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政一B 陳佳揚

班級:政一B
學號:06114233
姓名:陳佳揚
【標題】

教育部拔管》國立大學院協會:尊重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

【時間】
2018-04-29 15:06
【出處】
http://www.storm.mg/article/431326
【內容】
國立大學校院協會對於政府干預遴選,發表了以下聲明:
一、大學是社會公共財,有其獨立性,需要與當前社會和政治保持適當分野。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由各大學獨立推選五分之四的委員,並與政府代表共同組成,來自大學外部的委員比例超過校內委員,顯示委員會並非屬於學校。遴選委員會係獲得大學完全授權的社會公器進行校長遴選。遴選委員會決定人選後,依大學法送至主管機關聘任,完成遴選程序。
二、基於大學自治精神,政府不應干預遴選結果。依大法官解釋,大學自治屬於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之保障範圍。此外,大法官釋字 380 號解釋文明示:「 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釋字 450 號解釋文:「國家對大學之監督除應以法律明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大學自治之原則。」
目前「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如有未盡之處,應與時俱進予以修訂,但現行制度仍應受到尊重。
教育部對於「拔管」行為表示,國立大學受納稅人的委託,教育年輕人要成為具有全人人格及專業技能的國家棟樑,而校長則是重要的領航人,因此,大學校長的遴選,自然也需要接受高標準的道德檢視。
經管中閔早前兼職一案的傳出,教育部因此認定:「遴委會委員及被推薦人有經濟法律上重大利益未迴避的適法疑慮,台大亦未善盡幕僚單位應有之責任」,進而正式要求台大校長遴選將回溯至候選人推薦的初選階段,若在合乎規定的情況下管中閔仍當選,將正式允以聘任。
對此管中閔也痛批,教育部不願尊重台大方的調查和第三方的函覆說明,卻以司法官自居否定遴選結果,還未審即判有違法的嫌疑,管中閔更聲明強調:「我將和台大師生站在一起,面對威權,絕不妥協」。
【憲法】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 23 條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 162 條
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
【心得】
看完這則新聞,我認為教育部的否定,有些許疑問,因為他確實只是懷疑,現今台大所選出來的校長,具有利益為迴避的現象,但也許這並非是事實,只是其片面之詞,在還沒有確切事證及證據的前提下,這樣草率地便否定了校長的遴選結果,確實會讓人不服,且現在的社會更注重自由,大學的自治也是包含在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裡面,政府理論上不應該干涉委員會所做出來的決定,否則會讓人懷疑法律的實質性,讓人覺得所謂法律規定的大學自治都只是假的,如今教育部及台大雙方都不肯退讓,都認為自己才是有裡的那一方,還滿期待最後的發展結果會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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