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一B 龔育婷 06114214
[標題] 聲請解除國語日報董事
教育部:為確保社會公益
[時間] 2017-10-13
[內文]
關於國語日報引發的爭議,教育部晚間發出聲明稿表示,國語日報社因現有董事遲遲未能依法改選完成,在經教育部調查發現現有董事長時間違法支領車馬費及該社法人定位與章程尚待修正,教育部於調查過程多次與現有董事就相關問題釐清說明而無效情況下,為確保該社財務透明正常,董事會能正常運作,以維護並確保該社員工權益及社會公益,教育部依法提起法律訴訟,希望儘速恢復國語日報社之正常運作。
教育部指出,教育部向法院聲請解除國語日報社全體董事職務,是屬於司法程序,因董事不依法令修正捐助章程,且不當按月支領固定車馬費,違反法令及章程情節重大,爰教育部依民法第33條第2項規定,進行維護公益之必要處置;並依非訟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同時聲請法院指派臨時董事,以期儘速恢復該社正常運作。而國語日報社提起訴願是針對本部認定其為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一事,屬行政救濟程序,兩者並不衝突;國語日報社所提訴願書,本部將依訴願法相關規定,提答辯內容併送行政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
教育部表示,國語日報社初始雖由政府捐助成立,但仍屬獨立的私法人。教育部未來將以法人主管機關的角色,監督輔導該社符合政府捐助財團法人之規範,並確保其媒體運作獨立自主,使其業務及財務更公開透明化,且重視報社所有員工權益之維護。
有關國語日報社部分董事聲明,該社當初之政府捐資在39年已用完一節。教育部表示,經查證,當時政府除資助開辦費外,亦提供報社賴以生存的注音國字銅模及印刷設備,且當時之臺灣省國語推行委員會也提供報社經費、設備、人力、物力各方面的資助,政府捐助事實明確。
[相關條文]
▪憲法
第十一條 :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十六條 :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第二十三條 : 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民法
第三十三條 : 受設立許可法人之董事或監察人,不遵主管機關監督之命令,或妨礙其檢查者,得處以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前項董事或監察人違反法令或章程,足以危害公益或法人之利益者,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解除其職務,並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心得]
台灣貴為民主國家,卻臨時撤換私法人全體董座有失公正,雖說教育部以民法三十三條第二項為由看似是以明確的法律依據來裁決,但因其是報章雜誌類型之私法人,因此對於教育部是否藉此舉干預媒體言論自由和私法人內部相關運作仍有待評估,而教育部雖立即澄清此舉只是為了增進或恢復公共利益且並不會因此干預國語日報後續雇新董事以及財政等等的事物,但光就其聲明來說實在難服眾和讓國語日報內部同仁信服。而國語日報相關工會未來不排除以上街抗議等方式來表達其訴求和不滿,而此舉是否反而和教育部所期望的增進公共利益背道而馳待商討。
我認為因其董座未依規定領取過多車馬費和未按照任期改選等等理由突擊國語日報並辭退全體董座等裁定似乎過於嚴重,應先告知並限期改善才不會使雙方僵持不下而導致現今之局面和引起不必要之風波,更不會產生政府過度介入媒體等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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