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30日 星期一

政四A 冼翰宇

政四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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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翰宇

【標題】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大法庭法官遴選 應改立院審查
【出處】自由時報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195082

【內文】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昨投書本報質疑,司法院規劃用來解釋關鍵爭議法律的「大法庭制度」,將使最高法院的院長與庭長會議從行政單位變成法律解釋機關,媒體曾報導現任最高法院院長鄭玉山是前總統馬英九卸任前最重要的人事派任,上任後,各方面都有強勢作為,將來若由鄭主導大法庭,將獨享爭議關鍵法律解釋權,決定矚目案件的判決命運,屆時恐無人能擋,盼立法院想清楚。

司院規劃內部投票自選 形同庭長會議 擴權法律解釋機構

黃瑞華強調,司法院正在規劃的大法庭制度,是從最高院法官內部選出十一位大法庭法官,負責替全體法官解釋法律爭議,此舉將使終審法官變成大、小兩種階級,可預見屆時會是資深庭長當選,形同讓原本只是行政單位的庭長會議擴權為法律解釋機構,同時削弱其他最高院法官的權力,建議大法庭法官改由立法院審查通過,或由具民主正當性、多元基礎的法官遴選委員會選出為宜。
對於黃的指控,鄭玉山昨透過幕僚表示:「無從評論,要怎麼寫是她的自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黃瑞華則強調:「我敢寫就是有所本,他不說話是他的權利,如果是我,我不會不說話。」

黃批院長作風強勢 鄭玉山:尊重她的言論自由

黃瑞華投書本報指出,鄭玉山作風強勢,主持刑事會議時常率先表態,再逐一垂詢法官見解,一旦自己在少數方,即久議不決或甚至撤回提案,且他為求績效,提案以結案為目標,縱使不合法也鍥而不捨,此外鄭還規定上過媒體的案件,合議庭最好都要寫結案新聞稿,且新聞稿須經書記官長、院長審核通過,判決主文才能公告,以致出現評議結束到主文公告有數小時落差的奇特現象。
此外,黃也轉述院內傳言,指鄭玉山曾分批召集從高院調來辦事的法官「集體訓勉」,曉諭要好好表現,不要被他「記點」,就像鼓勵小朋友要當乖寶寶,而會中明明有人反對,會議紀錄卻成「一致決」。

司法院: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 不會侵害審判獨立

此外,最近由一群法官成立的「法官翻轉司法群策會」,也在臉書提出質疑,現在司法院倡議的大法庭制度,如果沒有就大法庭法官選任有一個特殊的機制,可預見日後大法庭法官的組成,均推選庭長或資深法官擔任。並質問「這是我們為了統一見解而想要的大法庭制度嗎?不該為大法庭法官的選任程序設計一個特別的機制嗎?」
司法院回應,大法庭法官的產生方式是依據法官法第廿四條規定,由最高法院法官會議採無記名投票遴選產生,不會有侵害審判獨立的疑慮。
【相關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第82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評論】
上週司法院新聞稿宣布將提出法院組織法修正草案,建立所謂「大法庭」制度針對法律見解歧異問題統一見解,同時也宣布過去的判例制度將走入歷史。自從許宗力大法官再任並擔任司法院長後,便致力於消除現行的判例制度,而這次的大法庭的修法,就是其中的一環。
最高法院法官黃瑞華投書報端,主張大法庭法官應由立法院審查同意,或由具民主正當性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公開遴選產生;法界對此看法不一,有人同意遴選程序應更嚴謹,但也有人認為大法庭並非「太上法庭」,其拘束力僅限於個案,不必太過擔心。
基本上,普遍法律學者和法界人士對於該項變革可謂樂觀其成。但必須指出的是,對於選任法官的程序須非常小心,目前司法院版本忽略終審法院長期存在「論資排輩」的現象,在此文化尚未根除前,選出的大法庭法官絕對都是庭長,大法庭將成另一種形式的庭長會議,喪失改革本意。
德日都有類似大法庭制度,代表是正確方向,而司院擬由最高法院院長指定至少一位庭長,多少有點爭議,但任何制度都難免有缺點,相較於追求司法公正的遠大目標,其實是值得的,未來運作若有問題也能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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