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林虹汝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8
【標題】生理假須附沾血試紙 業者罰10萬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paper/1142675
【內文】
女員工請生理假,雇主竟要求拿試紙沾經血來佐證!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昨天公布,位於中和區的「至佳電子」要求女員工請生理假時,必須用試紙沾經血查核,並拍照做為請假依據,否則只能請特休假或事假,這種違法形態前所未見。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認定雇主明顯違法,決議處罰最低罰額2萬元的5倍、從重裁罰10萬元。
雇主不可要求提相關文件勞工局表示,「至佳電子」被約談時反駁,工作規則明定請生理假不需檢附證明文件,沒有試紙仍可請假;但申訴員工指證歷歷,並有電話錄音佐證,公司主管明確要求請生理假的女員工當天仍需到公司,以確認是否身體不適到無法工作的程度。也有兩名在職員工佐證,「沒有試紙就無法請生理假,必須改請特休假或事假」。
記者昨天多次致電「至佳電子」,總機人員都以承辦人無法接電話回應。勞工局就業安全科科長陳兆年說,為使生理假的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意旨,雇主不得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業者已明顯違反規定,加重裁罰10萬元。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3 條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10條 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心得:
從古到今,在工作上對女性的歧視和不平等事件,總是層出不窮,雖然政府機關已有立法保障女性,但還是無法撤底的改善。而這則新聞更是令我感到無比的憤怒,為何要以這樣的方式才能請生理假,難道不懂甚麼是尊重嗎?不只如此,公司還要求請生理假的女性,當天要到公司來確認是否不適到無法工作,如此的規定也顯現了這家公司並無所謂的同情心,不把女性的需求當一回事。
而當公司被發現違法時,更是否認和逃避,這樣的行為,不就是抱持一個只要沒人發現我就可以為所欲為的心態嗎?我認為在台灣還是有許多的公司,也是抱持著如此的心態,不論是對待女性、同性戀者、身心障礙者......等,不論公司是否相信或者是喜歡自己的員工,都應該給予尊重,而不是歧視和欺壓。
就算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條文,但法律也無法改變每個人的思想,根深柢固的思想和無法以同理心來對待別人,是造成許多不平等事件發生的起源,要改變思想和這種心態需要靠長久的時間和教育,而我們本身也要懂得保護自己,懂得替自己發聲,畢竟政府的能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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