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 自由時報電子新聞 政治版
【記者】記者陳鈺馥/台北報導
【時間】2018-04-30 12:28
【時間】2018-04-30 12:28
【內文】
行政院今日表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3位委員任期將在今年7月31日屆滿,行政院已將提名人選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3人名單函送立法院審查。
行政院表示,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規定,行政院長應於委員任滿3個月前(107年4月30日前)辦理提名作業,行政院提名翁柏宗、鄧惟中、孫雅麗3人擔任NCC委員。
據了解,孫雅麗現職為台大資訊管理系教授、美國貝爾通訊研究室研究員,專長為行動通訊、資安、惡意程式分析與鑑識、雲端服務安全與較能管理等;另一提名人選為台科大資訊工程系副教授鄧惟中,專長為資訊工程、電腦網路通訊協定等;翁柏宗現為NCC副主委兼委員。
行政院指出,本次NCC委員的提名,經行政院考量經驗傳承、引進新血及任期交錯等因素,就相關領域遴選優秀人才,副主委翁柏宗為續任,鄧惟中、孫雅麗2人為新任,任期均自今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止,被提名人專長、學經歷俱優,符合該會組織法規定。
行政院提及,提名時已併同考量政黨及性別比例,符合通傳會組織法及相關規定,盼立法院能儘早完成審查,以利NCC業務順利運作。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條文】
第54條(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56條(副院長、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之任命)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3~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61條(行政院組織法之制定)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相關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行政院)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相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條文】
第4條(委員選任及任期)
本會置委員七人,均為專任,任期四年,任滿得連任,由行政院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行政院院長為提名時,應指定一人為主任委員,一人為副主任委員。但本法第一次修正後,第一次任命之委員,其中三人之任期為二年。
本會主任委員,特任,對外代表本會;副主任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其餘委員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本會委員應具電信、資訊、傳播、法律或財經等專業學識或實務經驗。委員中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會委員自本法第一次修正後不分屆次,委員任滿三個月前,應依第一項程序提名任命新任委員。如因立法院不同意或出缺致委員人數未達足額時,亦同。
本會委員任期屆滿未能依前項規定提任時,原任委員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員就職前一日止,不受第一項任期之限制。
第一項規定之行使同意權程序,自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日起施行。
【心得評論】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行政院下轄的重要機構,屬於三大獨立機關之一,成立目的是希望使通訊傳播能夠超然政治力的影響,實行專業化的施政。憲法當中行政院的部分,第54條及第61條有提到行政院組織的編制,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就是在這樣的法源依據下所成立,並且訂定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四條規定了委員的選用資格等相關說明。
本學期的課程主要是圍繞在中央政府的五權職能,此新聞就是能夠明確說明行政院已及其下轄組織職能的實際案例。從這個新聞中我可以可以看到行政組織的依法行政及有效率的成效。希望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對於被提名者的身分背景有經過通盤的考慮,避免發生不是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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