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4日 星期六

政一B 楊明境

姓名 : 楊明境
班級 : 政一B                                                                                   
學號 : 06114212

【標題】林奕含案凸顯補教缺失 監院糾正教育部


【時間】2017/10/12 19:26

【內文】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陳至中、陳偉婷台北12日電)補教老師陳國星涉及作家林奕含自殺案獲不起訴。監察院調查發現,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僅42人,補習班未落實設立性騷擾申訴管道,今天通過糾正教育部,促請衛福部檢討改善。
            
林奕含案引發外界關注補習班教職員管理相關制度是否落實,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今天通過監察委員王美玉與仉桂美的調查報告,並糾正教育部違失,函請衛生福利部檢討改善。
            
監委調查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於民國102年修正後,即規定短期補習班負責人及教職員工應不得具性侵害前科等不良紀錄,亦得依相關規定申請查閱加害人登記資料,然均形同具文。
           
監委說,教育部遲至106年間清查,發現僅有4名不良紀錄的任職者,相對於100105年補習班兒少保護通報事件共計336件,其中屬補習班老師不當對待案件達183件,顯見教育部長期漠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2項的相關規定。
           
監委指出,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新修正條文應建立標準及劃分權責,以利執行。 監委調查也發現,全國立案短期補習班計約18156家,教職員數約82289人,學生數約達1096111人,各縣市補習班稽查人員合計僅約42人(含兼任人員18),多數縣市反應人力配置失衡,106年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修正條文實施後,要求管控密度更趨嚴格,但因人力不足,恐衍生管理漏洞,教育部未儘速處理,核有違失。
           
對此,教育部終身教育司長黃月麗表示,稽查人力不足的問題,已於107年編列預算,每縣市依照轄內補習班家數不同,增加13名稽查人力,等待立法院通過預算後便可執行。目前全國共有18000多家補習班,7 成以上集中在6都。
           
監委表示,國內短期補習班長期多未依性騷擾防治法第7條規定,落實設立申訴管道或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等相關作為,衛生福利部亦未發揮實地查核監督改善功能,現況掌握失靈,且在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應予檢討。
           
監委強調,國內媒體監督機制漸趨成型,然以本案為鑑,針對性侵害或性騷擾等重大事件的相關報導往往涉及兒少保護議題,尺度篇幅時有爭議,或恐侵害被報導者及相關人員的隱私,有待政府持續強化落實媒體自律原則,維護新聞報導自由,保障兒少身心健康權益並兼顧被報導隱私的衡平性,減少爭議事件茲生。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長張秀鴛傍晚受訪時表示,依法規定,30人以上的工作場所,雇主一定要盡到性騷擾防治責任,短期補習班也在此列,包含申訴管道、緊急處理的措施都應該具備。地方政府每年會做書面查核,每2年會做現場查核,中央再透過社福考核了解地方政府有沒有確實落實,此事件「中央沒有失職的地方」。
           
至於監委認為,事發時衛福部未釐清法規適用,聲明反覆惹爭議;張秀鴛也說,當時僅提醒媒體報導應顧慮性侵害被害人的身份資訊應該隱匿,但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可權衡事件是否符社會公益做報導,「衛福部沒有錯誤引用法律」,監察院的說法有偏誤。1061012

【相關憲法條文】
11條(表現自由)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90條(監察院之地位及職權)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同意、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91條(監委之選舉)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97條(糾正權、糾舉權、及彈劾權之行使)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156條(婦幼福利政策之實施)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10條(基本國策)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心得評論】
             在震驚社會的林奕含自殺案發生後,是否能喚醒政府官員對兒少議題的重視?想當初案件發生,大眾媒體大篇幅的報導,鍥而不捨地追查,雖然會造成當事人隱私權的侵害,非同小可,但卻引起廣大群眾的關注,並且使當局意識到補教漏洞,進而去改善其缺失。我國憲法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雖然也保障了新聞報導自由,但我認為享受自由的前提,應建立在尊重他人之下,一味地對當事人的身家進行暴露,不僅造成當事人及其親朋好友的隱私權的侵害,更傷害他們的身心狀況,對事件的釐清完全沒與幫助。
             許多人的學生生涯中,補習幾乎可以說是與其環環相扣,教育部對於補習班的管理,自然應建構完善。縱使不幸有性侵害或性騷擾等事件發生,被害人或補習班業者才能獲得第一時間的幫助及進行相關通報。
             依據我國憲法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若經由糾正案糾正改善教育部內的缺失固然是一件好事,但教育部應透過內部的自我審查機制,審查其有無政策上的錯誤或疏漏,才能有效預防類似事件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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