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影響大 移工團體盼有公投權
[內文]
台灣移工聯盟今天在中選會前舉行「勞權無本外-移工要公投」記者會,會中天主教新竹教區希望職工中心成員許惟棟表示,移工也反對這次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移工也應享有政治權。
許維棟指出,台灣在2年內經歷了2次重大的勞基法修惡,除了影響台灣勞工,影響層面最大的就是在台灣的67萬移工,但因移工是「非公民」,所以無法像台灣勞工一樣,參與反對勞基法修正案的公投。
許維棟說,但是共同生活者應該有共同決定的權利,因此希望移工也能享有政治權,表達反對勞基法修正案的心聲。
許維棟指出,今天起將會把勞基法修正案帶來的影響翻譯成各國語言,並到各地宣導和進行收集移工連署,預計8月時將會再回到中選會,希望中選會可以承認移工的連署書。
[相關憲法條文]
第2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3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第17條 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
《公民投票法》
第1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提案人、連署人、投票權人:
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心得]
文中提到由於勞基法的修改對於外籍移工的影響因此他們主張開放讓外籍移工參與公民投票的權利。其實像這樣讓外籍人士參與投票的例子在許多西方國家已是數見不鮮的案例,許多人主張公民投票是國民主權的行使,外國人並非國家的公民,怎麼能讓他們參與國家的政治事務、決定國家的法律和政策?但由於這樣的想法,許多法規如勞基法在制訂時,往往忽略沒有投票權及參政權的外籍人士的權利,因為他們沒有發聲的權利,即使有,對於政治事務卻毫無影響力,進而使他們的權利遭受剝削和侵害。但是假如有些外籍移工,他們決定永久定居台灣,將畢生的努力和生活皆奉獻在這片土地上,就等同於我國的公民一般,這樣我們也不給他投票得權利嗎?其實像在智利,他就開放給外籍人士投票的權利,但他必須要先有永久居留權,而紐西蘭則規定在定居一年後,若取得居留簽證及永久居留證即可擁有投票權。
參考了國外的案例,我們也不是就要因此盲目跟從,認為若是我們沒有開放這樣的權利我們就不夠民主,極力效仿他國,而是我們要先審視自己的國家,審視我們的憲政規範,在開放給外國人公投權利時也要先思考我們當前擁有的公投法規完善嗎?或是本來就有弊病和缺失呢?然而無論開放與否,立法者及所以國民都應該要確保自己擁有健全的憲政精神,才是解決問題得根本辦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