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日 星期二

政一B 張淨雯

姓名:張淨雯

班級:政一B
學號: 06114259

【標題】:


國防部報告 軍改案 逾九成現役軍人贊同

 

【出處】:

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paper/1196628

2018-04-30

【內文】:國防部、退輔會今天將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軍改方案及衝擊評估,國防部報告指出,對現役軍人巡迴座談及問卷的調查結果,都有九成以上的現役軍人贊同軍改規劃內容國防部報告指出,在巡迴座談方面,軍方自去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十二月二十二日辦理座談說明會,參與官兵達到十三萬四五二七人,全軍各級主官與業務主管及官兵代表,計有十二萬一○七五人,也就是九十%認同規劃方案內涵及做法,有利穩定軍隊士氣,鼓勵現役軍人長留久用。

國防部說,軍方自去年十二月五日至八日採電腦線上問卷調查系統,計有八萬三六八三人接受問卷,經統計有七萬八六三○人、也就是九十四%,表示贊同規劃內容。
國防部表示,軍改完成後,退休經費總支出將由現行制度的三兆四八八三億元,改革後調整為三兆一六四三億元,未來三十年可減少總支出三二四○億元。在政府財務負擔方面,報告指出,現行制度為三兆三八九二億億元,改革後三兆一一四億元,未來三十年可減輕政府財政負擔三七七八億元。
至於退撫基金的損益平衡,報告指出,改革前,依基金管理委員會第六次精算報告,軍人退撫基金預估於一○九年用罄,未來三十年財務缺口計一兆二○六七億元。而在改革後,可確保三十年運作無虞,軍人退撫基金本金累計賸餘一二六八億元。
另對於軍改可能對退伍軍人權益造成衝擊及各方誤解,退輔會表示,五月中旬將召開記者會,並邀請個案代表現身說法,以實際案例說明,化解各界疑慮。

【相關憲法條文】:

第20條:人民有依法律服兵役之義務。
第137條: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
國防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138條:全國陸海空軍,須超出個人、地域及黨派關係以外,效忠國家,愛護人民




【心得】:
自從所謂年金改革相關政策出來後就引起相關退伍軍人極大的反彈,並且時常發生抗議事件,最近
的一次抗議甚至發生激烈的警民衝突,相關人員以襲警的名義被逮捕。我認為年金改革確實是需要的,
因為政府的財政狀況是需要緩解的,但是我設身處地地想,也會認為為何是從我這一屆開始大刀闊斧,
為何我辛辛苦苦為政府奉獻一生,卻得不到政府當初對我的承諾,這件事對大眾有利但對退伍軍人來說
政府的所為就是欺騙,所以政府的決策都是有多個面向的,目前現役軍人也贊成最新的軍改內容,所以
目前需要政府好好解決的,就是800壯士了。
 

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德文三 呂學楷

班級: 德文三
姓名: 呂學楷
學號: 04123054

【標題】台大校長遴選 學者:大學自治不能無限上綱
【時間】2018-04-29 18:40
【出處】https://udn.com/news/story/11744/3114269

【內文】

台大校長遴選結果遭教育部駁回,有學者今天表示,大學自治的確受憲法保障,但任何保障都有界線,大學自治有其範圍、正當性和合法性,而不是無限上綱。

教育部27日駁回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國立大學校院協會昨天發出聲明,認為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今天也發表聲明,認為大學自治是憲法保障學術自由的核心價值,教育部對大學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大學自治原則。

台灣大學社會科學院教授陳東升受訪時表示,大學自治有其範圍、正當性和合法性,大學自治並非很空泛且絕對不能破壞的準則。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爭議,陳東升指出,教育部希望台大遴選委員會跟校務會議釐清爭議,大學自治應該自己擔負起責任,將爭議進行適法正當的說明解釋,去履行社會課責,但校務會議卻選擇擱置,遴選會則說無從判斷,為了確保程序正義,最後行政部門不得不介入,實在令人很遺憾。

陳東升表示,不是任何動作都是介入大學自治,這次是遴選程序有爭議,如候選人是否充分揭露資訊和利益迴避、利益衝突等問題都應充分釐清,但遴選委員會和校務會議都不處理,最後只好行政裁決,「大學自治不是無限上綱」,大學不能本身不作為,卻又用大學自治來保護或掩飾。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林佳和受訪時指出,大學自治的確是受憲法保障,但大學自治不應該是空談,就像每個人都有自主權,但不能去做違法的事情,卻只強調自己有自主權,雖然憲法保障大學自治,但不代表做什麼都可以,任何保障都有界線。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林佳和認為,重點不在於教育部不願接受遴選結果,而是特定遴選委員和候選人之間有很多關連,甚至還能決定其報酬,這些利益迴避和利益衝突的問題,有些人認為不重要,所以覺得教育部應該接受遴選結果,但以他個人而言,他認為這些事情很重要。

林佳和表示,擔任企業獨立董事與資訊是否充分揭露,和去演講忘了說或是擔任一些小職務不能類比,所以爭執點不應該只放在大學自治上,而是應該去看那件事情的本質。

【相關憲法條文】
 第 158 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雖然自己沒有身在「國立台灣大學系統(台大、台師大及台科大)」的體系裡,但我認為此次事件是以台灣的最高學府借鏡,讓其他不管國立也好、私立大學也好的系統一次警惕。我認為政治與教育應分離,政治應退出校園運作,才能維持高等教育長遠之發展。然後現在大學林立,但品質優劣參差不齊。一個教育體系允許接受政治援助,但不應該受到政治介入,難道一間學校該有自己的政治立場嗎,進而去影響到學生的立場。教育應保持中立,不應干涉到大學自治。

社二B 潘建丞

標題:中國阻參與WHA 蔡英文:仍會跟美國等國合作貢獻國際

出處:https://tw.news.appledaily.com/politics/realtime/20180430/1344370/
陳雅芃 台北報導

日期:2018.04.30

內文:
總統蔡英文今天今天上午接見美國聯邦眾議員蓋耶哥(Ruben Gallego, D-AZ)參訪團時表示,雖然中國持續透過外交手段阻止台灣參與世界衛生大會(WHA),但政府仍會跟美國等理念相近的國家合作,務實推動參與國際組織,主動貢獻國際社會。

蔡英文致詞時表示,感謝美國持續信守《台灣關係法》以及「六項保證」對台灣的安全承諾,她提到,美國除了在去年6月宣布對台軍售,本月也核准美國國防廠商對台灣潛艦國造案的「行銷許可」,對提供台灣潛艦相關技術及裝備非常有助益,「這不但有助於強化台海和平穩定,也展現出美國支持亞太地區夥伴的決心。」

蔡英文表示,在經貿層面,台灣積極響應美國政府鼓勵投資美國的政策,展現深化經貿合作的強烈意願。她說,台美的經貿關係相當緊密,並且互補互利,希望蓋耶哥繼續支持強化雙邊經貿關係。此外,在國際參與方面,蔡英文也特別感謝蓋耶哥在美國國會大力支持台灣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O)、國際民航組織(ICAO)以及國際刑警組織(INTERPOL)等議案。 


憲法相關條文:
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憲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中華民國之外交,應本獨立自主之精神,平等互惠之原則,敦睦邦交,尊重條約及聯合國憲章,以保護僑民權益,促進國際合作,提倡國際正義,確保世界和平。

台灣關係法:第二條規定授權繼續維持美國人民及臺灣人民間的商務、文化及其他各種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的推行。

六項保證:
  1. 美國不赞成對台軍售設定期限
  2. 美國並不尋求為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作調停
  3. 美國也不會施加壓力要求台灣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談判
  4. 美國對台灣主權的长期立場沒有改變
  5. 美國並無計劃修改台灣關係法
  6. 八一七公報的內容並不表示美國對台軍售之前會徵詢北京意見。
心得:
我國在外交已多年受到中國打壓,尤其是對美國之間的合作更會讓兩岸陷入緊張狀態,因此美國其執政黨對臺灣定位的態度,其實也會大大影響我國在國際上談判的籌碼。幸好美國仍然持續信守當初中美建交時,和台灣簽訂的台灣關係法以及六項保證,讓臺灣在軍事上能獲得維護兩岸安全、世界安全的軍事武器,以及雙方在文化、商務上等等的投資關係。




歷史二 劉真

【出處】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 政治版
【記者】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
【時間】2018-04-30 12:28
【內文】

行政院今日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3位委員任期將在今年7月31日屆滿,行政院已將提名人選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3人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表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長應於委員任滿3個月前(107年4月30日前)辦理提名作業,行政院提名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3人擔任NCC委員。
據了解,孫雅麗現職為台大資訊管理系教授、美國貝爾通訊研究室研究員,專長為行動通訊、資安、惡意程式分析與鑑識、雲端服務安全與較能管理等;另一提名人選為台科大資訊工程系副教授鄧惟中,專長為資訊工程、電腦網路通訊協定等;翁柏宗現為NCC副主委兼委員。
行政院指出,本次NCC委員的提名,經行政院考量經驗傳承、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副主委翁柏宗為續任,鄧惟中、孫雅麗2人為新任,任期均自今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被提名人專長、學經歷俱優,符合該會組織法規定。
行政院提及,提名時已併同考量政黨及性別比例,符合通傳會組織法及相關規定,盼立法院能儘早完成審查,以利NCC業務順利運作。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54條(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56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3~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1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相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條文

第4條(委員選任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心得評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行政院下轄的重要機構,屬於三大獨立機關之一,成立目的是希望使通訊傳播能夠超然政治力的影響,實行專業化的施政。憲法當中行政院的部分,第54條及第61條有提到行政院組織的編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在這樣的法源依據下所成立,並且訂定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四條規定了委員的選用資格等相關說明。

本學期的課程主要是圍繞在中央政府的五權職能,此新聞就是能夠明確說明行政院已及其下轄組織職能的實際案例。從這個新聞中我可以可以看到行政組織的依法行政及有效率的成效。希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被提名者的身分背景有經過通盤的考慮,避免發生不是任的情況。

政四A 冼翰宇

政四A

03114103
冼翰宇

【標題】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大法庭法官遴選 應改立院審查
【出處】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5082

【內文】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昨投書本報質疑,司法院規劃用來解釋關鍵爭議法律的「大法庭制度」,將使最高法院的院長與庭長會議從行政單位變成法律解釋機關,媒體曾報導現任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是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上任後,各方面都有強勢作為,將來若由鄭主導大法庭,將獨享爭議關鍵法律解釋權,決定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屆時恐無人能擋,盼立法院想清楚。

司院規劃內部投票自選 形同庭長會議 擴權法律解釋機構

黃瑞華強調,司法院正在規劃的大法庭制度,是從最高院法官內部選出十一位大法庭法官,負責替全體法官解釋法律爭議,此舉將使終審法官變成大、小兩種階級,可預見屆時會是資深庭長當選,形同讓原本只是行政單位的庭長會議擴權為法律解釋機構,同時削弱其他最高院法官的權力,建議大法庭法官改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或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為宜。
對於黃的指控,鄭玉山昨透過幕僚表示:「無從評論,要怎麼寫是她的自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黃瑞華則強調:「我敢寫就是有所本,他不說話是他的權利,如果是我,我不會不說話。」

黃批院長作風強勢 鄭玉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

黃瑞華投書本報指出,鄭玉山作風強勢,主持刑事會議時常率先表態,再逐一垂詢法官見解,一旦自己在少數方,即久議不決或甚至撤回提案,且他為求績效,提案以結案為目標,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此外鄭還規定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都要寫結案新聞稿,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判決主文才能公告,以致出現評議結束到主文公告有數小時落差的奇特現象。
此外,黃也轉述院內傳言,指鄭玉山曾分批召集從高院調來辦事的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不要被他「記點」,就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而會中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

司法院: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 不會侵害審判獨立

此外,最近由一群法官成立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也在臉書提出質疑,現在司法院倡議的大法庭制度,如果沒有就大法庭法官選任有一個特殊的機制,可預見日後大法庭法官的組成,均推選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並質問「這是我們為了統一見解而想要的大法庭制度嗎?不該為大法庭法官的選任程序設計一個特別的機制嗎?」
司法院回應,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廿四條規定,由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
上週司法院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布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自從許宗力大法官再任並擔任司法院長後,便致力於消除現行的判例制度,而這次的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環。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報端,主張大法庭法官應由立法院審查同意,或由具民主正當性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公開遴選產生;法界對此看法不一,有人同意遴選程序應更嚴謹,但也有人認為大法庭並非「太上法庭」,其拘束力僅限於個案,不必太過擔心。
基本上,普遍法律學者和法界人士對於該項變革可謂樂觀其成。但必須指出的是,對於選任法官的程序須非常小心,目前司法院版本忽略終審法院長期存在「論資排輩」的現象,在此文化尚未根除前,選出的大法庭法官絕對都是庭長,大法庭將成另一種形式的庭長會議,喪失改革本意。
德日都有類似大法庭制度,代表是正確方向,而司院擬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至少一位庭長,多少有點爭議,但任何制度都難免有缺點,相較於追求司法公正的遠大目標,其實是值得的,未來運作若有問題也能修正。

政ㄧB 梁書寧

勞基法影響大 移工團體盼有公投權

[內文]
天主教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成員許惟棟今天說,勞基法修正案影響最大的就是外籍移工,但他們卻無法參與連署反對勞基法修正案的公投,盼政府可以重視並承認移工的公投連署書。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在中選會前舉行「勞權無本外-移工要公投」記者會,會中天主教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成員許惟棟表示,移工也反對這次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移工也應享有政治權。
許維棟指出,台灣在2年內經歷了2次重大的勞基法修惡,除了影響台灣勞工,影響層面最大的就是在台灣的67萬移工,但因移工是「非公民」,所以無法像台灣勞工一樣,參與反對勞基法修正案的公投。
許維棟說,但是共同生活者應該有共同決定的權利,因此希望移工也能享有政治權,表達反對勞基法修正案的心聲。
許維棟指出,今天起將會把勞基法修正案帶來的影響翻譯成各國語言,並到各地宣導和進行收集移工連署,預計8月時將會再回到中選會,希望中選會可以承認移工的連署書。
[相關憲法條文]
2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3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11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17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民投票法》

1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
7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心得]

    文中提到由於勞基法的修改對於外籍移工的影響因此他們主張開放讓外籍移工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其實像這樣讓外籍人士參與投票的例子在許多西方國家已是數見不鮮的案例,許多人主張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行使,外國人並非國家的公民,怎麼能讓他們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決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但由於這樣的想法,許多法規如勞基法在制訂時,往往忽略沒有投票權及參政權的外籍人士的權利,因為他們沒有發聲的權利,即使有,對於政治事務卻毫無影響力,進而使他們的權利遭受剝削和侵害。但是假如有些外籍移工,他們決定永久定居台灣,將畢生的努力和生活皆奉獻在這片土地上,就等同於我國的公民一般,這樣我們也不給他投票得權利嗎?其實像在智利,他就開放給外籍人士投票的權利,但他必須要先有永久居留權,而紐西蘭則規定在定居一年後,若取得居留簽證及永久居留證即可擁有投票權。
    參考了國外的案例,我們也不是就要因此盲目跟從,認為若是我們沒有開放這樣的權利我們就不夠民主,極力效仿他國,而是我們要先審視自己的國家,審視我們的憲政規範,在開放給外國人公投權利時也要先思考我們當前擁有的公投法規完善嗎?或是本來就有弊病和缺失呢?然而無論開放與否,立法者及所以國民都應該要確保自己擁有健全的憲政精神,才是解決問題得根本辦法。

政一B 郭安柔


姓名:郭安柔
班級:政ㄧB
學號:06114221
       中央通訊社
日期: 2018/04/30 12:36
標題】台大校長遴選案 徐國勇:府院沒有介入
【內文】
  針對台大校長遴選案有沒有政治力介入問題,行政院發言人徐國勇今天說,沒有政治力介入,府院也沒有介入,他強調「沒有介入就是沒有介入」。
台灣大學校長當選人管中閔聘任案遭教育部駁回,徐國勇今天陪行政院長賴清德到屏東訪視時,針對媒體詢問時表示,教育部是依權責法令決定,行政院尊重教育部的決定,現在講政治力介入的人,捫心自問自己有沒有政治意識,前教育部潘文忠在辭職信中就說了「有政治力介入」。
徐國勇說,台大校長事件為什麼拖這麼久,就是要讓教育部依權責處理,管中閔在過程中不出來說明,導致教育部錯誤的判斷及無法決定,才讓事情拖這麼久。
徐國勇強調,這件事府院沒有介入,有介入不會拖34個月。有人不相信,但「沒有介入就是沒有介入」,說有政治力介入的人,「請問一下腦袋中有沒有政治力在盤旋」。
他說,台大在產學合作還沒簽定之前是不可以讓管中閔去兼職,但台大讓管中閔去兼了職,而管中閔在那個時候就去開了相關的審計委員會等會議,教育部認為這部分是違反的地方,行政院尊重教育部的決定。
至於教育部長吳茂昆說「學術沒有民主」,徐國勇表示,吳茂昆已說得很清楚,學術是看研究成果,不是用投票。另外,媒體也問了吳茂昆上台後被揭有許多爭議,徐國勇說,吳茂昆自己都已經說明清楚。
【相關憲法條文】
21         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61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165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提高其待遇。
【心得評論】
台大校長遴選至今已拖延數月問題仍未被解決。而有人就提出質疑,遴委會獨立行使作業,並非教育部的下屬單位,不明白教育部是依什麼法來要求。教育部次長林騰蛟也申明台大原選出的校長管中閔,還是可以同其他候選人回到初審,並未被排除資格,且若符合相關規定,管中閔仍當選,則予以聘用。然而不論是教育部長及管中閔這兩位人物本身即爭議不斷,教育部長更被爆出兼職公司股東、管中閔則是和遴選會、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具有商業利益關係卻未利益迴避,上述皆會令人質疑學術的殿堂是否間接地有政治力的介入,即使行政院發言人一再強調台大校長遴選案沒有政治力介入,府院也沒有介入。而我認為教育部下一步應如同柯文哲所說,明確提出下一步作法。而最好的辦法即是讓台大自主遴選,台大也曾聲明遴委會是在合法程序下選出新任校長,除非教育部給合法的理由,否則不會重啟遴選。唯獨其中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具有商業利益關係卻未利益迴避一事恐怕具有重大爭議,我認為台大在想要自主的同時也應顧慮到利益迴避,所以重啟遴選有必要,並且應排除蔡明興。

政一B 陳品璇

姓名:陳品璇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29

【標題】
台大校長爭議續燒 大學校長發起連署、全教總三不運動

【出處】http://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2410693

【內容】
台大校長爭議續燒,教育部上週五駁回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決定,不聘任財金系教授管中閔為台大校長,全案退回到遴委會初審候選人資格,重選校長。反彈聲浪不斷,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發起「不接受、不忍受、不配合」運動,直到吳茂昆下台為止。台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等5位大學校長則發起全民連署,訴求「敦促教育部退出政治干預,尊重大學自主。」
教育部仍重申,教育部沒有干預大學主,台大校長遴選結果,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管中閔和遴選委員會、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具有商業利益關係,卻未利益迴避,形成蔡董投管董結果,整個遴選已違反公平正義,基於大學自治,退回台大校長遴委會重選一次,以補正程序正義。
全教總聲明抨擊,吳茂昆擔任教育部長不適格,應立即下台。理事長張旭政表示,3年多前,全教總即針對吳茂昆的不當行為要求「知所進退」。如今,吳茂昆的種種爭議攤在陽光下,兼職公司股東、公私利益牽扯不清,加上近日種種言行,已證明其德行不足以擔任教育部長,應立即下台。為了台灣教育的長遠發展,為了孩子的未來,全教總將發起「不接受、不忍受、不配合」運動,直到吳茂昆下台為止。
台北商業大學校長張瑞雄、中國科技大學校長俞明德、德明科技大學校長徐守德、聖約翰科技大學校長艾和昌、東南科技大學校長李清吟發起全民連署,大學自治和學術自由對於大學運作良好至關重要,並且是國家社會未來可持續進步的重要關鍵。更重要的是,大學自治是確保科學進步有正確研究條件的關鍵,有利於整個人類社會。

5位校長說,限制或破壞大學自治的嘗試有很多種形式,有些比其他更明顯,有些更受社會關注,有些則無法識別。不管怎樣,如果堤防的小洞不去關心彌補,整個大學自治潰堤是早晚的事。在當今國際高教競爭嚴峻而國內朝野對峙環境下,堅守大學自治作為核心原則不僅具有高度的相關性,而且在社會發生問題時大學可以作為公正的仲裁者,一旦大學自治失守,社會將失去依賴,國家將紛擾不斷,因此他們呼籲教育部應該尊重大學自主,放手讓大學自治。
【相關憲法條文】
53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158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
學及生活智能

165            
國家應保障教育、科學、藝術工作者之生活,並依國民經濟之進展,隨時
提高其待遇。

【心得評論】
這次鬧得沸沸揚揚的台大校長遴選案,我認為並不單純,不單單只是大學自治的問題而已,教育部長本身也被爆出許多無法被允許的事情,例如文中所提及的「兼職公司股東、公私利益牽扯不清」等行為,教育部長本身就不應該有這樣的行為,這樣的人已經不適任教育部長,而他在自己行為不當的同時,卻要撤回台大校方「經由校內嚴謹程序且經過校務會議通過」而選出台大遴選委員會所支持的校長人選,我覺得教育部長因為教育部長本身的行為不當,已經沒有立場來撤換校長人選了。

再者,近期被爆出管中閔和遴選委員會、台灣大副董蔡明興具有商業利益關係,卻未利益迴避,形成蔡董投管董結果,這件事管中閔和蔡明興都有責,應該主動提出迴避的要求,不然若程序不正義,選出來的結果也會難以被支持。

單就台大校長遴選事宜,我認為以目前的情況來說,最好的解決方式是台大直接再辦一次校長遴選,因為就教育部的看法,未揭露的事實包括大陸兼課等都沒有不合法,擔任獨董也僅是未揭露事實而已,再選一次可以看遴選委員會不會再支持管中閔,且蔡明興應迴避不能再參與投票,以避免再產生爭議。


最後,希望這件事情能從本質開始檢討,身職教育者,應該盡守本分,約束自己的行為,也唯有如此才能青出於藍更勝於藍,讓台灣的教育邁向更高的巔峰。

政四A 冼翰宇

政四A

03114103
冼翰宇

【標題】促轉會名單送立法院 政院盼盡早完成審查
出處:中央社 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130256-1.aspx

【內文】
(中央社記者侯姿瑩台北13日電)為促進轉型正義及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行政院表示,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9名委員提名名單今天函送到立法院審查;盼盡早完成審查,以利促轉會得以順利運作。
行政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去年12月27日總統蔡英文公布「促進轉型正義條例」,依條例規定,促轉會為行政院轄下的二級獨立機關,設置委員9人。除正、副主任委員及其他委員3人為專任,其餘4人為兼任,同一政黨人數不得逾3人,同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3人,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
行政院已將提名人選黃煌雄(主委)、張天欽(副主委)、楊翠、葉虹靈、彭仁郁、高天惠、尤伯祥、許雪姬、花亦芬等9人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指出,為促進轉型正義與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行政院審慎考量,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行政院在提名時,也併同考量政黨與性別比例,以符合促轉條例規定。行政院盼立法院盡早完成審查,以利促轉會業務得以順利運作。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57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21條:
獨立機關合議制之成員,均應明定其任職期限、任命程序、停職、免職之規定及程序。但相當二級機關之獨立機關,其合議制成員中屬專任者,應先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其他獨立機關合議制成員由一級機關首長任命之。
一級機關首長為前項任命時,應指定成員中之一人為首長,一人為副首長。
第一項合議制之成員,除有特殊需要外,其人數以五人至十一人為原則,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一定比例。

【評論】
決策高層敲定,行政院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將在五月二十日蔡英文總統執政二週年當天正式掛牌運作,文化部所屬國家人權博物館五月十七日、十八日兩天將分別在綠島白色恐怖紀念園區、景美白色恐怖紀念園區,正式掛牌成立國家人權博物館,目前也規畫邀請總統出席五一八景美園區的博物館揭牌儀式。
為使國家轉型正義調查報告推動順利,政府已提前針對一九五○年代白色恐怖時期與二二八事件等政治檔案的清查與整理,進行前置作業,一旦促轉會五二○掛牌後,相關檔案就可交由促轉會處理。
轉型正義在台灣的討論已歷時多年,即使當前的執政者確實看得出想在這個題目上有所著力,但實際的成效恐怕不是三兩下得以達成的。
戰後德國,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在美、蘇、英、法等同盟國主導的紐倫堡大審,距今已超過半世紀以上,但仍不斷在轉型正義進行的努力,不只是政治而更是要落實在文化。台灣若僅在政治權力形式改變,只重視權力,難以落實轉型正義的實現。

政一B 許巧頤


班級:政一B
姓名:許巧頤
學號:06114224

【標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 立法院開始投票
【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ipl/201804270078-1.aspx
【時間】2018/04/27 11:07
【內文】
立法院院會今天上午1053分開始進行檢察總長被提名人江惠民的人事同意權案投票,預計投票到中午1150分,隨即進行開票。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顏大和任期於57日屆滿,總統蔡英文依據法院組織法第66條第8項規定,提名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江惠民為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並送咨文到立法院秘書處,咨請立法院行使同意權。

法院組織法規定,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4年,不得連任。

由於日前立法院朝野因軍人年金改革發生衝突,恐影響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的投票。但國民黨團上午召開黨團大會後,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李彥秀說,經質詢後,部分國民黨立委認為被提名人還算是中立人選,黨團對同意權案行使持開放態度。因此,立法院院會在處理完報告事項後,開始進行檢察總長人事同意權案投票。
【相關憲法及法律條文】
41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法院組織法 66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任期四年,
不得連任。

【心得】
此則新聞顯現出立法院具有人事同意權,雖然總統得以提名,但是為了限縮防止總統權力過度伸張,以及加強國家重要官職的正當性,所以立法院的人事同意權就此而生,由此也可知立法院是唯一得以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憲法機關。

我認為這樣的憲政設計,符合權力分立的概念,並且像這則新聞中提到,被提名人算是中立人選,可以知道總統在提名時本身就會考慮到立院擁有能決定最後結果的同意權,故在防範總統權力過度伸張這點,有發揮其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