復發,失去意識,結果造成這樣的悲劇。我看完新聞之後就疑問有沒有限制開車資格的規定。駕照合格標準表示 (6)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心臟疾病算是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嗎? 那個男生安裝心導管支架,也有高血壓等慢性病,我覺得他應該自覺心臟疾病的嚴重性。盡管如此他開車,是因為法規、規定上沒有明顯的記述。明顯的規定以免發生這樣悲劇。但同時覺得如果有那樣規定,可能違反憲法第22、23條的自由權利。
依照新聞,駕駛因心臟疾病復發,失去意識,結果造成這樣的悲劇。我看完新聞之後就疑問有沒有限制開車資格的規定。駕照合格標準表示 (6)疾病:無精神耗弱、目盲、癲癇或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 心臟疾病算是其他足以影響汽車駕駛之疾病嗎? 那個男生安裝心導管支架,也有高血壓等慢性病,我覺得他應該自覺心臟疾病的嚴重性。盡管如此他開車,是因為法規、規定上沒有明顯的記述。明顯的規定以免發生這樣悲劇。但同時覺得如果有那樣規定,可能違反憲法第22、23條的自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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